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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斩断权力寻租链条

核心提示: 反寻租的关键在于政府的适度干预,只有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限,才能利用规范的法律来制约权力寻租,将部分权力下放到市场。适度的政府干预,警示企业不做市场不能做的事,降低企业的寻租费用。从反寻租入手,不断提升寻租成本的公开化、竞争化,让寻租者由寻租转向寻力。

【摘要】反寻租的关键在于政府的适度干预,只有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限,才能利用规范的法律来制约权力寻租,将部分权力下放到市场。适度的政府干预,警示企业不做市场不能做的事,降低企业的寻租费用。从反寻租入手,不断提升寻租成本的公开化、竞争化,让寻租者由寻租转向寻力。

【关键词】权力寻租 根源 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从国家战略层面来看,根治权力寻租,已是新时期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如何切断寻租根脉,有效整治权力寻租,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权力寻租的实质是权力腐败。经济学者布坎南认为寻租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权力寻租是一种资源浪费行为,任意一项寻租活动都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不是社会剩余的增加;二是任意权力寻租都与政府管制或市场垄断有关。行政权力的运用不是以增加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小团体利益为目标。 若消费者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生产要素,部分政府管理官员在此时收受贿赂,为双方划分了“租”,这正是权力商品化的寻租行为。

权力寻租的特点

一是依托职务便利,谋划“设租”行为。权力“设租”行为,主要聚集在管人、管事、管钱的政府职能部门。拥有这方面职能的政府部门,其内部官员容易借助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揽事”,并“爱好”政府审批审核。于是,个别基层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关卡”设立,一些企业、个人为了通过这些“关卡”,考虑委托关系开后门,助长了这些“设租”行为。可以说,个别基层政府部门的“设租”,实质上就是政府官员人为制造行政障碍,通过这些障碍来博取利益。

二是借力体制改革,“官商勾结”寻租。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育阶段,也是体制转型交替的时期,这一阶段市场功能和法治不够完善。个别政府官员利用这方面的漏洞,积极钻政策空、打擦边球,将权力寻租的行为落在企业改制重组等上面,通过“官商勾结”,从中谋取一系列的资金和福利。

权力寻租的根源

随着公共权力的不断发展,公共权力的权威性也不断树立起来,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得到国家的普遍承认。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能够通过行政干预市场,以稳定市场秩序,这在为社会带来福利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权力寻租行为。

政府的市场干预是权力寻租的诱导力。修正市场缺陷,解决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根本出发点。但是政府的干预也存在局限,政府干预也可能会“失败”,而权力寻租就是干预“失败”的一种类型。因此可以认为,政府的市场干预是权力寻租的诱导力,而权力寻租则是政府市场干预的一种“副产品”。政府的市场干预,会带来以“租金”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而租金是一种高于机会成本的成本。许多公共选择领域的专家认为,只要存在政府市场干预,便很有可能存在权力寻租行为。

“经济人”是权力寻租的引导者。社会人都是“经济人”,这是寻租理论的一个重要前提。政府人员在公共权力的引导下,通过各种公共行为调控市场资源,这是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做法。而政府人员也是“经济人”,也会遵循自身利益最大化,以此决定自己的处事行为。所以,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政府人员行为的监管制度不完善,就会从客观上诱使政府人员背离职业道德,谋求自我利益,满足自身利益需求。于是,就助长了权力寻租。若社会对政府公共权力的积极效应并不认可,或者是政府的市场干预“失败”,又或者是政府人员以利他的原则办事,那么都不会引发权力寻租。事实上,政府人员作为“经济人”,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因此也就构成了权力寻租的重要主体。

治理权力寻租的路径选择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健全权力制衡机制。为了减少权力对公民的伤害,就必须厘清什么是公共权力,什么是公共权利。政府权力的目的在于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权力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公民权益。在此情况下,我国亟需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即利用一种权力去约束或制衡另外一种权力。该模式既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有效控制了另外一种权力,形成公民与政府的互动,提高政府在公民心中的形象,发挥政府的调控职能,制约权力滥用的现象,有效地控制权力寻租。

政府适度实施干预,消除寻租市场租金。反寻租的关键在于政府的适度干预,只有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限,才能利用规范的法律来制约权力寻租,将部分权力下放到市场。适度的政府干预,警示企业不做市场不能做的事,降低企业的寻租费用。从反寻租入手,不断提升寻租成本的公开化、竞争化,主动消除寻租的市场组织,促使寻租者更多地参与其他经济活动,让寻租者由寻租转向寻力,掌控公民自身的合法经济预期。

建立行政问责制度,提高寻租行为成本。行政问责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利于推进政府行政职能转变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衡量行为规范与行政权力是否对等的重要政策。该政策不仅为政府官员提供了正当性的依据,还为其设定了责任与义务。假定政府官员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提高寻租的行为成本,就是提高了寻租者的寻租门槛,能够让寻租者望而远之,有效治理寻租行为。行政问责制度有效约束了政府官员的不当行为,行政问责制度的连带性,让很多官员对于寻租行为都望而却步,进而重新选择正确的行为方式,建立官员的行政问责网络制度体系。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让官员不愿贪、不敢贪。为了有效推进反腐斗争,必须以作风建设为载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洁教育,培育一批清风正气、纯洁的党员干部,增强党员干部的免疫力,让党员干部不愿意贪。权力寻租之所以层出不穷,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代价小。

健全反腐司法体系,构筑坚实的监督防线。治理政府寻租行为,是一项艰巨又复杂的大工程,不能只靠喊口号,要敢于动真格。要发动全民来监督,健全反腐的司法体系,构筑坚实的监督防线,从根本上消除寻租行为。主要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统一的可操作的监督体系,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让全民监督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明确监督的主体与监督的范围。二是动员党内外人士共同参与监督工作,奖励举报人,把举报反腐作为一项光荣的工作,让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处。三是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消除“暗箱操作”,实行部门分解、轮岗等方式,实现权力的分流,提高政务权力的透明度,让掌权的官员不敢在众目睽睽之下寻租腐败。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专项工程项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研究”(项目编号:16ZZD03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崔来成、宋建设等:《当前形势下根治权力寻租腐败的对策初探》,《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7期。

责编/孙娜 陈楠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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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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