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交流的加强,带来了跨境贸易的增多,海外代购成为当下跨境小额贸易的一种新方式。然而,在个别海外代购走私案件的影响下,不难发现这种贸易新方式背后蕴含的法律问题。因此,要运用刑法手段规制海外代购行为。
【关键词】海外代购 刑法规制 量刑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海外代购由来已久,尤其是最近几年电子商务的兴起,掀起了海外代购发展浪潮。而在个别海外代购走私案件的影响下,广大民众对海外代购走私案件的司法审判产生了热议。
海外代购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首先,海外代购涉及走私行为,我国海关监管秩序和税收安全保障要求实施刑法规制。从海外代购事件表面来看,海外代购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海外代购主体与国内消费者之间构成了买卖合同或者是委托购买合同。然而,从深层次来看,海外代购涉及走私行为,当期偷逃税额超过一定的法定数额之后,或者是在一年内由于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之后又进行走私的,将构成走私犯罪。由此可见,海外代购的确涉及走私行为,对我国的海关监管秩序维护,以及税收安全、税收利益的保障产生极大的威胁。所以,针对海外代购行为采用刑法手段规制十分必要。
其次,海外代购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单纯依赖相关行政法律规范实施规制并不全面,需要刑法规制来进行补充。海外代购市场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经济效益可观,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不惧走私处罚的风险,加大了海外代购的业务量。海外代购偷逃税额所带来的价格优势形成一种不正当竞争,可能会对市场秩序,以及国内贸易市场产生消极影响。另外,海外代购涉及走私,可能会损害他人健康或者利益。总而言之,海外代购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需要利用刑法手段来对其进行补充规制。
最后,当前民众对海外代购作为一种走私行为的认识不足,面对这种情况,实施刑法规制有助于扭转民众的错误观念。很多海外代购主体痴迷代购行为带来的价格优势,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产生了很多错误观念,如“走私致富”“走私于己无关”等。在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海外代购走私犯罪施以刑法制裁,从而对广大海外代购主体起到震慑、教育、引导的作用,转变当前针对海外代购行为的错误观念。
海外代购行为涉及的刑法问题分析
海外代购行为与走私行为关系分析。海外代购是在接受他人委托的基础上,由海外代购主体(包括自然人或者单位)在海外购买商品后寄回国或者是带回国内的行为。那么,海外代购可以分为自然人代购或者是单位代购。当自然人或者单位在海外购买商品后带回国入境时,以及采用快递方式邮寄回国时,故意逃避关税,则构成了走私。走私犯罪危害的是国家利益,而不针对个人的经济利益和生命安全。因此,当海外代购行为已经构成走私犯罪时,绝大多数情况下应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货物与物品的区分分析。从货物和物品的汉语释义上看,两者的区分度并不大,其不同点在于是否具有交易的性质,一般来说,货物含有贸易的性质,而物品则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规定货物的认定标准为是否进行出售和牟利,但个人可以携带一定数量的货物或者物品,因此,销售是两者的罪名拟定的标准。除此之外,两者的区分还在于是否可以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由于货物存在出售牟利情节,而物品则没有。走私货物,将会对国家关税收取产生影响,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但如果走私物品,则没有销售牟利的主观故意性,故而,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性小。在走私货物和物品涉及相同金额时,应予以两者区分来保证对罪责刑的统一。
偷逃应缴税额的定刑幅度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罪相关的具体量刑数额取消,将量刑幅度定义为:偷逃税额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不仅如此,在原有的基础还增加对走私情节的判定标准,也采用定性的量刑标准,即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和实施之前,其中有关走私犯罪的量刑标准定位在5万元,但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该标准已经无法适用。当前,采用不明确的数额认定尺度,与我国高速发展的对外贸易经济相适应。不同地区还可以利用刑法规定对走私犯罪进行灵活处理,做到“明刑慎罚”。然而,仍然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提及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量刑幅度在实施执行的过程中,依然采用原有刑法中的量刑幅度。因此,对这个定性幅度还是需要司法解释的补充。
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责任分析。对于自然人犯罪主体量刑,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对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之后又走私的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对量刑幅度进行了修改,还规定取消死刑,这说明刑法的改进与完善体现了时代性原则,为我国的社会稳定保驾护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已经在经济犯罪的范畴之内,所以,在以后的刑法修正案中应规定偷逃税额较大、巨大,以及特别巨大分别对应的具体涉案金额,以便进行量刑。而对于单位犯罪主体量刑,现阶段我国对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较轻,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用刑法手段规制海外代购行为的建议
以列举法立法完善海外代购立法。在我国,走私犯罪立法主要以犯罪对象作为衡量标准,从而规定相应的具体罪名,采用正面举例的方式。而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上则采用了反面举例,其他所未被具体走私罪列举到的走私犯罪对象都可以列入到此罪中。虽然这种方式操作性较高,在定罪量刑方面也较为容易,但过于死板,容易出现惩办不力或者是惩处过分的情况。因此,将这种立法形式改为列举法立法,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以司法解释明确海外代购行为走私定罪量刑标准。在原有刑法中,针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所规定的量刑幅度5万元、15万元、50万元,仍然在很多实务部门中使用。虽然这种具体的偷逃税额已经改为弹性较大的量刑幅度,即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但这种弹性量刑标准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多少偷逃税额才能被定位在较大、巨大或者是特别巨大,对此缺乏一定的司法解释。此外,针对情节严重性规定的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也同样缺乏司法解释。因而,针对海外代购行为走私定罪量刑的标准,应采用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从而对定罪量刑的尺度进行合理把握。
采用灵活性税率计算方式。针对走私行为所涉及的偷逃税额,应采用较为灵活性的税率计算方式。如果走私后税率升高,高于当日税率,应以当日税率为准,反之则以变化后的税率为准。
以立法规范促使海外代购行为规范化。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海外代购和网络代购的。因此,应以立法规范来促使海外代购行为规范化,从而保护消费者和海外代购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告诉双方如何去遵守我国的对外贸易规定。立法规范的最终目标是保障人民利益,指引代购主体遵守法律,降低走私犯罪率。
加大对单位走私行为具体负责人的处罚。刑法的量刑原则在于罪责刑相统一,那么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单位走私犯罪,应给予对应的处罚。因此,对单位走私行为具体负责人应加大处罚,如增设罚金刑,同时提高最高的定罪量刑上限等。
(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①石东洋、雷传平、陈文举:《海外代购行为的刑法规制》,《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②陈晖:《认定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几个争议问题》,《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责编/肖晗题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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