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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商关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2)

三、政府治理、市场治理、企业治理、社会治理立体联动、 

综合发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当前,正值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时期,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都开始进入新的阶段,呈现出新的变化。新常态条件下经济增长呈现“L”型走势,产业升级、结构优化调整更为重要,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凸显。如何克服从前政商关系的弊端,打造新型政商关系,不但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问题。习总书记提出新型政商关系既要“亲”又要“清”,与埃文斯提出的“嵌入型自主”政商关系模式有异曲同工之妙,不但体现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辩证智慧,也闪烁着现代国家治理思想的光芒。用好“有为”和“无为”治国理念的关键在于国家的治理要嵌入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中,顺应社会才能使人民“自化”“自正”“自富”和“自朴”。

新型政商关系的核心要求虽然只有“亲”“清”二字,但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却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商关系不仅仅是关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也不仅是关于官员和商人的关系,其更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从根本上说,这是政府治理体系、市场治理体系、企业(公司)治理体系,以及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问题——即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具体到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这一问题上,政府治理是根本,市场体制改革的核心在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的前提是重新界定和转变政府职能,以“法治”规范政府行为,用“效率”减少政府干预,执“公平”兜底和检验政府服务;市场治理是关键,改革传统监管体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既是推动其他领域治理改革的前提,也是动力;社会治理是政商关系转变的契机和实现未来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托,作为联系政府与市场的中间力量,培育社会组织、加强社会对话是变政商困境为发展机遇的调和剂,更是新型政商关系长远发展的载体。在贯穿新型政商关系建设的整个过程中,政府治理为市场治理、社会治理清除障碍和打开局面,市场治理为政府治理、社会治理贡献力量和激发活力,社会治理为政府治理、市场治理提供了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而归根结底,企业(公司)治理是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一方的缺陷都会成为企业(公司)现实发展过程中的阻碍,就单个企业而言,其必然受到整个市场经济社会宏观环境中公司治理模式的影响,也能够透过企业家、公众作用影响到政府决策、市场运作和社会发展。因而,只有政府治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公司治理四者立体联动,综合发力,新型政商关系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在政府治理方面,要大力推进“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一方面要用法律法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边界,建立“法治型政府”;另一方面要转变政府理念,从过去以管控、限制为主,向服务、监管为主转变,打造“服务型政府”,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

国际经验表明,加强法治建设在遏制政商腐败方面尤为重要。历史上的美国也曾经历严重的政商腐败。但媒体和民间揭露官商勾结的“扒粪运动”推动美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了《海外反腐败法》。该法历经1988、1994、1998年三次修改,成为美国海外反腐的“尚方宝剑”。此法的严厉之处在于,不仅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美国境内实施行贿会受到惩罚,而且美国公司或自然人在海外行贿也会受到惩罚。该法的实施,有效遏制了行贿受贿和政商腐败的发生。在市场经济和法制尚不健全的中国,各级政府行政往往超出法律之上,企业的腐败行为充当了“润滑剂”和“保护费”的作用,既能获取程序上的政治便利,还能得到如政府补贴、税收奖励等一定的政治收益。[6]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的深化,法律规制从严、政策收紧,于是更具掩护性的通过具备官方性质的“地方发展基金”“公益基金”的投资成为企业向地方领导示好、表忠心的“合法”手段。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必须加大法治建设力度,消除政商腐败的制度土壤,同时使法律在预防腐败方面产生真正的震慑作用。

服务型政府则意味政府要秉承一视同仁、繁荣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理念来制定规则,营造平等稳定的制度环境,保证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让市场发挥配置生产要素的决定性作用。庞大的国企作为我国经济主体中一类特殊群体处在亦政亦商的地位,在非完全竞争市场下,国企较民企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更优厚的政策扶持,同时具有形式上的科层化和实质上的领导独断治理结构。与国企竞争的民营企业面临着不确定的环境和有限的资源,只有加强同政府的关系获取更多内幕消息和个人权力资源才有可能得到和国企同样的竞争机会;同国企发展业务关系的民营企业也要学会想方设法凸显官员政绩和搞清其内部的派系地图,讲究“站队”经营。[7]因此,要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领域,取消股比和经营范围等限制,切实降低准入门槛,打破区域行政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在市场治理方面,要推动传统市场监管向治理创新转型,形成多元共治的市场治理格局,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个别官员和商人之所以能够设租、寻租,官商勾结式腐败之所以频发,除了企业治理机制不完善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传统市场监管体系存在较大问题。无论市场准入、市场运营,还是市场投资、市场竞争等市场行为都受到政府官员的层层审批和较大干预,市场壁垒重重、市场分割严重,市场垄断、半垄断现象也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为个别官员和商人设租、寻租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助推了官商勾结式腐败的发生。因此,要从根本上减少官商勾结式腐败,就要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微观干预,加大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力度,让市场在企业的优胜劣汰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具体而言,监管体系改革包含四部分:一是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型;二是由分散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型;三是由行政型监管为主向法治化监管为主转型;四是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尤其是商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的积极性。继而,社会力量与市场监管有机融合在一起,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等多元力量协同共治的市场治理格局。

