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主要包含着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责任,有权力的人必须同时也是有责任的人;二是,权力的大小必须与责任的大小成正比例关系;三是,组织管理中建立完备的追责制度来保证权力执掌者对其行使权力的后果负责。在这里,所谓的责任不是口头的表示,而是包括了经济处罚、降职降级、撤职甚至法律责任等在内的责任追究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也是构成现代组织管理权责体系的基本结构性安排和制度性举措。从这样的角度看问题,要避免实际工作中的“责任虚化”问题,强化组织管理中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制度,就有必要从上述三大体系的建构入手,来健全和完善组织的管理制度。
积极推进组织变革和制度改良,破解“责任虚化”问题
在我们的组织管理中,权力缺乏科学合理的分化和分解、已经建立的领导制度和决策制度得不到切实的落实、管理中的责任主体缺乏明确的定位等,都是导致那种“责任虚化”问题存在的根源。譬如说,在任何一个管理领域,那种统辖有余而分工不足的问题似有普遍存在。我们在强调“一把手”主体责任或者“一岗双责”等的时候,其实也在不恰当地给予了“一把手”过度的管理负荷和责任负荷;与此同时,为防止“一把手”的权力滥用,又要强调对“一把手”实行监督。而从逻辑上来思考,已经承担了过度的管理负荷和责任负荷的“一把手”,又如何能够有效地“被监督”呢?如上所述,无论是权力也好,还是责任也好,只有实现了合理的分化和分解,才能有效解决责任的落实问题。一个人包揽了全部或者大部分的权力,必然也就使其他人的权力缩小甚至完全失去;一个人承担了所有的或者是大部分的责任,那也就意味着其他人没有或者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组织管理实践中无法遵循组织管理的制度规范,使已经建立的领导制度和决策制度得不到切实的落实,也是导致责任无法落实的重要原因。譬如说,在我们党内,党章上规定各级党的组织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党的委员会体制;另一方面,我们的各级行政组织,按法律规定实行首长制的体制。而根据委员会体制,组织体系内的所有重大决策,应通过委员会的讨论程序并实行多数同意原则决定或者不决定。作为这个体制运行的基本条件,即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其地位必须是平等的。但是在我们的实践中,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无疑影响到委员会制度下的权责体系。同样,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首长制体制的组织内,其行政首长往往又难以真正地执掌权力因而也就难以就其权力的运行负起切实的责任。
由此可见,解决组织管理实践中的责任虚化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倡导与教育的层面,而必须从组织管理的一般原理和规律出发,从建构良好权责体系的一般要素出发,积极推进组织变革和制度改良。
【注: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攻关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程序优化与规范运行”(项目编号:ZD201207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朱光磊、张志红:《“职责同构”批判》,《中国智库》,2013年第1期。
责编/孙娜 美编/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