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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背后的社区自治和公共参与问题(3)

《消防法》缺位,物业公司又如何

那么,关于火灾预防和应对,制度层面的规范是否都落到了实处?

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针对住宅区,《消防法》在第十八条还特别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此外,《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假如《消防法》的规定得到认真落实,假如普通人经过消防演练,火灾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可以大大减少。

回到杭州小区纵火事件,该小区2011年竣工交房,大部分业主在2013年入住,至今起码已有四年之久,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物业公司和学校必须检讨:《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是落到了实处,还是只走了一个过场?

消防自救当然是现代城生活必须的生活技巧,假如那位母亲掌握一定的火灾自救技巧,考虑到现场过火面积并不大,母子四人原本可能幸免于难。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遇难者自身的无知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火灾来临,靠普通人自己逃生是最后一道防线。事实上,城市是一个需要高度协作的社会体系,消防部门及时有效地救援,也只是补救措施。更关键的地方在于,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需要的是建筑物本身具备从设计、附属设施开始的主动防火能力。所以,追责杭州这起保姆纵火案,不应放过房屋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只不过从目前物业公司的态度来看,它们并不准备承担责任。

我们来看相关法律条文。

消防设备属于特种设备,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据2016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精神,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所引法律条文可以清楚得知,纵火的保姆固然可恶,但负责蓝色钱江小区物业管理的绿城服务自身的责任也实在难以推卸。假如这家物业公司在消防安全方面尽职尽责,再假如消防部门本身训练更有素、经验更丰富一点,四人死亡的悲剧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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