当然,政府减少微观干预并不意味着在市场治理领域的全面的退出,而是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为但不越位。一方面,政府要有协调经济主体的策略。除了制度化的法律条文,政府还可以借助弹性的政治传统和社会文化进行监管和微观调控。[8]另一方面,政府要有制度创新和因地制宜进行改革的魄力,关键时刻要有“不破不立”的决心和手段,拿出“先行一步”“包产到户”式的改革勇气和制度远见。具体来说,首先,政府要超越单个企业发挥出整体层面的工商业规划和布局,积极对接市场化改革要求进行市场秩序的治理,同时分类推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让该淘汰的有序退出,能发展的积极育成,回应新时期经济技术的转型要求。其次,破解公共服务难题,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发展型国家在提供公共服务上的优势。同时也要注重公用设施设备的长久可持续,共享资源,共护资源。在市场交易领域,要充分给足企业自主性和自治权,发力事前监管和事后惩罚,简化交易程序,提高市场交易透明度,管住政府自身“越位”之手,看好企业“越轨”之手。

在企业(公司)治理方面,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制,加快在各级、各类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官商勾结式腐败之所以频发、企业行贿受贿之所以不绝,除了与个别官员和企业家设租、寻租,寻求不正当利益有关之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企业的治理机制不完善,企业家习惯一个人说了算,缺乏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实际上,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具有一套非常完备而复杂的决策和监督制约机制,重大事项需要董事会集体决定并要及时向利益相关者及资本市场公布,董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外部的资本市场、财经媒体等也发挥了较大的监督制约作用,使得公司的违规违法成本大增,有效减少了行贿受贿和官商勾结式腐败的机会。当前,中国大量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徒有其表,监事会通常只发挥名义上的监督作用;董事会与股东沟通机制不畅通、战略目标不一致;董事会职责不明确,大量存在与职业经理人及公司高管职责重合的现象;具有实际影响力的独立董事制度并未建立起来,囿于国内商业环境和独立董事的威望、学识和背景,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重在设置岗位而非建立制衡机制;此外,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不完善,独立的审计机构缺乏,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决定了机构投资者难以对公司的运作和股价起到影响。因此,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体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但要持续不断地进行企业制度改革,也要对包括资本市场体系、政府监管机构、市场中介机构在内的相关机构和制度进行大力改革方能成功。

在社会治理方面,积极支持和培育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这类社会组织能够架起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为双方提供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信息沟通和利益表达渠道,并能够在政策宣传、行业自律、信息共享、人才培养、协同创新、权益维护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官商勾结式腐败之所以在个人层面频频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营资本缺乏制度化、集体化的利益表达和维权游说渠道,从而不得不在个人层面与政府官员建立密切联盟关系,为双方行为越界、腐败提供了可能。社会对话机制是欧洲社会治理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在每一项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有来自商界、社会组织及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参加,这种社会对话机制和谐了政商关系,降低了政商勾结式腐败的概率,也提升了公共政策的实施效果,值得我们借鉴。

因此,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减少政商腐败的发生,一个重要的历史和国际经验就是要保证各类民营企业政治参与的制度化。首先,政府政协部门、统战部门和工商联应做到与民营企业联系常态化、制度化,保证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能通过正规公开的政治参与渠道反馈到相关职能部门。其次,发挥现有企业家协会作用和助力产业、行业协会自主发展。“知屋漏者在宇下”,企业家群体和产业、行业协会作为主要实体经济发展的承担者是与中国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经济发展的微观运作和政治经济制度的优良缺憾他们是最为了解的。经济与政治向来相伴而生,市场的充分完善与否同政治系统的公开有效程度密切相关。政治系统运作不得当、暗箱操作盛行之际,有多大的自主性就有多严重的政商勾连腐败;反之,在政治系统完善、开放清明的条件下,充分的自主性推动经济主体进行健康政治参与,减少对私人关系的依赖。自主性的发挥不是单一地向社会开放空间,关键在国家制度和结构的改革,政府政治系统的改革应和社会结构的聚合同步进行,国家权力在基层的退出和重新布局应配合社会自治组织的发育壮大。[9]这种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体制摒弃了以往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一言堂”的“懒政”思路,引进多方参与,“上”“下”联动,能够积极适应变化了的多元利益诉求,不但有利于新型政商关系的建立,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长治久安。

政商关系的好坏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也是检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效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试金石。习总书记关于“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讲话,不但澄清了以往关于政商关系的认识误区,指明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新型政商关系的目标和路径,也有助于完善政府治理、企业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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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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