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统知识国际保护规则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两个国际公约为基础,并经历了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其公平与正义因素在逐渐加强。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以及公平合理分享利用惠益的原则与方针,都为解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确立了指导原则。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国际法治 传统知识 【中图分类号】DF523.9 【文献标识码】A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传统知识愈发关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指出,传统知识是基于传统的或在传统基础上形成,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文学艺术作品,甚至包括科学发现,以及其他一切来自于文学、科学领域里的智力活动。《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认为,传统知识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知识。传统知识经过数百甚至上千年,代代相传而保留和演变而来的,其表达形式多样,如民间艺术、宗教仪式、农业实践经验等。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际知识产权相关规则曾经将传统知识当作可以不受限制地加以开发的共有之物,而这种极其有用的“无主物”长期以来被传统部落社区之外的主体无偿地加以利用。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和科研机构更是有效地利用起知识产权这种独特的形式,将传统知识作为创新产品的“原始材料”或“上游材料”,再通过专利权、著作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等形式对其加以垄断。如我国以往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缺乏正确的认识,西方国家一些拥有较强研发能力的跨国公司利用资金和技术上的优势大量开发,无偿利用了这些传统知识资源,并形成了专利等知识产权形式。更加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拥有特定传统知识的土著居民和部落社区对根据传统知识产生的创新产品等所带来的经济或技术上的利益,不仅很少有分享的机会,而且还可能花费高昂的费用来购买这些知识产品。发达国家这些不符合国际法治的行为,严重威胁着发展中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传统知识资源。现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积极保护传统知识的意识已经觉醒,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土著居民和当地社区发现,与他们环境相关的艺术、产品、知识等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这其中体现出来的知识产权价值及在竞争中的作用以及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国际社会对传统知识保护问题进行了关注,主要表现在各个国际组织及相关论坛对传统知识保护的逐渐重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0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IGC),对传统知识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建设性探讨。2001年,世界贸易组织也将传统知识作为多哈谈判后续的参考议题之一。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之外,诸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等国际组织也对传统知识问题进行了关注;在相关的国际论坛中,在探讨贸易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以及人权保护等问题时,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了传统知识问题。
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之现实困境
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被长期忽视,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是空白地带,没有形成具体的国际保护规则。在这种情形下,也就根本谈不到传统知识国际保护规则被普遍地遵守和适用。不过,当今国际社会要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是主流,这几乎已无异议,但是如何对其保护、进行何种保护、保护力度的大小等问题都面临着制度设计与制度融合等新的问题与困境,新的发展规则是否能得到普遍的遵守和适用是也值得考虑的。
对于是否能对传统知识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加以保护,国际社会持不同意见。长期以来,传统知识作为一种集体财产,一直被简单地归属于公有领域。而根据普通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规则,较难将传统知识问题融入其中。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充分利用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利益分享原则”来实现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还有的则采用特别许可的方式保护传统知识权利人的利益,还有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通过与西方跨国公司签订合同来保护和利用传统知识。由此,传统知识保护规则的不统一,也使得在国际社会对传统知识的保护不可能被很好地一体遵行,而只能根据各自的利益进行选择适用。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实际中传统知识保护的规则本身是多样化的,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成员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意愿是存在的,对这些具体的规则是能普遍遵守和服从的。
传统知识国际保护规则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侧重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保护,体现了相对的公平正义,但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正面临着大的变革,这同样给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困境。传统知识的原始权利主体之所以想要在该领域获得更多的公正待遇、力争在该领域达到公平和正义,其主要原因在于:拥有传统知识的团体和个人一般认为其对于世代相传和更新的文化遗产和生物多样性,其不仅具有精神上的权利,而且具有利用其权利受益的物质性权利。只有满足了这些拥有传统知识的团体和个人的利益要求,才比较公平合理。事实上,在国际社会以往的实践中,西方发达国家成员的相关组织对传统知识的非法利用,对传统知识当地居民的财产权是极大的侵害,对拥有传统知识的国家和地区是实质上的利益掠夺,这种困境亟待改变。
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之解决原则与机制
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诸多问题,但必须积极面对。在解决原则方面,根据经济主权原则,每一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都有永久主权,这也被联合国的相关的宣言所确认;《生物多样性公约》确定了公平合理的利用惠益分享的方针,同样可以适用于传统知识,这些无疑都为解决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问题确立了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为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利用传统知识,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都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公平合理的利用惠益分享方针也是符合国际法治要求的体现。在具体的解决机制方面,可以通过设定不同保护模式达到保护传统知识的目的。
在保护模式方面,是否突破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来保护传统知识存有争议。欧美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强调将传统知识完全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中。具体而言,以传统的手工艺产品为保护对象的传统知识自然也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加以保护;以基于相关传统知识的利用、研发产生的产品和方法方面可以通过发明专利加以保护;以改进原生状态物种的新植物品种方面的传统知识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权来加以保护;以含有传统知识的商品或服务所采用的标记以及以各种传统工艺品所采用的社区部落标记等可以采用商标来保护;最后,以未公开的传统知识为内容的,若涉及市场行为,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来加以保护。这种制度设计有可借鉴意义,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还需要建立符合国情的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必须加强保护意识和增强实际的保护行动,从立法到执法各个层面增强保护能力。适应国际知识产权规则重大变革下新的形势变化,认识不足、表明立场,大力挖掘传统知识的外在形式、推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建立、并且传统知识的开发和利用上增加协调机制,这也是国家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的知识产权战略制高点之一。
从国际经济关系的角度看,如果国际社会能够设计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并且创造出良好的机制,使得这些法律规则能够真正落实为各个经济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那么国际经济秩序就可能被约束在一个良性发展且健康进步的轨道上, 整体而言,尽管有了上述解决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机制,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特别是与现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融合上,相对而言,这一领域的国际法治进程更加艰难,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只有使解决的规则更加合理,才能更加符合国际法治的要求。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①杨健:《知识产权国际法治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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