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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背后的社区自治和公共参与问题(4)

深层次的社区自治和公共参与问题

如果一定要谈公民素质,我们更应该注重中国基层社区的自治与重建问题。杭州“保姆纵火案”从一个侧面展示出的隐性问题是,中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基层社会的自治能力萎缩,至少是未能同步增长。

根据上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的责任,物业公司、居委会、学校、幼儿园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只要有一个单位真正以人为本,依法办事,这样的悲剧都可以避免发生。

从小区住宅内主动防火设施运转不灵来看,物业公司也应该对火灾中母子四人死亡承担部分责任。但没有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实施过程监督,对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业主也只能在事故发生后才能追责。更进一步,就个案而言,事后无论如何追责,生命的损失都已无法弥补。从大面上看,公共服务缺乏过程监督,出问题只是概率事件,谁遇上谁倒霉。

在一些高端小区,不少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都存在心照不宣的契约:只要物业公司为我服务好,我就不管物业的其他事。这些业主主观认定,业主权利在购房合同中写得清清楚楚,物业公司还敢剥夺了不成?殊不知,业主权利的价值不是写在纸上,如果业主不通过行动参与,权利就是一张废纸,等小区出现公共灾难的时候,物业可以跑路,苦难只有业主承担。

从理论上讲,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对物业服务的过程进行监督,小区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公共灾难的发生。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很多小区业主对社区公共事务充满了怠倦,不要说参与管理,就是居委会或物业公司组织消防演练,很多人都拒绝参加。

回到杭州这个案例,一个数百名保安看护的高端小区内,一套市价千万元的豪宅中,一个身价上亿家庭的母亲和三个孩子死于一场保姆点燃的火灾,而直到火灾发生,小区内所有人才知道烟感装置是不报警的,消防栓的水压力是不够的。灾难已经发生,无论该物业公司最终将承担多少法律责任,最终的伤害还是业主自己。

这一切都源自中国人缺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和动力。

大家都应该还记得6月15日发生在江苏丰县一家幼儿园附近的爆炸案。透过现场视频,我们看到,爆炸发生后,很多人躺在地下痛苦挣扎,另有很多人在一旁拍摄视频,却鲜有人出手相助。可以对照的是,2013年4月15日,美国波士顿马拉松比赛终点附近连续发生两次炸弹爆炸,案发现场照片显示,各色人等都积极参与到现场救助当中。

我无意说中国人一概没有同情心、素质低下,只是想说,正在经历高速城市化的中国人大多缺乏自我救助的训练,乃至于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很多人多半不知道该如何施救。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要让基层社会具备自治能力,至少今天拥有房产的城市中产阶层必须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中产者,在拥有房产之后,应该为这个社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可以是基于自身个体权益也可以是基于社区福祉而不断外延出的行动和公共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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