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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标准问题的中国方案(6)

习近平提出的判断民主政治的“八条标准”,是对邓小平上个世纪80年代提出的民主标准的制度化、规范化。“八条标准”包含了调动人民积极性、保持政治高效率和社会稳定等因素,但又不仅仅局限于这些因素,而是根据实践成果提出了更多的新内容,具有深刻而丰富的内涵。

民主实质与民主程序的有机统一。全体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体现的是民主实质,即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点,是自由主义民主所有意无意忽略的。“古今中外的实践都表明,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来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就此而言,中国的协商民主,即由执政党和政府主导、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协商以凝聚最大限度共识的民主过程,体现了“人民民主的真谛”。在强调民主实质的同时,中国同样注重完善的民主程序。“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在“八条标准”中,国家领导层的更替、人民的利益表达与社会各方面的政治参与、各方面人才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等,都有相应的民主程序来保障。

政治效率与权力制衡的有机统一。不同模式的民主政治,对政治效率与权力制衡的关系的认知是不同的,认知的不同造成了实践的差异。自由主义民主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把重点放在防范政府为“恶”上,为此设计出三权分立、多党自由竞争等权力制衡制度。这一套制度体系,尽管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政府的专断,但也有效地阻遏了政府的为“善”。党派、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竞争,进一步削弱了政府能力和效率。这种现象,在面临紧迫的现代化任务的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因此,在习近平提出的政治制度评价标准中,“民主”和“有效”居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强调民主的效率的同时,中国人也没有忽略权力制衡问题。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已经成为从执政党到全社会的共识。发展民主,内在地包括了“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尤其是,“要强化制约,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当然,我们所要求的是“合理分解权力”,或邓小平所说的“必要的分权”,并不能动摇、削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不能从根本上阻碍政治运行的效率,这也是邓小平反对中国“过分强调搞相互制约的体制”的原因。

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严格来讲,民主与法治是两种有着不同内涵、不同要求的政治制度。只不过近代以来,厉行法治已经成为所有类型的民主制度的共同特征。“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地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是法治的共同要求。法治的缺失,是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最大弊端之一,也是不少发展中国家社会撕裂、暴力频仍、政局动荡、政权不稳的根本原因。在习近平提出的民主标准中,“依法”之“法”,即是法治之“法”。尤其是,“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更是突出了法治的真谛和一般规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在这个前提之下,才是法治的“中国特色”:“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我国的法治体系要跟这个制度相配套。”

政治体系的开放性。政治体系的开放性,是评价一种政治制度是否民主的重要标志。依照出身、血缘、家族等先赋性因素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是非民主制度生存和运行的根基。时至今日,尽管不少发展中国家形式上实施了民主制度,但家族统治等非民主因素依然普遍存在。由此导致的利益分配不公与社会分裂,更是影响国家统一、人民团结的重要因素。即使在美国,也出现了“家族制复辟”现象:“在我看来,说美国国家在20世纪下半叶出现家族制复辟是公平的,……今天阻止公然裙带关系的规则还很强大,足以防止它成为美国政治的普遍政治行为。但有趣的是,看看诸如肯尼迪、布什、克林顿等等所有这些精英总统,就知道组成政治王朝的冲动有多么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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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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