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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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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社会构筑法治“防火墙”

【摘要】互联网的兴起,标志着全球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也带来信息时代的社会革命。我国是网络信息的应用大国,新的形势下要求我们必须开展并深化网络社会的法治化治理,只有这样才能持续发挥出网络信息真正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并发挥网络社会为人民构筑美好生活和未来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网络 法治化 治理实现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2014年2月27日,我国成立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年10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这标志着我国将网络社会的管理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切实加强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实施依法治国面临的重要目标之一。

网络社会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征

网络社会的开放性特征。网络社会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开放性是最为显著的特征。在网络社会中,面对所有的公众体现出的平衡,所有现实社会中自然条件的限制被忽略,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拥有自由、平等的沟通权利,这也是网络社会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网络社会的信息资源特征。网络社会的开放性,决定了其信息资源的特性。在开放的网络社会中,实现了信息资源的深度共享。网络社会涵盖的信息资源,渗透入现实社会的各个领域,影响着人们的现实生活。因此,信息资源成为网络社会最为重要的特征。

网络社会的突破时空特征。网络社会突破了现实社会时空的限制,全球传统的时空阻隔被网络社会演变成“地球村”。这种突破时空的特征,改变了全球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模式,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被改变,新的时空观正在形成。

网络社会的虚拟性特征。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拓展和延伸,其虚拟性的特征表现尤为明显。网络社会中对现实的描述,来源于现实社会,但却区别于现实社会,表现出的虚拟性和隐匿性,反映了人们对于现实社会无法实现情景的真实体验。

我国网络社会管理和治理机制还亟待加强

网络社会的蓬勃发展,带动了我国经济社会深入持久的繁荣,也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平台。但我们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网络社会发展中带来的种种问题和弊端已经开始显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网络社会发展中突出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网络社会的法治化建设,保证其健康、良性的发展。

我国网络社会的发展,带来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网络社会违法犯罪现状令人堪忧。近几年来,我国网络社会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2015年度网络违法犯罪大数据报告》显示,从网络犯罪种类、涉案金额、作案手段、涉案地域以及受害权重等方面数据来看,呈现出急剧增长态势,特别是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可以说,网络犯罪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幕后推手,坚决打击网络犯罪势在必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积极开展对广大青少年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教育,构筑起一道坚实的思想道德防线。然而,网络社会的开放性、隐匿性和虚拟性特征,为一些试图败坏道德风尚、毒害青少年、腐蚀社会肌体的不法分子创造了条件和机会。利用网络传播低级趣味、恶意造谣中伤社会制度、宣扬腐朽的道德观念,严重地腐蚀了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健康心灵。

我国网络社会的飞速发展,也暴露出我们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我国网络社会管理和治理机制还亟待加强。政府作为网络社会的管理主体,虽然能够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和治理机制,但依据社会治理的力度明显不够,加之机制和体制的建设不能做到创新发展,“重政府轻社会”现象依然突出,社会化参与治理程度不足。多头管理和寡头管理现象尤为突出,协调机制的偏离导致应变能力不足,无法适应网络社会监督和管理的新形势和新变化。

先后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一定时间内为我国的网络社会法治化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管理保障。但网络社会的飞速发展,对法律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决定了网络社会的监管法律法规必须与时俱进,努力突破立法质量不高,时效性及针对性不强的瓶颈问题,解决社会公民参与立法与制定行业、社会组织自律问题,以及国家安全战略与网络安全问题等一系列相关的问题。

推进我国网络社会法治化的有效路径

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用发展的眼光,全面开展我国网络社会的法治化建设,通过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和统一实施,来真正发挥网络社会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实利器。

发挥政府管理职能,倡导社会责任担当。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标志着网络社会的治理已经被中央纳入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整体战略。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政府部门要加强管理部门的优化和整合,实现网络社会政府管理职能的创新和发展,积极开展部门之间的协同和联动,发挥政府职能,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同时,政府要积极倡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网络社会的社会责任担当,互联网企业、全国的教育部门、网络运营商以及社会各团体,要以维护网络社会安全为己任,牢记自身承担的社会道义和责任,在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下,共同构筑健康、和谐的网络社会发展空间和环境。

持续强化依法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网络社会的法治化,要持续强化依法治理,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顶层设计部门,要依据网络社会发展实际,用依法治理的理念和思维,实施依法治理的创新。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法律支撑,来形成网络社会治理的有序化和常态化。在网络社会执法上,要长期保持高压态势,全面提高违法成本,依据法律法规的实施,不给任何网络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推动网络社会长期持久的和谐发展。

构建法治建设合力,持续开展综合治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综合治理,是我们改革开放以来总结出来的优秀成果。在网络社会法治化的过程中,要积极构建法治化建设,持续开展综合治理。要积极通过坚持综合治理,来实现网络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协同共治。通过综合治理来引领网络舆论、占领网络阵地,来逐步实现网络法治文化的创建。用综合治理的手段,来实现网络运行部门的利益协调,鼓励社会的参与治理,加强互联网企业的行业自律,用社会化的自律性规范来推动网络社会的深度治理,努力把文明上网、依法上网变成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

加强市场审核监管,突出源头管控手段。在网络社会的法治化过程中,要突出开展并坚持源头治理,加强市场审核与监管,运用源头的管控手段,构筑网络社会法治化的第一道“防火墙”。要重点抓好互联网企业的产品市场准入审核,完善互联网企业许可证和备案手续的审查与监管;要加大网络综合服务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力度,利用平台实现网络社会监管的有效接入,满足网络社会监督和管理的服务要求,建立起实时有效的网络管理响应机制,实现网路社会管理的无缝对接和无盲区监管,保证网络社会管理监管的广度和深度。

(作者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孙佑海:《“数字立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中国信息安全》,2016年第4期。

②马晓磊:《治理背景下的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商》,2016年第13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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