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15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与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到的“法治政府”概念一脉相承。深刻认识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和重要意义,对于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早日建成法治政府至关重要。
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
法治政府是职能科学的政府。目前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打造一个职能科学的政府。政府不能什么都管,也不能该管的不管。比如,现在的政府职能强调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这五项职能是法治政府必须具备的职能,脱离这五项职能,就不能实现政府职能的科学配置。当然,政府之间、上下级之间关系的配置也必须是科学、合理的。所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事权财权匹配以及基层的综合执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大部门制,都是体现职能科学的要求。
法治政府是权责法定的政府。过去,由于政府权力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所以经常会出现无权限、越权行使权力的现象;在责任承担上,也可能出现万能政府、全能政府、无限责任政府。权责没有实现法定化,是因为我们缺少比较合理、科学的组织法、编制法和划分政府部门职能间权力、权限的相关法律。所以,权责法定化一直是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短板。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实际上就是要求政府的权责要逐步实现法定化。
法治政府是执法严明的政府。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严格、公平、公正地实施宪法和法律。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政府在法律界限范围内行使权力,保证政府有效履行职能。但是,执法严明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比如,查处违法行为可不可以便衣执法?可不可以因为特殊情况不携带执法记录仪?是否可以采用民用车辆控制所谓的违法嫌疑人?是否要在特定场所实施传唤或者强制传唤?这些都涉及执法规不规范、严不严谨的问题。所以,执法严明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素。如果无法做到执法严明,就根本谈不上是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是守法诚信的政府。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前提和题中之义。任何政府,如果连法律都不能遵从的话,就谈不上法治政府。当然,法治政府也意味着必须得是诚信政府。政府要讲诚信,不能出尔反尔,变来变去。政府的领导可以变动,但政府的决策、决定,包括审批行为等不能随意变动,因为一旦变动,就会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矛盾。所以,政府要对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赖利益予以合法保护,做到守法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