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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金融消费纠纷需多方合力

核心提示: 当前我国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还有不断升级的金融消费纠纷。为了金融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对纠纷进行有效解决。当前我国金融纠纷解决的方法各自存在优缺点,需对其优势、劣势加以分析,对其缺陷加以弥补,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

【摘要】当前我国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还有不断升级的金融消费纠纷。为了金融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对纠纷进行有效解决。当前我国金融纠纷解决的方法各自存在优缺点,需对其优势、劣势加以分析,对其缺陷加以弥补,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

【关键词】金融消费 金融纠纷 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金融业从消费主体到产品服务都在进行拓展,人们的金融需求也已经脱离了最初的储蓄和借贷。随着金融业务的升级,金融消费纠纷所涉及的范围更广,类型也更为复杂多样。近年来,各国都开始针对这一问题,不断在金融体系方面做出创新,构建各自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我国也在这方面开展了许多研究和探索,力求构建出能有效解决国内金融消费纠纷的机制,使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诉求都能够得到满足。

金融消费纠纷具有专业性、多样化等特征

金融消费纠纷的两大主体,就是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两者之间的纠纷更多是由于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或者产品产生不满,进而与金融机构出现了争端。就目前金融消费纠纷的情况来看,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专业性。金融消费不同于人们日常消费,其产品和服务更加专业化,涉及了较多非金融从业人员无法完全掌握的各类金融知识。这样一来,一旦纠纷产生,也要涉及到专业金融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处理起来并不容易。

二是多样化。当前无论是人们金融需求还是金融消费方式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类型日趋多样化,消费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权益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在这样的环境下,金融纠纷也就出现在金融业的各个领域,增加了处理难度。

三是金融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金融消费纠纷中,往往受害人和发起人都是消费者,这与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专业化、多样化、复杂化以及创新速度快等不无关系。很多金融消费者既缺少专业的金融知识,又无法对金融市场信息有充分的把握。在金融机构的引导下,可能会为了高收益而进行盲目消费,并造成资金的损失。

四是不易解决性。一方面,金融消费纠纷涉及的问题较为专业且复杂,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不够信任。在双方无法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往往还牵扯到第三方机构。随着纠纷主体的增多,问题也随之增多。

当前我国金融消费纠纷的不同解决方式

当前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其中非诉讼方式包括双方内部解决、通过第三方组织进行调解、通过监管机构进行行政调解以及仲裁四种方式。这些方法各自都存在优缺点,而对其优势、劣势加以分析,从而对其缺陷加以弥补,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探索。

一是诉讼方式,它是金融消费者通过其他方式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结果后而采取的手段。从优势上看,这种方式无疑更加权威,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种方式能够帮助其通过正规的法律手段争取自身的权益。然而,采用诉讼手段需要付出很长的时间和很高的成本,如果最终消费者仍然没能实现自身诉求,将会进一步损害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二是通过协商内部解决。金融消费者直接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在不牵涉第三方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共识,是最为理想的解决方法,这种方式既省时又省力,对消费者而言也是最快捷的解决方式,也是当前实践中最常用的方式。但是由于很多消费者没有专业的金融法律知识,再加上金融机构由于自身机制和服务意识等原因,往往并不能拿出很好的解决方案,使双方难以达成一致。

三是通过第三方组织进行调解。当前金融消费纠纷主要能够选择的第三方组织有两种,一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另一种是专门针对金融消费纠纷的独立调解组织。前者在解决程序上比较简单,耗时短、费用低,能最大限度地为金融消费者服务,但是这类组织不具备对金融行业的约束力,在调查执行上存在困难。后者具有针对性,其工作人员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能够和行业内的机构以及法院建立联系,更容易产生调解效果,然而,这类组织数量少,发展也并不完善,在数量和覆盖范围上难以满足当前需求。

四是监管机构进行行政调解。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具有较高的威望和足够的权力,渠道公开、解决迅速。然而由于当前许多金融机构都是混业经营,在请求行政调解时,容易出现监管机构责任不明确的现象,难以实行有效监管。

五是仲裁机构仲裁。我国的仲裁制度比较健全,同时还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如果采用仲裁方法能够有效解决问题,就无需再进行诉讼,也为金融消费者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但当前我国仲裁手段在金融领域内应用较少,程度上尚有不足,再加上仲裁的复杂程度仅次于诉讼,并不能完美解决纠纷问题。

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策略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当前我国关于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并不少,且各有优势和缺点,但彼此之间相对独立,缺少了联系和衔接。同时,缺少必要的法律制度以及较为健全的第三方机构,使得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难以取得有效的成果。为此,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优化策略。

首先,加强彼此衔接,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同方法的衔接,以及监管和第三方独立调解机构建设,使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更加完善,有利于金融纠纷更加有效地解决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由整个纠纷解决过程来看,从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内部协调到最终诉讼,应该是层层递进的。内部协调是整个机制当中的前置环节,当前无法满足时,就启动下一程序,包括第三方调解、行政调解或仲裁,可将第三方调解、行政调解并列,作为金融消费纠纷仲裁制度的前置程序。诉讼制度是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最终途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直接依据民事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金融消费纠纷被调解后或是对金融仲裁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这也是消费者寻求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

其次,实行混业监管,统一监管体系。金融行业中存在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等不同行业,我国在监管方面也是按照这些领域划分来进行的,属于分业监管。但在实际的金融活动中,我国金融业已经处于一种混业经营的状态,让人很难分清某一金融消费纠纷到底是归属于哪个行业。这样一来,现有的监管方式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难以满足当前需要。因此,未来可以将金融监管模式调整为混业监管。在执行上,“一行三会”加强合作和协调,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综合性的金融监管组织,形成一个统一的监管系统,实行共同监管。

再次,健全独立第三方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在当前解决纠纷的各种方式中,专门的第三方金融纠纷调解机构从有效性上而言是最佳的,关键的短板在于尚未普及,规模较小,这与其制度不健全、发展不完善有关。第三方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构要得到进一步完善,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第一,第三方调解机构可以与法院建立联系,由其对调解机构的调解原则、协议制定、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指导,使其能更具公平合理性;当调解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时,也可以要求法院方面提供一定的建议。第二,为了保证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可以参照当前一般调解效力保证方式,即对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但同样要注意的是,司法确认的协议审查要平衡“情理”与“法理”,有效协助调解机构完成调解工作,达成良好的调解效果。第三,为了能够提供更加便捷的调解服务,可以考虑使用网络平台来进行司法确认等,为各方人员节省时间,使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得到优化。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①王媛:《关于金融消费纠纷领域引入行政调解机制的思考》,《金融发展研究》,2016年第7期。

责编/张寒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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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温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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