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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公民不能缺位

核心提示: 公民参与廉政建设是民主法治建设、政府实现善治及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应该正确认知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作用,培育公民的参与意识,提升公民的参与能力,拓宽民众参与的渠道,建立并完善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激励及保障机制建设。

【摘要】公民参与廉政建设是民主法治建设、政府实现善治及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应该正确认知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作用,培育公民的参与意识,提升公民的参与能力,拓宽民众参与的渠道,建立并完善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激励及保障机制建设。

【关键词】廉政建设 公民参与 政府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公民参与廉政建设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提升政府公信力

廉政建设中公民参与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政府的公信力是政府影响力及行政能力的一种外在表现,反映了政府的法治化、民主化程度,同时也体现了公民对政府的信用度及满意度。政府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和谐,更是关系到政府的行政行为及行政过程能否得到民众的认可。当前,地方政府的公信力相对低下,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复杂的,主要就是因为近些年来地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腐败行为较为多发,导致了地方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因此,在廉政建设中,构建公民参与机制,可以有效地对政府及公务人员形成监督与制约,对政府公信力的提升有着直接的作用。

廉政建设中公民参与有助于防止政府公权力的滥用。腐败与权力总是联系在一起的,由于人性的自私,拥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权力之所以会被滥用就是由于缺少外部的制约与监督机制,而腐败的实质就是公权力的滥用及监督机制匮乏所导致的。因此,在廉政建设中,加强公民的参与,本身就能从程序上形成对政府公权力的制约。公民参与是一种机制与制度,依靠制度来制约公权力,防止公权力被滥用,可以有效遏制腐败的发生。

廉政建设中公民参与可以培育民众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民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素养之一,也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所不能缺少的道德要素。说到底,公共精神就是公民对社会事务关心的一种态度与方式,是公民致力于公共社会的一种追求,同时也是公民在社会中生存与发展的一种政治理念及伦理要求。由此看来,公共精神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或态度,更是公民参与政治、权力的一种行动及过程。英国著名政治理论家密尔曾经说过,当一个社会中,公民只是注重自身的个人私利而对公共利益漠不关心,在这种普遍社会心理下,政府不可能是好政府,任何政治机器都不会自动地运转,也不能单纯依靠民众的默认,而是需要每一个公民的积极回应与参与。可见,公民的参与是公共意识提升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既能够维护自身的利益,还能够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效结合。因此,公民的参与是能够培养公共意识与公共精神的,在廉政建设中参与更是如此,更能够培养公民的主人翁意识与社会公共意识。

培育公民参与意识,提升公民参与的能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落实公民知情权

从政府治理的角度看,地方政府应该转变治理理念,确立与民共治的公共行政治理模式,建立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机制与制度。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权力寻租及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廉政建设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通过制度的完善保障公民在廉政建设中的参与权,形成公民参与与政府治理的合力。当然,要提高公民在廉政建设中的参与度,还必须着力于培育公民的参与意识并积极提升其参与能力,确保参与的有效性。因此,需要落实公民的宪法权利,通过具体权利的落实与行使来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国家意识以及与腐败作斗争的决心,确定公民参与不仅仅是权利,还应该是公民的义务。当公民的参与意识调动起来后,应该提升公民的参与政治的能力,建立并完善各项社会制度,保障社会公民,为公民的参与解除后顾之忧,提升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信心及热情。

公民的知情权是一项宪法权利,是公民行使对政府及官员监督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公民没有广泛的知情权,政府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公民也就无法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在进行廉政建设时,应该积极完善公民的知情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公民能够参与到廉政建设中来。具体而言:首先,政府的政务活动与信息要公开。政府的政务活动必须要面向全体公民,让公民知晓其内容,政务活动自觉接受公民的监督。尤其要注意的是,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以保密为由,随意对保密范围进行扩大解释来规避政务公开。因此,应该按照《保密法》的要求,审慎界定保密的范围,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一些不属于保密范围的政府活动信息与内容。其次,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公开。政府因掌有公权力,其决策行为实际上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再分配过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必须保障其在阳光下运作。各级政府的公共决策过程,包括制定、执行、评估等各项程序要向社会全面公开,接受民众监督,加强决策的问责责任。

拓宽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渠道与方式,建立并完善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激励及保障机制

公民参与廉政建设必须要有一定的方式和渠道,畅通有效的路径是落实公民参与权的基本保障。因此,拓宽及完善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渠道是必要的,也是落实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一是完善信访制度,保障公民的申诉、控告及检举权。信访制度虽然带有一定的人治色彩,但在当前我国的政治生活中还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是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渠道之一。各级政府应该重视信访制度在社会矛盾及纠纷化解中的作用,主动接受公民的来信来访,将问题落实在基层政府,避免越级上访及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是完善网络公民参与制度。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社会,网络参与因其低成本、快捷性、信息量大等优势,已经成为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重要方式。目前中纪委已经建立了网络举报制度,对遏制腐败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地方各级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网站,积极回应公民在网络上的参与权。三是继续完善听证制度。在听证制度中,要继续大胆探索,完善听证程序,扩大听证范围,确立听证制度的中立性及公开性,在听证活动中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使得听证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公民参与廉政建设是需要花费一定成本的,在对官员进行检举揭发中,公民不仅要花费人、财、物力,而且当前的制度不健全,打击报复的现象仍有发生,甚至危及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大大降低了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信心。为此,第一,要建立专门的廉政建设举报受理机构,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我国廉政建设举报受理机构很多但权责不清,容易导致推诿扯皮。如纪委监察部门、检察院、人大、政府法制部门等各个系统均有受理举报的权利,受理上的混乱,导致了公民参与的无所适从。因此,应该建立一个协调性的,专门化的受理部门来统一受理,不仅有助于节省公民参与成本,还能够提高举报的效率。此外,应完善立法,尤其是《举报人保护法》和《证人保护法》,保护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各项权利及人身安全。第二,健全对证人、举报人的激励及保障措施。对公民举报的腐败问题,经过查实,有一定的价值或线索的,应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需要举报人、证人配合调查或作证的,应该对举报人、证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对打击举报人、证人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实行零容忍措施,以保障举报人、证人的后顾之忧。

(作者单位: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①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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