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坚持法治与问题双重导向,找准着力点,推动法治实践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治导向 问题导向 着力点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系统工程中,法治为其提供了基本方向和发展轨道,问题为其提供了突出抓手和改进重点。作为两个关键性因素,法治和问题具有双重导向的意义。现阶段,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要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为指导,高度重视法治和问题双重导向,找准问题的症结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取得新的发展。
完善法律体系,提升法律质量
法治,其首要内涵应是一种“良法之治”,以此为基础,进而形成“良法”得到真正实施的“真法之治”,最终达到“美法之治”的状态。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托即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及其所涵盖的法,从本质上讲,是我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法,这是真正意义上的“良法”。但也要看到,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在科学性、完备性、协调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有些方面的法律空缺,有些法律已不适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些法律未能全面反映人民意愿,有些法律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法规和法条之间相互矛盾,立法工作中存在部门化倾向等。这些问题对法律质量的水平造成了消极影响,不利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
扎实推进依法治国,基础性的工作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努力提升法律质量,以夯实“良法之治”的“地基”。完善法律体系,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实际,对现行法律进行必要的梳理,该废除的要坚决废除,该修改的要适时修改,该解释的要及时解释,使法律条文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始终处于高位水平。提升法律质量,就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不断创新和完善立法体制,制定法律时充分吸纳人民群众合理化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全面提升法律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结合我国目前实际,完善法律体系、提升法律质量,必须进一步完善人大立法制度、行政立法制度等已有的立法模式,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大胆探索社会立法等新模式,不断拓宽普通民众有序、合理、高效地参与立法的新路径;完善《立法法》等法律制度,从法律制定的源头不断强化公平意识和公平规则;加强互联网领域、社会组织和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立法,使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加大力度清理不协调、不统一、甚至前后矛盾的法律,解决不同部门法律之间及法律内部各条文之间存在的冲突问题;加强立法的预见性、前瞻性研究,认真总结立法工作的规律性,立法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实际问题,还要未雨绸缪,充分考虑到未来发展的趋势,努力使立法活动能够主动适应改革发展,为重大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依法严格约束公权力
公权力是最强大的权力。无论是哪种公权力,无论是由权力主体自己行使还是委托行使,一旦行使,其不法行为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在公权力的行使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社会成员的权益处置问题。从现代法治特征及要求来看,公权力只有接受法律约束、严格依法行使,执行公权力的人员特别是官员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有法治可言。正因如此,法治把公权力控制制度、国家责任制度、权力与责任制度的存在与实施作为其重要的实质要件,使公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使政府成为法律约束下的政府。公权力的行使不得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也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这也是现代法治的精髓之所在。
为了保障人民治国权力的正确行使,必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权力进行法律规范和约束,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作为重中之重,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在约束公权力方面,已经制定了不少法律规范。比如宪法就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追究。除宪法外,其他法律中也有类似约束公权力的具体规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懒政、怠政、权力寻租、徇私枉法等现象依然存在。究其原因,一是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二是已有控权法律制度执行不实、不严,或者可操作性上仍需改进。因此,进一步约束公权力,要从完善并严格执行控权法律制度方面下功夫,特别要在“严”与“实”上下功夫。
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首先要做到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做到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无差别的保护,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达到“法治”状态。在公民权利法律化的目标和要求满足以后,法律规范的实施结果对评价是否达到法治状态起决定作用。只有在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切实保障的时候,才真正实现有法之治,从而达到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实现人民权利和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与途径,其本质要求在于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侵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依法惩处各种刑事犯罪、依法审理各类经济案件、依法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依法保障人权和民生上,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不能忽视的是,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和公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等尚需加强,民告官问题、边远地区群众诉讼不便问题,各类案件的审结率和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均有待进一步解决。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对这些问题需要加以重点关注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立法保障是条件,行政保护是关键,司法救济是最后防线,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的协同配合,不断加强和提升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力度。
高度重视法律正义的协调发展
正义是社会主义性质法律的本质属性,在全社会范围内追求和实现法律正义,是依法治国所要达到的重要目标。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作为法律正义的两种类型,前者是关于法定权利和义务本身的正义,强调的是法律具体内容的正义,而后者则更关注法律制定、执行和适用过程中的正义。程序正义作为实体正义的保障,不仅能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支撑,而且可以对公权力进行必要的约束与限制,弥补实体规则存在的某些缺陷和不足。在一定意义上,正当的程序又是法律创制的基石,真切地体现着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不仅要高度重视权利义务分配的实体正义,更不能忽视程序正义这种“看得见的实现公平的方式”。
在我国法治实践中,对程序正义重视不够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程序不公不仅严重制约法律结果的公正,而且严重影响法律权威和法治公信力。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不公正的法律裁判要比一般犯罪行为的影响更为恶劣。轻视程序正义已经对实现实体正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司法不公问题,有相当部分是因程序不公造成的。要改变这种状况,促进法律正义的全面落实,就必须打破“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观念的束缚,既不能只看结果、不要过程,完全舍弃程序公正,又不能单纯地只追求程序公正,脱离实体公正搞程序优先或程序至上。只有把两种正义紧密结合起来,在法治实践中共同推进、协调发展,才是对待法律正义的正确态度与做法。
(作者单位分别为西南财经大学组织人事部;四川农业大学商学院)
【注:本文系2014年四川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科专业建设科研项目(项目编号:ZXY14-07)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责编/孙垚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