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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核心提示: 司法公正关系到每个国民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长久稳定。马克思主义的司法公正思想站在维护社会公义的角度,通过对资本主义司法伪公正性的批判,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社会权益作出了根本性指导。

【摘要】司法公正关系到每个国民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长久稳定。马克思主义的司法公正思想站在维护社会公义的角度,通过对资本主义司法伪公正性的批判,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社会权益作出了根本性指导。

【关键词】马克思 司法公正 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司法公正是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实现的主要手段,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的本质是维护群众的利益,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公正的环境。结合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问题分析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能够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启示。

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认为法典是人们追求公平,实现自由的依据,法律的公平性有助于保障人民的正当权益。如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对德育审议制度进行批判,指出当时法律制度的不合理性。马克思指出,法律制度要与人民的意愿相符合,法律的制定也是为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的,因而,法律应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辩护武器,而不是专门为某一个特权阶级服务的。

第一, 确保司法实体和司法程序的公正合法。法律是公正合法的代表,不应以个人或某一阶级意志为转移。公正合法是法律制度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体现公正就要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代表,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自觉表现。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的服务对象是资本家,法律成为了资本家奴役的工具,因而,基于剥削的法律是不具有公正性的。马克思的司法公正思想认为法律是一种自觉的表现,其出发点就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马克思认为要坚决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在马克思看来,法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始终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的唯一上司就是法律。

第二,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是司法公正的实质。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思想追求的基本目标,在司法公正思想中也不例外,马克思认为司法自由是每一个出生的个体都应享有的,也是个体存在的固有本质。而法律正是保护人们成为自由个体和全面发展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由于人是具有社会属性的,因而个人的社会关系和实践活动也要以法律为依据不断完善和发展。人虽然具有自由属性,但同时也具有社会属性,需要与社会相联系。马克思认为,社会发展过程中要使个人获取更大程度的自由和更为全面的发展,这一目标的实现则应以司法公正为基础,二者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由上可知,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应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其本质是追求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思想对于我国当代法治理论创新和法律制度完善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公民的法律意识需要提高,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漠。古代的阶级思想和对自由平等的压制,以及很多古时对于一些思想家重义轻利观点的推崇,一直流传至今。这就使得很多的民众觉得维护自己的利益是一件不太光彩的事情,以至于在遇到危害自身权益的时候想到的都是尽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民的法律教育比较滞后,公民自身对此的重视也远远不够。在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我们需要将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不断的完善创新,传统的教育模式会让公民在法律意识淡薄的路上越走越远。

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为法律的不健全导致的很多侵害事件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还有很多的罪犯至今仍然因为法律漏洞而逍遥法外,这对国家和社会的安定都构成威胁,对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也产生了影响。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健全。其次,一些原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跟上现代社会发展的步伐,无法满足我们对于公义的追求。再次,个别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比较差,导致了个别执法部门趋于利益化。此外,一些法律目前还没有配套的执行保障部门,有的反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所替代,造成分工不明,最后损害到人民的利益。

法律监督工作主体缺位。法律监督工作中主体缺位也为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我国在日常公事上的监督发挥很好,但是,在实施具体问题上,监督执行不到位。这就使得一些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侵害到了广大群众的利益,更危害了整个国家的利益,因而法律监督工作的不健全对社会发展影响很大。

一些基层部门领导和机构存在职权滥用的行为,使得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了影响。再有,目前一些基层司法机关还存在一些讲人情办事的现象,根据与执法人员关系的远近和好坏来决定办案的效率,这些都对公民权益产生了不良影响。

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目前的社会问题,让我们认识到了法制建设的重要之处,结合马克思的司法公正思想的启示,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思考,以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

有步骤地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马克思认为司法公正的本质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公民也应认识到这一点。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当前法制建设工作的重点,只有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才能为法制建设提供基本保障。首先,我们要提高公民的知识文化水平,这样才能促进它们更好的理解我们的法律法规,在遇到具体事件的时候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其次,公民应该做到知法、用法进而守法。要知道自己的权利有哪些,从而保障自己免受精神和财产的损失。最后,我们要通过加大法制的宣传力度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建立更加完善详细的法律法规。马克思认为无论是司法实体还是司法程序都应具有公正合法性,因而有必要针对我国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法规是整个法制建设中的关键部分,是衡量社会问题的标准,所以任何一个国家都应该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发现法律上的不足,从而进行调整和完善。如果国家的执法机构不能做到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而是强硬执法,那么失去法律的国家就将无法运转,最终沦为一个空壳。因此,我国应该不断的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明确各个执法部门的职能分工,做到有法必依。领导干部发挥榜样作用,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任何人而发生变化。

法律监督主体要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科学的法律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法律监督主体包含权利和义务两个主体,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指导下的法制建设工作就需要使法律监督的主体发挥应有的作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每个公民都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团体尤其是一些新闻媒体应该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运用科学的手段来发挥监督作用,在广大媒体的监督下能够有效推动法制进程。其次,公民也需要行使其监督权,通过举报、诉讼等方式对有关部门执法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进行举报,并且可以提出好的建议来推进政府更为高效的工作,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

综上可知,随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步伐逐渐深入,很多的社会问题开始显现,这也提醒了我们法制建设需要不断完善。因此,我们应该借鉴马克思的司法公正理念,针对目前在司法和法制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探索调整,以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作者为中共淮北市委党校理论研究室主任、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龙宗智:《影响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的现实因素及其对策》,《当代法学》,2015年第3期。

责编/孙垚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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