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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平衡(2)

——香港保障房政策的运行机制评析

经济适用房的主要优点是:(1)公民拥有产权,可将其作为资产传给子孙后代,拥有主人公的感觉,会加倍爱惜房子。(2)政府建设、出售经济适用房后,即由购买者自己管理房屋,政府保障房管理负担较轻。(3)政府出售经济适用房后可收回建房资金,可借适当赢利进行保障房滚动开发。相对公租房而言,该类保障房收回成本快,前期投入少。

经济适用房的主要缺点是:(1)对保障对象的经济水平要求较高,住房是大宗商品,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不菲,政府多以保本微利的价格出售,尽管其售价比商品房低得多,但也不是所有低收入者所能承受,因此经济适用房难以满足最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要,即使像广泛地向公民提供经济适用房(政府组屋)的新加坡,对约占人口总数10%以上的最低收入者,也只能提供租赁性政府组屋。(2)相对公租房而言,经济适用房的公平性有所不足。经济适用房只售不还,一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时经济情况较差,并不意味着他日后经济情况一直都较差,但即使他日后经济情况变好,政府也难要求他退还经济适用房。而公租房则“永远”只提供给中低收入者,一旦承租者的资产和收入超越了规定的标准,就须退出公租房,因而更显公平。(3)经济适用房只售不还,政府手中的房源始终紧缺,几无陈量房可供周转,需持续建房,以满足低收入者不断增长的住房需要;而公租房却不一样,运转几个轮回后,政府手中的陈量房较多,可不断地租给新的中低收入者,虽然公租房为了保证必要的居住稳定性,需进口大、出口小,政府也要不断建房,但相对经济适用房而言,建房规模还是要小得多。(4)若经济适用房售价不菲,且广泛实施,则会降低劳动者对低薪的忍受力,导致本地劳动力成本提升,保障对象勉力购买后,很易导致家庭投资、教育及生活等其他开支的挤出效应,给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5)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或近于个人所有,相对中低收入者而言售价不菲,在与公租房同时面对保障对象时,居住品质多强于公租房,这一点已在香港和新加坡的公屋实践中得到了证明。同时,经济适用房过于扩张,容易侵犯商品房市场,会对政府土地财政产生不良影响,除非这个国家或地区土地并非国有、不存在政府卖地现象,或者虽有政府卖地现象,但政府财政状况甚好,几乎不依靠土地财政。香港是一个土地政府所有且土地资源高度稀缺的城市,政府需借土地财政来实行低税制,以吸引投资和人才,这就决定了香港的经济适用房发展必然受限。

公租房的主要优点是:(1)只租不售,租赁者无需像经济适用房购买者那样的经济实力,保障范围相对较广。(2)保障对象没有购房压力,既可使他们忍受相对低薪,以利降低劳动力成本,又可使他们拥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进行家庭教育投资,或进行小规模经营性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3)更显公平合理。一个人在中低收入时期可以租赁公租房,等到他们由中低收入者变成较高收入者,就须退出公租房,因而更显公平合理。(4)由于公租房一般不是根据租房市场而是根据中低收入者的经济承受能力来确定租金,加上政府财力和中低收入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均较有限以及过度保障会培养懒汉等原因,政府一般不会为低收入者提供较宽敞、舒适的公租房,而只提供可以“遮风挡雨”、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公租房,以激励保障对象奋发有为,积极赚钱购买宽敞、舒适的商品房,因而公租房既能全面地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住房保障,也能较好地保护住房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相对适宜于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程度较深的国家和地区。

公租房的主要缺点是:(1)房屋承租、退租、维护诸环节上管理任务琐碎、繁重,需健全到位的管理制度相配套;否则,公租房势必沦为乱象纷呈的鸡肋,政府也会对其失去建设兴趣。(2)建设资金筹措难,回笼慢,前期财政投入大。(3)居住空间小,不易满足中等甚至中等偏下收入者的住房需要。因为中等、中等偏下收入者既因有一定经济实力而对公租房的居住品质不满,却又无财力购买商品房,所以在以公租房为保障房主体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会以少量经济适用房作为公租房的补充,以满足所谓“夹心层”的居住需要,香港地区便是如此。(4)公租房租赁者不是房屋产权人,公租房不能继承,租赁者即使长期居住,也难产生“主人翁”之感,很难像产权人那样爱护房子,若政府廉能水平有限,则监管、维修公租房的负担会沉重无比,公租房制度会变得腐败不堪。

香港的土地属政府所有,自然资源贫乏,政府需借助卖地收入来维系低税制,以吸引投资和人才。也就是说,香港政府既有条件又有必要搞土地财政,维护住房市场的繁荣。同时,香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因救火赈灾建立了大批廉价公屋可资运转;经过数十年的发展,香港法治健全、社会透明、政府廉能,能胜任公租房高度琐碎、繁重的管理重任。正因为如此,香港保障房体系才会以公租房——公屋为主、以经济适用房——居室为辅、且居室常以住房市场“调节器”的身份而存在。

如何保障公租房的平稳运行?香港政府的做法是:首先,准确界定何种经济水平以下者需政府为他们提供公屋,科学设定公屋承租者的资产和月收入限额,以保证公屋资源不被滥用。香港房屋署根据居民家庭资产、收入、支出、房价、房租、人数等因素,决定家庭资产、月入息(即收入,下同)多少以下可承租公屋,家庭人数及年龄不同,申请公屋的资产、入息标准不同,承租的公屋面积也有所区别,该标准每年调整一次。现行资产和入息的标准见表1、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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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公屋租户的收入指数合理确定租金,以保证租户负担得起租金。2007年6月,香港立法会通过《2007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用新的公屋租金调整框架取代《房屋条例》(第283章)所订的根据法定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10%来确定租金的做法,将其改为根据公屋租户家庭收入的变动而上调或下调租金。在新租金调整机制下,公屋租金每两年检讨一次。公屋租金根据租户家庭收入指数的变动而上下调整。新近一次租金检讨在2014年进行,虽然期间收入指数上升19.27%,但是公屋租金由2014年9月1日起的增幅则为上限的10%(香港房屋署,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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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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