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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时代的公共空间伦理问题(2)

公共空间伦理学镜鉴

为了解决公共空间伦理困境,重新实现陌生人之间的交往,不同派别的伦理学家给出了不同理论构建与伦理建议,仅举当下非常有影响力的理论略论一二。

商谈伦理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是在现代多元文化融合的背景下提出的,倡导基于交往理性,以沟通协商方式达成共识。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哈贝马斯对其理想的公共领域进行了阐述,这种公共领域属于私人领域,不受公权力管辖,但同时又是跨越了家庭界限,关注公共事务的,也是自由、平等、开放、多元的。这样的公共领域形成的条件是“市民社会对于私人领域的公共兴趣”受到政府的关注,而且能够引起民众的注意,积极参与到公共领域中来,就里面的事情发表见解、参与讨论。不同的道德主体都可以在这个公共领域中进行互动交流,每一个道德主体在其中又是其他主体所关注的“他者”,需要关注到主体间性。

主体间性是哈贝马斯的重要概念,可以理解为“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关联,“自我”是在与“他者”的相互关系中得到认知、凸显的。在这种关联中,自我才能作为与众不同的个体存在,离开这种关联,自我与主体都无从谈起。哈贝马斯突破了传统的单独反思自我的范式,将自我放入与他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中进行考量,主体间性的沟通是一种开放、对话的理性方式,也是公共道德的核心所在。

哈贝马斯的伦理学对于我国的启示在于,目前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是缺失的,存在社团组织弱小,过于依赖政府等问题。可以构建相应平台,例如网络、民间组织、社区组织等,为主体意识逐渐觉醒的民众提供表达意愿、参与行动的舞台。引导公众熟悉、适应公共空间,对公共领域中的规则予以遵守和守护。在学校也可以创造更多公共领域,引导学生适应公共空间的交往规则。

责任伦理

马克斯•韦伯最早提出责任伦理,强调人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作为理性主体,不管在什么时代背景下,都应该成为责任主体,对责任的担当是人类无法推诿的使命。无论私人空间还是公共空间,人的责任意识都不应退化。

在责任伦理中,公共性是人们最重要的交往规则,也是人类自我反思的产物。源自启蒙运动的道德律令(康德)依然有效,是人们必须履行的基本道德义务,也是必须遵守的道德律令。无论后现代对现代进行怎样的解构,都不是消解公共规则的理由。遵守公共规则,提升个体的道德水准,本身也是个体实现自由的过程。

关爱他者

“他者伦理”是齐格蒙特•鲍曼研究现代性与后现代性问题的重要维度。鲍曼认为,只有关注他者,才能冲出被重重围困的现代社会。社会生活的意义是与他人共享的,普遍性的存在,某种情况下,只有通过与他人共享,才能彰显其意义。社会是个人存在的前提,对他者的关爱是实现个人生存价值的必然选择。

托马斯•内格尔认为,公共空间不可能接纳一个人全部的心思、要求,会因此带来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侵犯与冲突,公共空间是有限度的,在其中的每个人的言行必须是在公共空间的限度之内的,人们可以面对并可以处理的,因此为了公共空间中所有人的舒适,必须学会顾及他人。在公共交往中表现贪婪、毫无节制的欲望,都不可能有公共生活。[3]也就是说,公共空间存在的伦理基础是个体尊重“他者”,以及适度隐忍;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的交往主体在公共空间中也能涵养宽容的品格。

“他者”的概念在列维纳斯那里,更加宽泛,除“我”之外的人、物、世界,都是“他者”。“他者”是“我”存在与生命意义的一部分,关注他者是人类命运沉思的结果,是人类至高无上的责任。因为“他者”是“我”存在的一面镜子,“我”怎样表现,怎样存在,“他者”亦然。因此构建和谐的社会公共生活,必须倾注对他者的关爱与对自我的反思。在列维纳斯这里,关爱他者具有了生存论的意义。

美德伦理

麦金泰尔是20世纪最重要的美德伦理思想家,他认为,美德是一种使个人履行其社会角色的品质。美德伦理承认道德的复杂性和多元化,但与相对主义不同,美德伦理追求“中道”,即伦理主体在不同情境中成为“好人”,做到“中道”,而不是反对规则运用。一方面,美德伦理反对过高地对人们提出道德要求,将私人道德的要求扩展至公共领域,这样的高要求道德标准最终会导致个体价值虚无与拒绝参与公共生活,导致公共领域萎缩;另一方面,美德伦理也反对个体道德的沉沦,号召尊重共同价值,通过社会化让共同成员接受这种共同价值,而非强制。

