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民主集中制
核心提要: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中央-地方关系、国家-社会关系,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的。政权组织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也体现在政治过程之中,那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各级党委在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意见之后进行决策。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制度在中国近百年的发展历经革命时期的1.0版、新中国第一个30年的2.0版和改革开放以来的3.0版,因而是中国道路的核心制度。
保障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或者说政体,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制度,促使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和配合,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中国的制度优势,集中体现在保障人民民主道路的民主集中制制度上。
民主政治其实是一种政体形式,而政体构成必然涉及官民关系或者国家与社会关系。在政体意义上,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制度和原则,既讲“民”的民主权利,又讲“官”即国家的集中权力,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体。以竞争性选举为尺度的自由主义民主,讲的只是一种社会权利或者个人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民主讲的其实是社会民主,而非政治民主,或者说以社会民主掩盖了政治真相,结果选举之后的政治依然是官僚制主导或者寡头当家。
作为官民关系集中体现的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政体事实上是权力关系的总和,具有结构多维性和权力关系复杂性的特征。其中,不但有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中央-地方的关系,还有政府-市场的关系、国家-社会的关系。根据我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和中央-地方关系,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运行的。在宪法规定之外的事实性权力关系中,比如政府-市场的关系,属于学术界公认的“发展型国家”,是国家导航的市场经济与经济发展,国家和市场的作用相得益彰,是一种事实性民主集中制制度;在国家-社会关系中,社会中间组织的设立既有自由的登记制,又有分类控制,比如政治类、法律类、宗教类和民族类的社团需要审批成立,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政权组织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也体现在政治过程之中,那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各级党委在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意见之后进行决策。
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制度在中国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历经革命时期的1.0版、新中国第一个30年的2.0版和改革开放以来的3.0版,因而是中国道路的核心制度。应该看到,随着大环境的变化,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制度也在适时地调整和完善之中,其中民主的要素越来越多:在中央-地方关系中,地方的经济治理权和财政自主权更大了,基本上享有完全的城市管理权;在政府-市场关系中,市场经济的出现本身就是微观市场主体即企业的自主权;在国家-社会关系中,个人和社会所享有的迁徙、就业、出国等自由权更是前所未有的。因此,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与集中两个方面日趋平衡。
民主与集中的平衡,也就是民主与权威的均衡。如果说民主是现代性政治的象征,而权威则是人类几千年来赖以存续的基本结构,因而民主与权威的均衡意味着现代性寓于传统性之中,任何有效政体不可能离开自己的传统性文明基因的滋养。好政治必然是现代性与传统性的统一,也就是民主与权威的均衡。民主集中制原则正是这种政治原理的一般体现。
当然,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民主不够,集中也不够。这就是说,当民主的要更多民主,当集中的则需要更多的集中,民主与集中是有机统一的关系,历来不是二元对立。另外,无论是民主还是权威,在运行过程中都可能被滥用,因而需要法治的约束。法治约束权威性权力自不待言,但作为分配权力形式的民主同样需要法治的约束,否则就是民粹主义政治。因此,应该提倡法治化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