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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的门道:人情和贿赂的界限在哪里

行贿是一种揣测“博弈”

文 | 徐贲

作者为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

本文首发于总第809期《中国新闻周刊》  

78岁的刘先林院士乘坐高铁二等座引发了不少议论,他也因此被赞美为品格出众的“二等车院士”。对这件事的报道还添加了他“穿着一双旧皮鞋”的细节,凸显他生活简朴的高尚人格和清流作风。国人这么在意“二等车”的身份象征意义,令我想起回国第二天碰到的一件与“行贿”有关的“二等车”事情。

我在上海买去苏州的预售票,在我前面的一位客人买近十张车票。售票员把一叠车票递给他,他看了一下说,我要一等座,不要二等座。售票员说,你又没说要一等座,一般人买的都是二等座。客人说,你又没有问我。一边说,一边递给售票员一张一百元的人民币,以商量的口气说,师傅帮个忙,人家是老板,只坐一等座。售票员看了他一眼说,你这是什么意思,票既已签出,就不能改了。

这位客人显然是想贿赂售票员,我不知道,如果换票只是举手之劳,售票员会不会给客人换票,或者会不会收这一百元。但是,出钱请人办事,收钱替人办事的事在中国肯定是不少的。如果金额不大,人们一般不会把这种事情说成是“贿赂”,而更愿意当作“人情”。

出钱请别人“办事”或“行个方便”是否构成“贿赂”,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收钱者的职位性质,以及是否违反法规有关。买票的客人出一百元请售票员“给个方便”,这与闯红灯的驾驶员出一百元请交通警不要开他罚单显然是不同的。售票员不给方便,客人顶多没有面子,下不了台,而警察如果拒贿,驾驶员则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我们把这两个行为都视为贿赂,后面的这个比前面的那个有更大的风险,因此也必须更加隐蔽才行。

哈佛大学教授史蒂芬·平克在《思想本质:语言是洞察人类天性之窗》一书中区分了“日常贿赂”和“违法贿赂”,可以用来分辨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况。平克指出,在违法贿赂中,行贿者不能确定他的对象是否会徇私枉法接受他的贿赂。他也不能确定这个往往手握某种权力的对象是否会给他带来法律上的麻烦。因此,他的行贿意图会成为一种“博弈”,“博弈涉及的一个共性就是,行动者并不了解对方的价值观”。他必须巧妙地用语言进行某种试探,不留把柄地摸清对方的态度,这样才能不至于贸然行事,免得偷鸡不成蚀把米。

即使尚未有行贿行动,试探性行贿也已经构成了隐性贿赂。隐性贿赂一直是执法和法律制度的一大难题,因此不断会有人钻这个空子。行贿者在行动之前会试探对方,但更经常是通过中间人牵线,进行试探。

1980年,在美国有过一个案例,是在没有受贿的情况下对贿赂者的法律追究。有一位名叫万达·布兰兹塔特的女士,她为美国妇女联盟当说客。为了争取伊利诺伊州一位议员对《平等权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的支持,她给这位议员递了一张名片,上面写着:先生,我们将为您的选举提供帮助,并为您对《平等权利修正案》的积极努力再加上1000美元。她遭到起诉,检察官认为,这张名片已经构成了“行贿合同”,陪审团同意检察官的看法。

在美国,游说国会议员的行为普遍存在,手法各式各样,金钱影响政治并不是什么新闻。布兰兹塔特游说这位议员,遇上麻烦,是因为她太直率,太不懂得隐性贿赂的门道。

任何一个社会里都会存在某些日常贿赂和违法贿赂,对民主法治危害最大的是违法贿赂。从性质上说,公开的和隐性的违法行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在一个社会里,贿赂是否总是需要小心翼翼加以隐蔽,或是可以堂而皇之公然进行,却是大有区别的。这倒不一定是因为人们对贿赂有什么特别的羞耻感或良心不安,而是因为社会公众一般会以谴责的眼光来看待贿赂行为。贿赂要隐蔽,正是为了躲避这样的公众眼光。至少在这个意义上,公众眼光还是能对贿赂起到一点制约作用的。

[责任编辑:孙易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