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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建设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摘要】黑格尔实体性的家庭理论认为,家庭关系是人的最初社会关系,家庭作为一种伦理实体和基本制度,是现代社会伦理体系的逻辑起点;而家庭的现实意义,是通过家庭的自我否定而实现的,它是以有理性的个体的养成和维护为目的、为核心。

【关键词】国家治理 家庭建设 社会伦理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原理》等著作中详细地阐述了他的实体性家庭理论,首先他将家庭定位成人类历史进程中的第一个伦理环节,接着分别详细地论述了家庭的涵义、家庭自身演进的内在逻辑等主要内容,然后从家庭解体这一家庭内在否定性的结果来完成向下一个更高的伦理环节——市民社会的过渡。黑格尔的家庭理论因其赋予家庭以伦理实体性存在而具有超越其历史时代的合理价值。

家庭作为现代社会伦理体系的逻辑起点,它所标识的是直接的、自然的伦理实体

按照黑格尔的理解,伦理是“活的善”,是“自由的理念”,具有实体性。他在《法哲学原理》中用辩证的思维方式揭示出本质上作为一种生活及其秩序的伦理是社会的、客观的,而且由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伦理实体三环节构成伦理实体的螺旋式运动。就人类文明演进史而言,家庭是伦理精神最初的自在阶段,是人存在的直接的或自然的最初伦理实体;市民社会是由独立存在的个人所构成的伦理性实体;国家则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统一与真理,所标识的是个体与整体、特殊与普遍、偶然与必然相统一的作为真理性存在的真实伦理实体。

家庭作为现代社会伦理体系的逻辑起点,它所标识的是直接的、自然的伦理实体。所谓“直接的”和“自然的”是指家庭是以血亲自然关系为基础所形成的原初性的伦理实体,自然血亲是其特质。但家庭作为一种伦理关系又不只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家庭这个伦理实体是人自然性与伦理性的连接点或直接统一点,家庭关系是人的最初社会关系。在黑格尔所描述的这种“自然”性伦理实体中,以自然之爱为其规定,爱的本质规定就是自我摆脱了自身的抽象性,不再作为一个纯粹的、抽象的个人而存在,而是每一个人均作为一个具体性的“成员”存在。这种伦理性的爱让每一个家庭成员个体参与了家庭活动,个体丧失了独立性却获得了家庭成员资格,同时也孕育出家庭成员意识并被赋予了相关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在此基础上,家庭的实体性才得以真正实现。

个体作为家庭成员而存在,相应地,个体就必须以家庭作为自己行动的目的和内容。进一步来说,培养合格的、超越家庭而具有社会公德的公民以利于他走出家庭进入社会就是家庭的目的。市民社会则是个体获得了自身个别性、特殊性存在的伦理实体。在这一伦理实体中,每个个体均拥有自己的独立权利与利益,他们通过交往而形成普遍性联系。黑格尔的国家这一伦理实体并不是简单的实存的国家,本质上说是一种理想的完美的存在,所标识的是个体与整体、特殊与普遍、偶然与必然相统一的真理伦理实体。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坚实基础”,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性”和“具体自由的现实性”。因此,个人自由的实现与国家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家庭这一最初的伦理实体扮演着基础性的作用。

黑格尔实体性家庭理论的现实关怀

当下中国,在全球化的背景和大国崛起的历史使命面前,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承载着“微政府”的功能。黑格尔实体性家庭理论在今天依然有着强大的生命力,这种以个体的人与其家庭这个实体的统一出发来看待家庭和家庭关系的逻辑理路,为当前国家治理中出现的各种家庭问题给予合理的解释与回答。

在以爱为其伦理规定的家庭伦理实体中,没有个别意志只有家庭这个“整体的个体”及其意志;在个体获得人格独立的市民社会中,每一个个体以契约交换为基础通过共同需要而结合在一起;而国家则是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公共理性共同体,它是伦理理念的现实。

当今社会,现代人的家庭实体意识的淡化导致家庭关系出现某些不稳定的现象。从黑格尔关于家庭关系的本质理论可以得出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正是因为人们忽略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即任何个体并不是作为抽象的、纯粹的个人而存在,而是作为一个成员存在,只有以家庭整体利益为目标,承担起各自的家庭角色职责才能实现个体的发展与自由。

以家庭建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统一

家庭建设是建构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系的逻辑起点。社会的逻辑起点是家庭,这就要求我们在国家治理中“注重家庭”,充分发挥家庭建设的基础调和作用,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强大的源动力。家庭是人存在的最初伦理实体,家庭关系是人的最初社会关系,正是在家庭关系的基础上才进一步演化出丰富的伦理关系。家庭由“爱与婚姻、家庭财富和家庭解体”等层次构成,形成于自然之爱并发展出独立的人格意识,由于自身内在的否定性开始解体并过渡到市民社会,最后通过国家的公共性保障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的封闭性被冲破,开始向整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全方位开放。家庭既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文化,只有把家庭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单元,才能将每一个个体纳入国家治理的大格局中。

家庭目的的实现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之所在。家庭作为伦理精神是以有理性的个体的养成和维护为目的、为核心的,“注重家教”在家庭中培育合格的、超越家庭而具有社会公德的公民,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在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的爱是对自身及其伦理实体的爱,家庭的目的一方面要将自身形塑为合格的家庭伦理实体中的一员,另一方面也要将自身培养成脱离家庭成为独立人格的国家伦理实体中的公民。当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脱离家庭而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性共同体,“关爱与责任”就成为家庭的根本逻辑。黑格尔提出,国家的目的在于谋求公民的幸福,家庭的未来要通过国家来实现。一个人的成长过程是与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同步的,从根本上来看也就是文化、文明、规矩的过程。从“直接的”和“自然的”家庭伦理实体进入到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公共理性共同体,也就实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高度的统一。

家庭伦理与核心价值观相融合,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指引”。每一个家庭的稳定有赖于家庭伦理的规范与指引,每一个家庭个体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正确,是否科学也深受家庭伦理的影响。“注重家风”,建设和弘扬新时代家风文化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家风是家庭伦理更是社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国家治理对每一个作为家庭成员的公民个体的价值要求。国家治理必须要有思想价值内核作为指引,就像一个人如果没有思想他就是行尸走肉,国家治理不是低层次、工具性的手段,它也需要核心思想作为指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家风虽然不能涵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部,但它是每个个体的价值观形成的重要起点,是国家治理能够依托的文化土壤。

黑格尔的家庭观既具有深厚的历史感,又具有超越其历史时代的合理价值。一方面,我们应该从历史的维度把握其关于实体性家庭观的基本思想,另一方面,我们可以从现代性的维度重新审视家庭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论参考。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①[德]黑格尔:《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

②[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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