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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小村官沦为“大蛀虫”

核心提示: 当前村官腐败的覆盖面较大,牵涉面较广,案件涉及的金额呈上升态势,这主要是由于责任落实不严、监管不力,以及内部监督体制不健全等。因此,必须建立地方监督机制,保障国家财政安全,促进国家的稳定与长治久安。

【摘要】当前村官腐败的覆盖面较大,牵涉面较广,案件涉及的金额呈上升态势,这主要是由于责任落实不严、监管不力,以及内部监督体制不健全等。因此,必须建立地方监督机制,保障国家财政安全,促进国家的稳定与长治久安。

【关键词】新形势 村官腐败 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强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当前,基层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基层干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还易发多发、量大面广”,“对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要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这为基层反腐败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村官”一般是指在农村党支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一定职务的成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近些年来国家对于村镇各种财政补贴政策的力度逐步增大,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现象。尽管这些年来国家对于村官腐败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从实际效果来看依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村官腐败损害国家、集体和村民利益

在新的形势下,村官腐败的蔓延不但影响了村镇人民的实际经济利益以及政治利益,更是影响着共产党的执政权威和执政基础,所以我们必须要提高警惕,加大对村官腐败的重视程度,寻求相应的对策以及解决方案。村官腐败主要有以下影响:

首先是损害国家利益。此情况主要体现在部分官员和干部利用国家政策存在的一些漏洞,通过虚报漏报、伪造信息、顶替冒领等手段,占用补助资金、惠农资金等一些国家下发的资金补贴。这种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国家资金的特点胆大妄为,无视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侵吞国家利益和国家财产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当前中国共产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背景下无异于是顶风作案。在2016年纪检部门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涉案人无视法律或者守法意识淡薄,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其次是损害集体利益。该类型主要表现是个别村级干部违法违规利用村集体土地进行非法租赁、转让、转包,通过土地租赁和转包的费用及差价进行营利。在法律上,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归集体所有,非法利用这类土地营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集体作案、共同侵吞是该类型的主要特点。同时,也存在着侵占土地补偿款等行为。如河南省某县的村支部书记,利用其职权便利,将本村110余亩土地以每年80元低价承包给自己人,然后进行转包,从中赚取资金400余万元。

再次是损害村民利益。该类型主要体现在村干部在确定贫困、低保、补偿等一些资金发放的方面,违规将该补偿占为己有,为自己的亲朋好友谋取福利。部分村干部如此违规为自己、为私人,是无视国家纪律、无视民生民情。国家制定和落实扶贫补助等政策是为国为民、利民利国的大计。这种行为体现了干部作风素质的问题,是对国家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践踏。

村官腐败在惠农扶贫领域占比较大

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村干部腐败问题存在数量大、违法事件频繁等特点。在当前加强干部作风纪律的形势下,顶风违纪的现象依然存在。村官腐败主要表现为如下特征:

第一,高发易发,量大面广。从近几年国家查处的案件来看,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范围上来看,都呈现出量大面广的趋势。涉案人数、涉案金额都有增加的趋势。

第二,惠农扶贫等民生领域发案严重。从村干部涉案的方面来看,惠农扶贫领域的案件占比较大,案情也较为严重。国家惠农政策近几年加大了扶贫扶助的力度,资金的增加也给一些违法违纪分子带来了更加方便的作案环境。目前监督机制的制定尚不完善,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作案的缝隙。国家的建设、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数量庞大而且自主性强,从而导致了该方面成为了案发的重点领域。

第三,数额不大的苍蝇式与数额巨大的虎蝇型并存。在涉案的金额方面,大额的虎蝇式和小额的苍蝇式都普遍存在。较为底层的官员,在作案胆量、涉案动机、涉案金额上都比较小,干部在贪污、截留等方面的金额一般是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由小见大,一些层次比较高的案件涉及的金额能高至几百万、几千万。金额无论大小,都体现了对法律规定的蔑视,也体现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一些漏洞。

第四,村级一把手违纪违法现象突出。在基层,决策权和领导权一般都是集中在一把手的身上。村级的一些管理、决定、决策也一般是由一把手敲定的。村级“一言堂”现象的存在,使得一把手违纪作案常态化。在2016年查处的各类案件中,一把手相关的案件所占的比例也是比较高的。

治理村官腐败,建立村官“不敢腐”的惩治机制

尽管这些年来我国对于基层腐败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大,但由于国家财富的空前增长以及国家对于地方村镇各项经济财政补贴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驱使下,逐渐出现了各种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偷报、盗报、假报的案例屡禁不止,再加上一些地方的村镇较为偏远、管理难度较大、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等各种原因,极大地增加了国家应对这类问题的难度。

村官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铤而走险。中央对农村工作一直十分重视,从十八大报告到政府工作报告到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被放在较为重要的地位。各类资金流入农村,农村集体资产增加。这样的形势使得村官寻求利益的机会增多,给贪污犯罪提供了很好的条件。高利益的诱惑,让部分村干部虚报漏报、弄虚作假,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村官腐败的源头预防工作建设水平较低。首先是在村干部的选拔任用上,上一级的镇党委政府在选拔和任用村干部的方面存在一定疏漏和疏忽,在平日对村干部的廉洁自律的教育上也没有完全到位,较为注重形式,实效不太明显。更重要的是上一级对村干部和村财政的监督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乡镇政府在对村一级进行管理中一些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乡镇级纪委部门履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人手短缺、监管范围和监管力度不强等因素,都造成了村干部的违纪行为频频发生。

法律以及监督体系不健全。首先在监督体系上,上级的监督并不是时时到位。由于人手不够,部分村居距离较远,都造成了法律监督体系的漏洞。同时,目前乡镇级和村级的财务监督体系并未完善,也造成了对财务监管和人员监管的不到位。法律对村干部违法违纪的惩罚也缺乏刚性约束,造成了体系不健全、监督不健全。

为了真正从根源上治理村官腐败,建立村官“不敢腐”的惩治机制,就必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其一,完善有关惩治村官腐败行为的法律法规。完善有关惩治村官腐败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单单是为了提供腐败惩治的法律依据,也是对地方干部进行法律约束。特别针对在村镇换届选举过程中的选举活动要进行准确的把控,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绝不姑息,坚决惩治,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要依法处罚。

其二,提高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水平,搞好上级监督、内部监督以及民主监督建设。通过乡镇级别的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以及村官腐败问题的严肃查处,对于影响恶劣的腐败现象要予以坚决处罚,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提高法律的震慑作用。

总的来说,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对于打击村官腐败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绩,包括打击的范围以及打击力度上都有明显的改善,但是由于当前国家对于村镇补贴力度较大,地方上依然有许多村官为了巨大的利益铤而走险。这不利于党执政地位的巩固与建设,更会损害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必须要继续加大惩治与防范力度,提高打击强度,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治国理政“100句话”之:“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央广网,2016年5月23日。

②潘克森:《试析当前腐败发展的形式、成因及其应对策略》 ,《党史文苑》 ,2013年第18期。

责编/孙垚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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