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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当代解读

【摘要】人的问题,始终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心问题,关注人生活的现实世界,关注现实世界中“有个性的人”是马克思哲学思想区别于其他哲学思想的主要标志。马克思分析了不同历史阶段下个人与国家、个人与法的关系,进而从理论上提出人的全面发展思想,奠定了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这也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马克思 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唯物史观 当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B038 【文献标识码】A

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以人为研究起点

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时,马克思在开篇讲到,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马克思首先发现的是被扼杀的“简单的真理”——而这一真理一直被各种意识形态所掩盖,即人们必须首先解决吃饭、喝水、穿戴、生活等问题,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和宗教等活动。有生命的个体即人类的生存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没有个人的存在,无视人类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就不会有社会,更没有历史的发展。因此,在社会和历史的进程中人们也应该以主体的身份出现。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讨论个人和国家、民族,个人和法律的关系时,首先给出了“人”的定义,马克思所指称的人是具有“物质联系的”“现实存在着的、活动的人”,不是处于某种僵化不变状态和虚幻的离群索居中的人,这是马克思理论的出发点。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首先调查了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前提。现实的人、他们的实践活动和物质生活条件是马克思讨论该问题的三个关键要素。现实的个人离开其实践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就只能靠想象过活而非真正意义上活着的人;实践的主体只能是现实的人,否则实践也同样只能是一种抽象的活动而欠缺主体;而物质生活条件,既是人们实践活动的结果,也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发展演进的现实基础。据此,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他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

人的问题是马克思谈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和民族关系的前提,这里的人是现实的人,是发展过程中的人,既能够通过观察而感觉到,又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发展演变。这个前提既源自现实生活又在马克思的国家观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以至于马克思在论述其国家与政治观时一刻也离不开这个前提。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继而以此为基点展开。

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阐释

马克思将个人发展的最高阶段称为“有个性的个人”,也即真正的个人,而此阶段的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马克思称之为“自由人的联合体”。不同于自然意义上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共同体,它是个人实现其自由与个性的途径,同时也将成为自由个人的生存状态。

马克思认为,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一种联合,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在这样的共同体及其存在方式中,个人的存在呈现出无限的可能性和开放性,即个人的存在更多的是一种“能在”而不是一种“定在”,这种存在是全面的与丰富的。这正是马克思所言的个人以自由的方式占有自身,他能够是现实中任何一种存在者,而不必然是一种存在者。

马克思认为,要实现人的发展的第三个、也是最高的阶段,即“有个性的个人”阶段,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必须是这一阶段人的“个性”表现。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发展是这样一种发展方式,每一个人都是社会中的完整的个人,都能得到平等,自由,诚信,正直与和谐的发展,这是全面的发展,更是每个人占有自己全面本质的发展。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一个不断超越一定历史束缚的过程,一个逐步改善和进步的过程,更是一个促进全人类解放的过程。按照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一个“自由人的联盟”,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则是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

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个人自由发展的联合体,共产主义运动将是一种现实的运动。在那样的联合体中,每个人作为主体可以得到更多的自由,它不是每个人占有多少物质资料,而是人们为自己为自由而发展。在个人高度发展的状态中,每个人都不仅是自然的主人,更是自己的主人。个人“不应该仅仅被理解为直接的、片面的享受,不应该仅仅被理解为占有、拥有”,而应当理解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全面的本质”。理想的自由联合体为人们提出了这样的设想,人们创造出来的劳动产品和生产资料置于自己的完全控制之下,人类来支配物和对象而非他们作为异己的力量存在来支配人,人们在这样全面而丰富的社会关系中真正成为具有自由个性的人,真正实现全面的发展。

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的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使人成为自己的主人,人作为主体可以在最大限度的自由下发展。将该理论纳入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自主参与国家管理公共事务。在马克思设想的真正民主制中,带有政治性质的国家消失了,人民真正实现自我管理,公共事物的管理由社会成员共同参加、共同执行。“人民”“民主”终于可以恢复它的本来含义,使其名实相符。在我们以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为理论依据,朝着共产主义目标大步迈进的过程中,其所蕴含的丰富内涵对我国当代的民主政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价值和意义。

马克思真正确立了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是第一个站在普通工人的立场上来观察生活的伟大思想家,”人民群众才是革命的主体和历史的真正主人,是社会生产力的真正创造者。同时,马克思还重点强调了“穷人的代表”——无产阶级的历史地位和先进性,认为无产阶级是真正民主的实现者,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最革命的阶级。马克思的人民主体思想唤醒了普通民众,使人民当家做主的观念具有了现实内容,并日益深入人心,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治制度的理论依据。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创建了最好的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形式,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体现了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彻底否定了多数民众被少数剥削阶级的政治压迫,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愿望,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政治制度。同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非西方三权分立政体下的相互制约与平衡,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权力机构设置的明显区别。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本文系2015年度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项目编号:2015SJB065)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

③[美]兰德尔·柯林斯、迈克尔·马科夫斯基:《发现社会之旅——西方社会学思想述评》,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

责编/孙垚 美编/杨玲玲

[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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