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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过程中,如何保护股东利益

【摘要】公司分立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行为,其不仅包括公司财产的分割、股东的退出及重新进入,更伴随着财产的分割和股东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重新分配,利益冲突无所不在。因此,现代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和股东利益公平保护确立为基本原则。

【关键词】公司分立 股东利益 权利 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法定条件,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公司分立立法中,世界各国都将股东利益的保护作为核心。

在古典企业向现代企业逐步转变的过程中,企业的股东人数不断增加、持股动机出现差异,股东身份由此也开始分化。不同的股东身份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利益冲突也就不可避免。因此,现代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和股东利益公平保护确立为基本原则。当公司分立过程中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与他们的最大利益严重冲突时,各股东能够通过哪些措施或方式实现救济?在分立后尚存的公司中的权益如何?这就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为中小股东提供有效的利益保护路径。

股东利益保护的权利体系

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基于“代理”的公司治理原理下所有者和管理者相分立的背景下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知晓了解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源于“信息不对称”,是其他股东权利有效行使或实现的前提。各国法律不但从实体法上设置公司知情权的内涵、权利类型、权利具体内容等,而且从程序法上设置股东知情权实现方式以及救济措施等法律规则。公司分立后,公司股权状态和资产结构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全面披露或充分告知公司分立的有关信息,保障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才能使利害关系人获得有效行使权利的基础。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分立中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较为粗略,第175条仅规定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以及在报纸上公告等制度,未对有关新设公司新股发行、股份分配、资产构成及价值;存续公司的减资、减资后股份总数、种类、每种数量等影响利益相关人权益的关键信息进行规定。在我国公司分立法制构建时,应丰富公司分立股东知情权内涵和权利类型、知情权实现方式、义务主体履行公司分立过程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表决权。股东权利体系的核心是表决权,享有表决权也就相应地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因此,股东大会决议种类、表决方式和程序对决议结果能否充分反映股东意愿、保护股东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公司分立将导致其股权状态、资产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大多数国家立法都将公司分立作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以绝对多数股东(股份)同意为决议生效要件。至于不同类型公司分立,应根据不同公司分立类型对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程度综合分析而决定。类别表决机制的关键在于类别的认定,类别确认原则是同一类股份的持有者权利不同,则确认不同类别、召开类别会议、分开审议和决策。

表决权排除制度,即回避表决制度,是指当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特殊事项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无权表决的制度,回避表决制度针对的特殊事项主要是指该事项与股东有特别利益关系。为预防大股东利用优势的控股地位滥用表决权损害小股东利益,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分立中的回避表决制度及回避表决特殊事项,同时规定未回避表决的决议效力及救济措施。

对于公司分立,我国法律规定了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制度和表决权排除制度;但未建立完善的股东大会决议的类别表决机制,对表决程序、决议的法律效力及救济措施没有表述清楚。为此,可从以上方面对公司分立事项表决的股东大会决议制度进行完善。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股东大会针对重大经营事项进行表决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在事项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自己所持股份的权利。公司分立是各国公司立法中普遍认可的公司重大变化事项;公司分立决策通过后,股东是否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权利包括哪些情形?权利行使应具备哪些条件?各国立法尚无统一的认识。我国《公司法》第75条和第143条,第一次从法律层面规定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但缺乏对可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情形、行权主体、回购价格、回购程序的规定,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为此,我国公司分立立法可从可行权主体范围、可行权情形、回购价格、回购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

股东利益保护的约束机制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主要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控制地位或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或损害少数股东利益。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大致可以分为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诚信义务和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在公司分立中,多数股东应当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从事下列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利益的行为:以不公平或不合理的价格将分立的公司营业或资产处置给关联方,在自己及关联方与少数股东间不公平的分配公司分立过程中的资产、股份等分立利益,以低价转让、贱卖、减资等方式减少公司资产数额、提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上述行为侵害中小股东在公司分立中利益,应根据诚信义务原则予以禁止。

董事信义义务。依据“代理”的基本原理,对公司或股东而言,经营者应负有信义义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管理好公司,按时向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其内容一般包括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以及诚信义务。对于公司分立,董事若能完全履行信义义务,制定分立方案就能以“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就不会出现为董事、控股股东等人谋取私人利益的情形,更能确保公司分立不损害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最终实现以最小的代理成本取得最大效果的分立绩效。

公司分立中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会制定分立计划或分立方案时应以理智、谨慎的态度并充分体现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判断能力,分立计划或分立方案应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分立建议并待其表决。各国法律均要求董事制定分立计划或方案应履行信义义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公平对待公司全体股东,合理确定配售的股份和比率,而不能侵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为自己谋取利益,不能只为多数股东、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谋取利益,不得为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规定董事应履行的信义义务,为少数股东权益提供保障,为少数股东获得与大股东一致的利益提供平等的保护,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独立专家制度。公司分立中,少数股东与多数股东或管理层相比掌握的公司分立信息严重不对称,这就会导致少数股东无法准确权衡公司分立以及分立计划、分立方案对自己利益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引进独立专家参与公司分立事项,提供建议和咨询,对公司分立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公平、合理等方面提供独立专家意见,更好保障少数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还可由独立第三方监督多数股东及董事的决策行为,维护交易安全。引进独立专家的主要内容是对董事会的分立计划及书面说明报告中的被分离营业或财产的价值及分割和重组、股份的配售以及股份交换比率的计算等内容以及公司分立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平、合理等作出评价鉴定并形成专家报告向全体股东汇报。

我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详细规定专家制度,包括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及需要时聘请评估事务所,通过专家意见保证重组事项的合理性、合法性、公平性,利用专家的专业判断维护公司的利益。因此,公司分立法制之构建,可借鉴我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立法情况,引进必要的专家制度,为公司分立事宜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①白慧林:《控制权在公司分立中的规制》,《前沿》,2009年第5期。

②金勇军:《公司法:重组购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

③车传波:《公司分立法律问题探析》,《东岳论丛》,2010年第11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股东   利益   过程   保护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