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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外企劳资纠纷为什么频发(2)

相比之下,北洋政府时期的外资企业,规模巨大,且享有政治及税收特权,总体经营状况要好于民族企业。据南开大学关永强博士对近代52家外资企业的调查统计显示,北洋政府时期,外资企业的年均利润率在23%左右,显著优于民族企业。

另一方面,北洋政府时期在华外企与民族企业员工的薪酬水平却并无明显差距。员工薪酬的高低虽与企业经营状况和利润率直接相关,但也受劳动力供求情况的影响。在北洋政府时期,因农村拥有大量剩余劳动力,且与中国以农业为主的封建经济结构相比,新式企业数量有限且力量弱小,所需员工数量毕竟有限。据统计,自晚清到20世纪30年代,民族企业员工工资上涨不到1倍,年均增幅不到1%,若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民族企业员工工资几乎没有上涨。据1927年编制的“全国精工每月工钱表”显示,北洋政府时期,一个熟练技术工人的月工资不过十几元、二十几元,约相当于一个大学教授的十几分之一。

同期,外资企业的利润率虽然相对较高,但其员工薪酬水平几乎与民族企业员工无异。如北洋政府时期,上海日资企业和英资企业的员工工资也仅为十几元、二十几元,甚至略低于民族企业,以致上海外资企业的劳资纠纷频发。据统计,1912年到1927年,上海75%以上的劳资纠纷发生于外资企业。

北洋政府时期华企与外企薪酬差异的原因及借鉴

北洋政府时期,外资企业因拥有政治、税收、经营管理等优势而拥有高于民族企业的收益率。然而,除外企高层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外,其一般员工的薪酬水平与民族企业并无明显差距,甚至其劳资纠纷要显著高于民族企业。其原因值得深究,其借鉴价值也弥足珍贵。

第一,企业员工薪酬水平应符合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根据价值规律,任何商品都有价值,在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下,其市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显然,企业员工的劳动力属于商品,其市场价格由其价值决定并受供求关系影响而上下波动,其市场价格主要以薪酬的形式表现出来。北洋政府时期,无论民族企业还是在华外企,其员工薪酬水平必然要受到市场价值规律的影响。具体来说,北洋政府时期,国内工业品消费市场已初步形成,为各类新式企业提供相对宽裕的市场空间。劳动力市场上因农村传统自然经济结构正处于加速解体的初期,有大量剩余劳动力需向城市转移,而此时新式企业数量毕竟有限,导致企业用工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其薪酬即市场价格必然不会太高。薪酬低也正是在华外企和民族企业看重的投资条件之一。

第二,民族企业与外企的市场竞争要求双方尽量压低员工薪酬。北洋政府时期,在华外企与民族企业的市场竞争一直存在。此时,中国的工业品消费市场虽已形成,但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形下,市场规模毕竟有限,且主要集中于纺织、面粉、烟草等轻工业领域。在有限的市场容量下,其所容纳的企业数量和产能也毕竟有限。为此,在华外企与民族企业必须在一定的市场空间中进行竞争,以尽量压低生产成本,获得市场空间。因此,虽然外企拥有政治和税收等优势,但为获得绝对的市场竞争优势,仍需以压低员工薪酬的方式获得市场价格优势。更何况,在劳动力供给远大于需求的情形下,任何企业都无需考虑以增加薪酬的方式招揽员工。

第三,合理的薪酬机制应基于正常的国家环境。显然,北洋政府时期,在华外企利润率相对高于民族企业,而员工薪酬并无明显差距的现象并不正常。究其原因,北洋政府时期特殊的政治环境和国内局势,使得在华外企享有政治及税收特权,无法将其企业员工收益纳入主权国家相应制度的保障之下。如北洋政府时期,大量外资企业中的劳资纠纷大多以工人罢工的形式解决,而政府层面却鲜有作为。北洋政府时期两类企业收益率差别明显而员工薪酬差异不大说明,在任何情形下,要保障企业员工的薪酬收益处于合理水平,都必须拥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和强有力的政府作保障,将企业薪酬机制纳入国家制度轨道。

(作者单位:南昌师范学院社科部)

【参考文献】

①贺水金:《论近代上海外资企业的路径选择》,《史林》,2009年第3期。

②关永强:《近代中国的收入分配:一个定量的研究》,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③杨英法、刘吉霄:《劳动价值论研究的新进展综述》,《高校社科信息》,2001年第5期。

责编/温祖俊    美编/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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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北洋政府   劳资纠纷   外企   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