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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防控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

核心提示: 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关联交易凭借效率优势,对推动企业扩大规模,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方面发挥积极效应。《公司法》是管控关联交易的法律,因此,在关联交易中引入《公司法》进行法律规制,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摘要】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关联交易凭借效率优势,对推动企业扩大规模,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方面发挥积极效应。《公司法》是管控关联交易的法律,因此,在关联交易中引入《公司法》进行法律规制,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关联交易 市场经济 《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关联交易凭借其效率优势,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积极效应,但伴随企业迈向集团化发展趋势,再加上关联交易本身的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容易让不法之徒钻法律空子获得不正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作为规制关联交易的基础法律,有必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提高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水平,构筑稳健的市场经济秩序。

发挥好《公司法》的效用,更好开展关联交易,打击非法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呈现两面性特点,合法关联交易能提高企业运作能力,提高竞争力。反之,则损害相关人利益,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此应进行法律规制。

非法关联交易容易出现一系列的经济、社会等问题,违背公司设立初衷,不利于实现经济稳健增长与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在关联交易中引入《公司法》,从而确保市场经济的平稳增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是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与此同时,也对中小股东利益有所保护,为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提供保护措施。因而,发挥好《公司法》的效用,将有助于更好开展关联交易,打击非法关联交易。

目前《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规制的不足

质询权制度设计过分强调抽象。《公司法》的第九十八、一百五十一条明确指出了涉及股东质询权制度,然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股东质询权案例不多,这可能与我国传统文化、思维方式等存在一定关系。参加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不愿意或者不敢对公司经营情况质询董事、高管及监事,一般情况下,实行明哲保身的基本原则,情愿将法律给予的权利视作形式。究其原因,是该制度设计过分抽象,缺失救济制度,并且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质询权的权利行使主体、行使时机及范围,尤其是对权力受到侵害时采取的救济措施没有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操作性差。《公司法》确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操作性不强。例如,使用理由、范围等多方面的问题依旧需要改进。实务方面,法官并不对这一规则了解或全面把握,大部分对条款适用还在观望,需要有司法解释。此外,适用《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需要明确限定,未能动摇公司存在的责任之基。再如,从《公司法》整体来看,虽然第一条界定了保护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但涉及到具体债权人利益保护,尤其是当前涉及到的众多关联交易中,如何科学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律条款并不完备,自然而然不能为债权人提供司法救济。

《公司法》规制关联交易的举措

完善《公司法》中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我国的《公司法》,全面规范关联交易,这一做法也能为完善其他部门法提供经验,同时,也使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更为科学有效。《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开展专章立法,一是针对关联交易的概念、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二是明确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等相关原则。三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关联股东董事会回避表决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等。四是适当留下制度接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实现衔接,建立法治体系。从逻辑上来说,关联交易规制系统应该是严密、完整的制度体系。《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加以规范与管控,一般包含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阶段,分别是事前防御,要求明确主体义务,对导致公司利益非法关联交易转移应禁止;事中监督是强调在关联交易中应进行监控,对表决排除机制予以完善,规范不平等交易;事后救济则关注在利益失衡之后,提供司法救济。

完善股东质询权制度。当前,公司适用企业全部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公司经营权管控重点在董事会,这使董事会、股东会所掌握的企业运转信息不均衡,导致董事会借助优势地位触犯股东正当权益。《公司法》对股东质询权制度规定较抽象,因此,需要对这一制度加以修订,包含质询权制度的主体、时机、程度,以及司法救济等多个方面。第一,确定质询权行使的时机、主体。从《公司法》完善的视角将股东质询权限定在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大会时,以及固定在股东大会召开中,这样不仅能确保公平与效率,避免制定的质询权制度限于形式,保护好各股东合法权益。第二,明确质询权的行使范围、说明程度。质询事项范围应明确实际标准,并不能直接将质询权的股东主观动机作为判定标准,也不能将这一主观认知作为判断标准,而是以股东对股东大会中的具体事宜,开展识别或理解的客观现实需要为基本标准。第三,质询权的司法救济。不存在救济就没有权利,质询权本质是私权,需要适用科学的保障举措,发挥其最大功能。《公司法》在明确质询权行使的情况下,对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应采取救济措施,特别是处在中心位置的诉讼救济。鉴于存在对董事、监事拒绝回应的情况,《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中的撤销,以及无效决议应加以规范。无效决议对企业、股东将造成很大损失,因而,必须由董事、监事来开展赔偿,建立司法救济系统。

提高《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操作性。衡平法是法官在强调个案公平正义,借助自由裁量权弥补法律漏洞救济的手段。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完全救济受害人时,法官坚持用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弥补普通法律不足,显示判例法的效能。《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质是对衡平法原则的适用,展示公平交易原则。从价值层面来看,法律追求公平正义。在司法救济中,《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不被侵犯的公平正义,这是重要的法理基础。与此同时,《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需要对诉讼的主观要件进行完善,这因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而出现主观故意,关键是如何举证,从目前司法技术出发,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能进行科学处置。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公司法》对该制度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通过实践来进一步完善,明确其适用的范围,以及适用的理由,确定《公司法》独立人格情形,确保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总之,在明确关联交易中引入《公司法》规制,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完善《公司法》的现实需要。但是,充分考虑目前《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规制中质询制度的设计较抽象、《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操作性不强等不足之处,就必须通过建立以《公司法》为基础的关联交易的法律系统、完善股东质询权制度,以及提高《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操作性等措施,全面提高《公司法》规制关联交易水平。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①金明:《从关联交易规制缺陷探究〈公司法〉改进之路》,《长白学刊》,2012年第6期。

②周东威:《论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求索》,2012年第3期。

责编/肖晗题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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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温祖俊]
标签: 关联交易   潜在   风险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