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美国欢迎来自所有国家的投资,包括中国。美国承诺为中国投资者、包括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国家的投资者维护开放的投资环境。美国重申其开放的投资政策,并且致力于根据法律公平、平等地对待所有投资者。美国和中国承诺继续就双边投资问题进行沟通,促进双边投资的发展。
第四,双方欢迎促进中美地方经贸和投资合作。同样,中国商务部和美国商务部努力完成了一份谅解备忘录,突出强调各自在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上对促进地方经贸和投资合作的重视。作为一个已经发生的合作例子,双方对中国各省市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艾奥华州、得克萨斯州、密歇根州和华盛顿州,以及芝加哥市之间建立的贸易和投资合作联合工作组感到欢欣鼓舞,并且欢迎建立类似机制。
第五,技术是中国和美国之间双边经济关系的支柱之一。创造扩大技术领域双向贸易和投资的条件,避免限制这种贸易和投资的措施,对于维持两国经济关系的积极势头十分关键。
第六,中国和美国承诺在2016年初开展高层和专家级讨论,提供一个论坛,支持司法改革,并且就其交换意见,确认和评估在实施法治方面面临的挑战和需要采取的战略。美方参与者应该包括美国司法部门领导成员、美国政府法律政策专家,以及美国商务部、司法部和贸易代表办公室的官员。中方参与者应该包括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官员、中国司法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中国政府法律政策专家。该对话要取得的结果是改善商业环境透明度和可预见性。这个对话不会取代、重复或者削弱中国和美国之间现有的定期双边法律和人权对话。
新一代国际投资规则下的国家博弈
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际投资规则的新理念、新主张以及未来规则演进趋势的研判,应该重点分析推动全球国际投资领域治理规则的核心利益集团和经济体的利益、立场和策略,包括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层面。
美国:新一代高标准国际投资规则的倡导者。当前,美国对外进行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基础是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2012年范本反映了美国推动投资高标准自由化的核心利益诉求:东道国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在面临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东道国对金融业实施审慎监管措施;更强调法规透明度和公民参与;强化了劳工与环境的保护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国有企业待遇;强调政府竞争中立原则等。
欧盟:新一代高标准国际投资规则的跟随者。2012年4月,美国和欧盟发布了《欧盟与美国就国际投资共同原则的声明》。该声明体现了多个共同的核心价值观,包括承诺实施开放和非歧视性的投资政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提供有力的保护措施、公平而有约束力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透明度和公众参与方面的强有力规则、负责任的商业行为,以及定义明确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则。
发展中国家:新一代高标准国际投资规则的应对者。一方面,金砖国家之间的合作在加强,印度、巴西、中国、南非等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或待签的投资协定数量增加;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也在进行调整,以便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竞争力。例如,2013年8月印度联邦内阁批准一项提案,在批准了包括电信和国防建设在内的十几个部门的外商投资规则的基础上,放宽零售行业外商投资限制,以提振疲软的经济,恢复增长。中国为了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内外资法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15年1月公布统一内外资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统一的《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是一个积极而且重要的信号,表明了中国政府持续改革和进一步开放的意愿。许多亚、非、拉发展中国家还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借鉴中国发展模式设立经济开发区或经济特区,给予外商优惠投资政策和便利。从整体上看,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经济体(美国、欧盟)的BIT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投资规则的诉求还是停留在开放市场的层面,负面清单列表包含的行业是双方谈判的焦点及利益交换的砝码,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高标准条款对发展中国家做出的实质性承诺产生巨大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