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投资美国面临的主要障碍。第一,一般海外投资审查。商务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美国)》《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4(美国)》均指出,中国企业对美国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美国政府外资审查委员会基于“国家安全”(CFIUS)而进行的投资准入限制,投资审批程序繁琐,中国国有企业面临不公平待遇。2007年,美国颁布了《2007年外国投资法和国家安全法》,2008年11月美国财政部颁布了该法的实施细则,即《关于外国人收购、兼并和接管的条例》。这些规定扩大了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简称“CFIUS”)的审查范围和自由裁量权,要求企业提交繁多材料,大大提高了审查的几率,增加了投资者的时间、人力负担和交易成本。而且这些规定在一些关键词语的解释上仍然十分模糊,并强调“个案处理原则”,规定还具有溯及力,并且未对当事人提供任何法律救济的途径,也不给予任何赔偿,这也使中国企业的交易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近年来美国以包括保护国家安全在内的各种理由,多次阻挠和干扰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活动。美国滥用“国家安全”,对中国企业在美国正常的商业投资活动设置限制,这是一种“投资保护主义”行为,既违背美国一贯倡导的自由市场规则,也不利于中美双方企业相互开拓市场与扩大合作。
第二,电信行业海外投资审查。在美国,电信行业并购交易数量呈上升趋势。涉及外资的电信行业并购,除了接受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简称FCC)、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尤其是反垄断局)的审查,还要接受CFIUS的国家安全审查。依据美国相关法律和政策,外国电信服务提供商要想在美国完成并购交易,需要首先向FCC提交进入美国市场的申请,只有获得FCC的批准方可完成,而并购交易能否获得FCC的批准,很大程度上要受到CFIUS对并购交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影响,只有在CFIUS的国家安全审查获得通过后,FCC才有可能批准。“9·11”事件后,CFIUS对电信行业并购的审查标准更加严格,尤其关注以下三个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问题:一是确保美国执法部门可以进入通信基础设施的国内部分(即美国网络及配套设施),并存储或中转以上任何数据;二是确保大多数或所有控制该通信基础设施的美国网络及配套设施在美国地域边界内;三是确保大多数或所有控制该通信基础设施和美国客户的数据主要或完全在美国的领土边界和美国公民的手中。近年来美国加强对电信并购行业的审查力度,采用越来越严格的安全协议,通常要求公司简化政府部门访问其网络的程序,甚至提出政府官员有权要求公司剔除一些无线基站设备,并对公司设备的采购和董事任命具有否决权。
中美两国在BIT谈判中的共识及主要立场。在习近平主席2015年9月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期间,双方发表《美中经济关系情况说明书》④,其主旨为“中国和美国认识到双方在促进强大而开放的全球经济、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以及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方面有着共同利益”。关于与中美BIT谈判有关的表述代表了中美两国的共识及主要立场,主要表述如下:
第一,中国和美国认识到正在进行的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所取得的积极进展。两国领导人重申这个高标准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是首要经济任务。这个协议反映了双方共同承诺实现非歧视、公平和透明的目标,有效促进和提供市场准入和市场运营,并代表双方各自开放而自由的投资体制。鉴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取得的进展,以及双方改善了的各自的负面清单建议,美国和中国承诺大力推进谈判,加快工作进度,完成高标准的互惠协议谈判。
第二,中国和美国承诺将国家安全审查范围(对于美国来说,就是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审查)仅限于构成国家安全担忧的问题上,而不是泛化这种审查范围,将其他更广泛的公共利益或者经济问题包括进来。中国和美国承诺各自的国家安全审查对每一项审查的投资都要使用同样根据的法律实施规则和标准。当一笔投资构成国家安全风险时,中国和美国都应该使用各自的程序,尽快处理这个风险,包括在任何合理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有针对性的缓解措施,而不是禁止措施。每个国家的国家安全审查仅适用于这种审查程序建立以后完成的投资。一旦一项投资完成任何一国的国家安全审查,这项投资通常不应该受到重新审查。美国和中国承诺未来继续就各自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交换意见,包括各自的国家安全审查范围和在国家安全审查中非投资方实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