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客”关系阶段的“求知境界”中,人作为主体,对客体之物有了认知,这就表明个人的精神发展由“欲求阶段”的封闭状态,向自由的“万有相通”之境前进了一大步。
但“求知境界”的自由也还是有限的,所谓“认识必然就是自由”,其实只说了事情的一半。认识了客体的必然性规律之后,还有一个主体(自我)如何对待客观规律的问题:以被动的态度屈从客观规律,在客观规律面前哀鸣悲泣,那就没有自由;只有以主动的态度,“拥抱必然”,才算是自由。这是因为“求知境界”以“主—客”关系为基础,客体及其规律外在于主体,是对主体(自我)的一种限制,限制就是不自由,尚有隔阂不通,所以“求知境界”还未达到“万有相通”之境。
人之所以有求知欲,最初是出于无功用的好奇心,后来则多出于功用心,即出于通过认识规律,使客体为我所用的目的。所以“求知境界”与“功用”紧密相连。在功用中,主体—自我也是不自由的。黑格尔说:在实用中,主体按自己的意志改造外物,使之“为自己服务,把它们视为有用的”,“主体变成自由了”,但“实际上”这种自由“具有片面性”,而且始终存在着“对象的抵抗”。“对象的抵抗”正说明未达到“万有相通”。
在个人继续成长的过程中,个人的独立意识逐渐产生了区分“好”与“坏”的善恶意识,以至达到对他人负有责任和义务的道德意识,这也就是我所说的人生第三境界——“道德境界”,也可以叫作“求善的境界”,心理学家卢文格称之为“公正阶段”。发展到这一水平的“自我”既然有了责任感和义务感,这也就意味着他有了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的能力,他“把自己看作是命运的主人”,“而不是听凭命运摆布的小卒”。道德意识比起求知来,自由、相通的程度显然得到了提升。
但“道德境界”对于实现人的精神自由而言,尚有其局限性:其一,黑格尔说:“道德的观点是关系的观点、应然的观点或要求的观点”。“应然”“要求”“关系”,都是说的理想与现实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尚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尚未完全融合为一,故精神的自由仍是有限的,“应然”—“应该”就有某种强制之意,尽管“道德境界”中的强制同时又是自愿的。其二,“道德境界”不能完全脱离功利(尽管是为他人谋福利)。对象作为工具,服务于外在的目的,在此种意义下,主与客之间也显然是对立的。由此可见,“道德境界”仍属上述精神发展的第二阶段——“主体—客体”关系的阶段,并未实现充分自由,还不能算是“万有相通”。
人生的第四境界,即最高精神境界,是“审美的境界”,也可以叫作“求美的境界”。“审美的境界”之所以“最高”,是因为审美意识完全超越了“主—客”关系的思维方式,而进入了主客融为一体的领域,即上述精神意识发展的第三阶段——“后主客关系的天人合一”阶段。第一,审美意识超越了“求知境界”的认识关系。审美意识不再像在认识关系中那样把对象预先假定为与我对立的、外在的独立自在之物,通过认识活动(通常所谓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认识到对象“是什么”。“审美意识”乃是把对象融入自我之中,而达到一种情景交融的“意境”。所谓对象“是什么”的问题,已经不再滞留在人的考虑和意识之中。对立物消逝了,自我得到了充分的自由。黑格尔在《美学》中说:在审美意识中,对象不再像在“求知境界”中那样“仅仅作为存在着的个别对象”而与“主体性概念”处于外在关系中;审美意识乃是让概念显现于客观存在之中,主客统一而具有生动性,审美对象不再依存于外在之物,而由有限变为无限,由不自由变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