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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以国际合作推进全球治理变革(4)

“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国际合作原则

三年来,“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已经取得一系列合作成果,并将迎来新一轮建设高潮。在“一带一路”战略架构下,全面有效地推进国际合作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理念推介与政策指导并行。“一带一路”建设必须兼顾理念推介与政策指导,在良好的舆情环境中共商合作政策,在明确的政策推动下深化理念共享。“一带一路”既是跨区域经贸合作的重大工程,也是跨文明友好交流的良好愿景。中国政府通过工作报告、白皮书、论坛发言等形式,向外界传递了一系列合作理念。为了避免“一带一路”战略流于口号或概念,消除外界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模糊感,中国政府出台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从政策文件层面详细阐述“一带一路”战略的合作思路与规划,形成了理念推介与政策指导并行的宣介模式。习近平主席强调,要重视和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各种方式,讲好“一带一路”故事,传播好“一带一路”声音,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同时,还应加强配套政策的研究和出台,让“一带一路”战略更加真实具体。“一带一路”建设涉及一系列部门,涵盖诸多政策领域,只有理念推介与政策指导并行互补,才能实现“一带一路”政策沟通与民心相通的目标。

项目推进与机制对接相向。项目推进和机制对接相向与“以点带面、从线到片,逐步形成区域大合作”的思路逻辑一致。“点”即指在双边框架下的项目合作。推进与沿线国家的项目合作使“一带一路”战略在启动初期发展迅速。据统计,2016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53个国家直接投资145.3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8.5%;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1260.3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1.6%。项目合作拥有需求明确、对接精准、资源调动快速、合作成果转化迅速的优势,能够夯实“一带一路”战略的合作基础,增强沿线国家的合作信心。中国企业已经在“一带一路”沿线20多个国家累计建设56个经贸合作区,累计投资超过185亿美元,为东道国创造了近11亿美元的税收和18万个就业岗位。

“一带一路”建设还需要制度保障,从而实现顶层设计下的有序推动。“一带一路”覆盖地区的一体化程度差异显著,很难在统一的多边框架下开展有效合作。沿线地区也已经形成众多双、多边合作机制,例如大湄公河三角区、欧亚经济联盟、亚洲合作对话、亚信会议、中国—东盟自贸区、中亚经济合作区等。这些合作机制为推动国际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遭遇机制重叠、动力不足、效率偏低的发展瓶颈。以制度导向推进“一带一路”合作可以将重心置于对接、整合并优化上述合作机制,通过丰富合作机制层次,简化国际合作流程,增进合作各方沟通,加强各国利益协调,将已经形成的区域合作水平推到更高层次。中国也能在搭建制度合作平台的尝试中,不断塑造自己的全球治理角色,更好地为国际合作提供公共产品。

大国协调与多方合作同步。大国协调对整合域内利益和加速合作进程发挥着主导作用。俄罗斯、美国、印度等都是对“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国,与中国既有共同利益,也存在竞争。中国应基于既有的双边合作基础,加强大国间合作与协调,发挥大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带动作用。一是强化中俄战略合作关系。巩固中俄能源合作成果,挖掘新能源技术合作开发优势,并将成功经验扩大到沿线国家的能源合作中。妥善协调好双方的中亚政策,共同维护中亚地区稳定,释放中、俄、中亚各国的产能合作潜力。二是增进中美战略对话与沟通。推动中美在中亚安全事务、中东能源运输和价格稳定、阿富汗经济援助等议题上的协调,消减美国对与中国在相关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疑虑。三是扩大中印在协作勘探和油气资源开采方面的共同利益,包括推动双方共同参与全球能源治理,维护海上通道安全,避免在中亚能源资源贸易、上游投资等领域的竞争。此外,加强与欧洲大国在非洲事务上的协商也至关重要。

“一带一路”建设还有赖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参与合作。共建共享要求“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多方参与的平台和条件:一是秉持和平开放、平等包容的战略基调,规避合作门槛限制;二是丰富国际合作的层次和领域,不断拓展利益空间;三是公正设立合作机制和规则,尊重各国对发展道路的选择权;四是走有新兴市场特色的区域发展道路,符合发展中国家整体利益,提升欠发达国家的发展能力;五是加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重大全球性问题上的沟通和协调,为实现世界和平、稳定、繁荣增添更多机遇。

方式创新与风险防范兼顾。“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国际合作在规模和方式上史无前例。将沿线国家对外开放、合作发展的战略规划视为全球联通联动的有机组成部分,谋求战略对接和互补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用创新的思维与方式来弥补参与各方国力和国情的差异,克服合作进程中的冲突与障碍。

创新也意味着挑战与风险。“一带一路”战略的联通联动决定了它面临的风险具有传导、交织、伴生、长期的特点。中国历来奉行不干涉、不结盟的外交原则,在国家战略层次指导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面临着安全形势严峻、相关政策不稳定、人员保护难度大、海外经验不丰富等风险。因此,应完善总体战略规划,统筹国内外风险管控体系,合理规避和分散风险。一是完善战略顶层设计,引导参与各方协调合作;二是加强沿线安全形势的研判和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制定海外利益维护预警方案;三是增加中国维权的政策选项,提升沿线国家安保能力;四是借鉴其他国家国际维权经验,注重发挥中国自身优势。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韩笑为本文的第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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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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