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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发展如何又快又好

核心提示: 为了确保跨境电子商务可以实现顺利发展,需立足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对我国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提出可行性较高的改善措施,包括创新原有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完善法律政策、加强对经营主体的规范管理,搭建公共信息平台以及加快完善社会诚信监督机制等,以期进一步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摘要】为了确保跨境电子商务可以实现顺利发展,需立足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对我国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提出可行性较高的改善措施,包括创新原有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完善法律政策、加强对经营主体的规范管理,搭建公共信息平台以及加快完善社会诚信监督机制等,以期进一步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 政府监管 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速度在全球范围内名列前茅。在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已经达到了4.2万亿,相较于同期增长了33.3%;在进出口比例上,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出口占比高达85.4%,进口占比14.6%。商务部预测,2017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贸易额将增长至8万亿元规模水平,未来几年跨境电商占中国进出口贸易比例将会提高到20%,年增长率将超过30%。

从2014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来看,跨境电商B2B交易所占比例为92.4%,在整体交易份额中占据了绝对优势。在过去几年,B2B交易数量较多,订单来源也相对稳定,因此可以预计,在未来的跨境电商发展过程中B2B交易仍将占据主流地位。然而,伴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经营主体规模的不断缩小,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的认知与购物需求也在发生着悄然改变,促使跨境交易订单开始朝小额化与碎片化的方向发展。基于此,B2C交易模式所占比例在未来也将会出现较大幅度的提高。

跨境电商发展存在偷税漏税较多、检验检疫问题凸显、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

偷税漏税现象较多。从海外代购活动中所存在的问题来看,最为常见的仍属偷税漏税与非法走私。目前,上海地区门户类跨境零售平台所采用的均为航空邮寄以及快递等模式,邮政公司与快递公司所担任的是非常重要的报关主体角色。基于此,通过这种途径来出口的商品并未被纳入到海关的监管范围内,存在着明显的偷税漏税现象。

检验检疫问题日益凸显。根据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所有进口商品均需在其产地进行报检操作。然而,由于门户类型的跨境零售商品具有种类繁多、批量较小、单价金额较低以及批次数量多等特征,因此无法根据监管体制的要求来进行产地报检。例如针对淘宝网推出的一次德国大闸蟹团购活动,我国质监部门曾在通报声明中指出:大闸蟹类水生动物在首次对华出口前,须由出口国官方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提出申请,经严格的风险评估和一系列检疫准入程序,如中国官方认定其风险可控并在可接受风险范围内,由进出口国官方确认其符合卫生要求和查看齐检疫证书后方可对华出口。事实上,绝大多数在电商平台销售的进口食品售价较低,在发生问题后也存在着取证困难的问题,易出现投诉无门、维权无望的状况。

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目前,有部分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过程中内外勾结,将商业诚信视若无物,从而导致侵犯知识产权与售卖假货现象频频出现。此外,由于我国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政策与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地方执法机构在进行相关案件处理时往往缺乏明确、具体的参考标准,处罚力度不够大,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市场秩序没有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使得市场秩序变得愈发混乱。

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经营主体的规范管理

创新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政府相关部门需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给予应有的重视,整合一切资源来加强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首先,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方式。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自身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职责,尽可能简化商品的通关流程与纳税程序,在现有基础上制定出切实有效且符合国情的法律政策。政府部门需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来辅助开展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工作,完善好跨境电商数据库中的信息内容,同时针对海关、商检、国税、电商以及物流企业等展开一体化的流程式管理,采用集中报检与分批管理的方式逐一解决退税与结汇难题。其次,积极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合作,全面提高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国际地位。为了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中快速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我国需要同其他国家建立起友好合作关系,寻求多种合作路径。同时,应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出更为适合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模式,同其他国家建立合作机制。最后,需加大对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本国的监管技术水平,借鉴国外优秀的教育理念与教育方法,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力量支持。

完善法律政策,加强对经营主体的规范管理。首先,需进一步完善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政策。目前,相关部门正积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内容,其中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监管、跨境电子商务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电子合同管理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此外,政府还应积极挖掘并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例来做好对网络商品的质量抽检工作,以此来提高工商法律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应用价值。其次,需加大对经营主体的管理力度。在日后的监管工作中,需推进跨境交易中个人网络店铺登记试点工作的开展,督促跨境电商的经营主体主动完成企业注册与登记,落实好网店的实名制工作。此外,政府要采用网络抽查与实地检查等方式,针对各个区域内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展开全方位的排查,全面推进跨境电商经营数据库的信息搜集与信息完善工作。政府还应积极配合地方管理部门,完善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电商企业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加快完善社会诚信监督机制

搭建公共信息平台,促进电商发展走向正规化。政府信息共享体系的建立是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基础保证,相关部门应科学搭建“一个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从而提升监管效率。首先,完善信息分类导控机制。政府部门需要对公共信息进行系统化的分析,将其分成多个类别后再确定出程序的收集方法、储存方法以及共享方法。其次,政府应进一步加快信息共享监管平台的搭建速度,同时将监管工作的内容派发到各个监管机构当中,在最短的时间内建立起集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等信息数据于一身的信息共享平台。此外,还需进一步扩大监管工作的辐射范围,积极打造服务于大众的公共信息平台,以此来代替“跨境通”等传统的商务平台模式。随着公共信息平台的深入应用,不仅可以让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朝着公开化与正规化的方向发展,还能够对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产业链条起到一定的信息汇集作用,让市场变得更加井然有序。

加快完善社会诚信监督机制,减少政府监督成本。对于出入境的电子商务商品来说,政府部门应当对其采用申报、验证以及查验等放行方式。例如,针对在入境时已经做好订单信息备注且收货方为个人消费者的直邮商品,应采用直接放行的方式;针对在入境时并未做好信息备注的订单,应采用贸易监管的形式;针对被规划到特殊监管区域中的商品,政府部门需要对其实施集中申报、一次检验检疫、出区核销放行的监管方法。此外,相关部门还要积极开通投诉热线、投诉邮箱以及投诉微博等大众投诉监督渠道,对尚未达标的海外商品,在海关的相关网站中进行公示。需特别注意的是,在C2C的电子商务运行模式中,消费者与销售主体的个人信息以及电商平台的信息需要实现无缝对接,通过此种方式来减少政府部门的监督成本。

(作者单位:河南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①刘嘉旻:《出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模式初探——以企业对消费者(B2C)电子商务贸易方式为例》,《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责编/贾娜 刘芋艺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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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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