构建和谐公共空间的建议

社会公共空间的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的养成需要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整体推进,并非政府、学校或企业一方可以完成的。目前社会上有一种观点非常流行,即认为道德建设是政府的事情。传统社会形态中依靠政府的动员和管理的确能够有效规范公共秩序,但在现代社会,全新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下,仅仅依靠政府的一元力量已经远远不够,特别在社会治理而非管理的视野中,不同主体应该是平等合作、共同促进的关系,更应该摒弃政府大包大揽的观念,需要政府机构、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学校、公民个人共同参与,构建与公共空间发展相适应的伦理道德。

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覆盖社会公共领域的制度体系,规范各交往领域的制度,引导公共交往和谐、有序发展。同时,提供完善的、有效的制度调节,管理、引导人们遵守现代公共交往原则规范,处理公共领域中人与人的关系,人与公共领域的关系。还应对已经出台的制度进行进一步细化与拓展,更新人们熟知的道德规范的内容。例如“爱护公物”是宣传几十年的美德,今天看来依然是合理的,但应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更新“公物”的概念,不只是国家所有的物品,非国家所有却是公共空间的事物(例如共享单车、社区环境等)也应涵盖在内。

值得一提的是,规范公共领域交往的制度,应当符合制度伦理,即具有道德合理性,让制度彰显人性、保障、尊重人权,最大限度地尊重大多数人,而非仅仅是管理的手段。这就要求从制度设计到运行、监督,乃至惩罚环节,都需要体现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制度建设可以起到教育与宣传所起不到的及时罚恶扬善的效果,对于道德失范者予以惩罚,监督人们在社会公共领域对公德、规范的遵守,有效维护、保障遵守社会公德的人们的利益。

培养民众公共精神

教育、树立社会平等和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引导民众尊重自己和他人的个体权利,尊重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与公德行为息息相关。只有让社会个体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与尊严,并认识到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维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不可分割,对公共利益、公德的侵害就是对包括个体利益在内的社会利益的侵害,对他人的不尊重也就是不尊重自身。通过倡导、教育,来树立、培养社会公德意识。

应在道德教育中加强公共礼仪、公共规则等内容,在考试中增加社会公德表现的权重。同时从儿童开始培养良好的公德习惯。此外,在道德教育中,还应注意引导公德与私德的联系与区分,改变处理公共领域交往时习惯于私德外推的思维方式,兼顾个体与公共利益,既反对只关注个体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也要反对公共利益至上而牺牲个体利益,不可偏废一方。

建构、培育成熟的公共空间

社会公德存在的现实基础就是社会公共空间,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空间是独立于国家和家庭的第三方,这在我国传统文化背景下长期缺失。现代社会的公共空间由于缺乏有效建构、培养,受到家庭与国家不同领域价值原则的双重挤压。因此建构成熟的公共空间,需要削弱公权力对社会生活的侵扰,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服务、社区服务活动等。

同时,为学生特别是大学生提供更多公共空间,培养其交往能力以及适应公共空间的规范规则。例如学生社团、沙龙、讲座等,还应利用公共空间培养学生宽容的品德,让学生在公共空间的活动中加强沟通交流的能力,学会尊重他者,换位思考,减少冲突。

规范资本运营管理

对于共享单车乱象而言,运营商作为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有责任在技术、规则方面进行改进,主动引导使用者规范共享单车的使用,构建和谐公共空间。大规模但欠缺管理与维护的粗放经营会带来对用户信任、社会效益的负面影响,运营商需要摒弃这种资本野蛮恶性扩张的模式,优化资源配置,精确化配置管理,提高单车效益。

政府也应该对相关资本进行规范、引导,不能放任其恶意竞争,特别涉及到公共服务领域。城市发展注重规划,留给自行车的停车、路权等均有计划,在共享单车井喷的时候,需要及时引导、管理,并且采取有效的可操作性的措施,不能懒政、一刀切或者制定不切实际的规则,例如在没有奖惩附加条件下仅划定停车范围。这种资本运营管理的规范需要结合城市治理领域的加快提升而不断改进。

【执笔:人民智库研究员 赵鑫洋】

注释:

[1]公共空间根据英文public space 或者public sphere翻译而成,社会学中通常译为公共领域,哈贝马斯的著作中文翻译版本中也通常译为公共领域。由于本文多着墨于空间场所意义上的公共空间,对于哈氏政治学意义上的公共领域涉猎较少,因此采用更容易理解的公共空间译法。

[2]林语堂:《中国人》[M].南宁:广西壮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

[3]Thomas Nagel.Conceament and Exposure: and Other Essays[M].Oxfor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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