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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安全的虚拟性问题:网络文化霸权

凭借传媒技术,建构网络信息垄断地位

国际上,网络信息在迅猛增长的同时,呈现出空间分布和共享程度等方面的梯度差异。北美、日本和西欧等信息基础设施较为发达的国家,通过占据世界信息发布权的优势,制定着信息化进程中的游戏规则,逐步构建起自身在网络上的信息垄断地位。国际互联网作为信息载体,为传媒提供了新的天地。西方许多知名通讯社,如美联社、路透社等都先后在网上建立起自己的网页。美国三大广播公司纷纷在网络上开播新闻,其中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和美国广播公司所发布的信息量是世界其他各国信息发布总量的一百倍。同时,CNN(有线新闻广播公司)网络版是互联网上点击量最大的新闻网址之一,互联网上的大多数报纸也是由美国开办的。此外,美国还拥有许多由政府主办的对外宣传机构,如美国之音、世界电视网等。这些机构集广播、电视、卫 星和因特网为一体,通过互联网将声音图像传递到世界网络的每一个终端和节点,范围几乎覆盖全球。由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传媒帝国基本垄断了报道和解释国际重大事件的权利。其结果一方面使得发展中国家更加难以抵挡美国发动的文化攻势,另一 方面则是形成全球范围的信息垄断。

依靠多彩的网络文化生活,增强西方文化吸引力

近年来,互联网的即时迅速等特点使西方的文化产品,如好莱坞电影、迪斯尼动画和格莱美音乐等更为便捷地在网络上传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通过语言、形象、明星和故事等元素使其影视产品在极具视听效果的同时,潜移默化地将西方的社会政治理念及价值观念渗透给观众,发展中国家的民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深受其影响。美国电影音乐等文化产品所宣扬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利己主义等价值理念通 网络传播给大众,并渗透到了全球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实现了文化产品的网络倾销,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而且在“民主、自由、平等”的旗号 下进行文化颠覆、推行文化霸权。

 

网络文化霸权的生成要素

技术强势者的技术优势是网络文化霸权的生成基础

在传统文化霸权的推进中,优势者与劣势者之间有相当大的政治、军事、经济差异,文化霸权的生成基础在于不同群体之间实力差异的存在。在信息时代,群体之间的差异性体现在技术层面涌现,技术优势成为网络文化霸权的基础。

首先,技术强势者在网络文化传播载体上拥有优势。比尔•盖茨曾提到:“在现实的世界里,我们都在为平等而努力,我们也可用这种平等来帮助我们认清一些社会学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在物理世界中并未得到解决。网络并不能推倒歧视和不平等这些障碍,但却是一种强大的推动力。“网络文化霸权作为一种群体对群体的文化控制与支配行为,通常强者会依仗自身所具备的物质优势来进行文化的输出。拥有强大综合国力的西方国家,将其物质生产力的优势转化为信息技术物质载体优势,为网络文化的输出提供了诸如高性能计算机、移动终端、卫星光纤、服务基站等更有效的传播设备。这些传播设备作为传播文化的物质基础,为技术强势者的优势确立提供了物质保障。

其次,技术强势者在网络文化传播方式上拥有优势。与传统文化传播方式不同,网络文化的传播方式取决于计算机的软体,计算机中所安装的系统程序、应用程序,网民上网浏览的网站、社区,以及移动终端搭载的客户端等等都是网络文化的传播方式。技术强势者通过对计算机软体的控制来建立网络文化传播方式的优势。

最后,技术强势者在网络文化传播内容上拥有优势。如《庄子》中提到的那样:“有机械者必有机事,有机事者必有机心。”人可以通过赋予技术内容的手段表达和传播自我的意识形态。技术强势者利用技术的手段掌控着网络文化传播的内容,在用各种方式丰富本国、本民族文化内容的同时,也限制和压抑着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通过对内容进行民主化、自由化的包装,与此同时将与自己存在不同意见的文化 扭曲并对立,从内容上将自己的文化置于人类主流文化的地位。

技术强势者的利益需求是网络文化霸权的生成动力

文化是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集合的形态。一个国家要维护阶级利益和国家利益,仅仅依靠政治、经济、军事手段是不够的,需要有文化手段与之匹配,美国前国务卿库姆斯就曾把文化交流称为“对外政策的第四维”。维护国家、民族利益是推广文化的根本动力,在被不加节制地扩大之后变成为了文化霸权的生成动力。同样,技术强势者国家和民族的利益需求也是网络文化霸权生成的根本动力,一个国家的文化成为主流文化代表的其价值观支配了国际政治秩序,它就必然在国际社会中处于领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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