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租公屋者的资产和入息限额、公屋租金设定后,无论限额之内还是限额之外都有值得区别对待的具体情况。在限额之外,亦即公屋保障范围之外,还有一批经济相对较好、具有一定住房购买能力、想置业而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群体,需不同程度的住房保障。还有一些家庭承租公屋后经济条件有所改善,希望购买租住的公屋。这些人的住房同样有保障品和商品的双重属性,只不过相对限额内的保障对象的住房而言,其保障品属性相对较淡而已。为此,香港房屋署制定了“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室计划)、“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计划)以及“置业资助贷款计划”(置贷计划)、安置心计划等,让该类居民有能力购买政府提供的居室和公屋,或资助他们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房。在这些计划里,以居室计划为主,居室是香港政府提供给居民的最主要的购买类保障房。
需要指出的是,香港保障房以廉价租赁房——公屋为主,供居民购买的廉价产权房——居室等不仅在保障房体系中所占的份额较小,而且常以住房“调节器”的形式出现。每当房价高涨、房租高企、越来越多的人难以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时,香港房委会就会扩大公屋的申请范围,同时兴建居室,以少许赢利但又比商品房售价低得多的价格卖给符合条件的居民;当商品房售价低落时,政府则会主动停建居室,以免其对住房市场形成冲击。这也反映了保障房的保障范围并无绝对界限,它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收入尤其是商品房的售价和租金而不断变化的。1997年,香港回归前夕,房价飞涨,特区政府计划每年推出5万套居屋给申请者,同时鼓励租住公屋的居民购置居所,希望到2008年70%的香港人居住在自己购置的住宅中。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来袭,香港楼市持续暴跌,私人楼宇价格指数从1997年的163.1下降到2003年的61.6,许多按揭贷款购房者都成为负资产人士。为了稳定楼市,2003年9月特区政府宣布无限期停建及停售居屋和租者置其屋计划,终止私人机构参建居屋,停止推行混合发展计划等,全面暂停“可售”类公屋政策。2004年以后,私人楼宇价格迅速上涨,2011年超过历史最高水平,很多居民被房地产市场抛弃,置业变得十分困难,特区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中宣布重建居屋,而后房屋署决定每年新建约8000个居屋单位,供符合条件的人购买,以回应中低收入家庭的置业诉求。
在资产和入息限额之内,公屋承租者的经济条件也有不同,公屋租金也有所区别。香港房委会的做法是对限额以内的超低收入者予以不同程度的租金减免。从2007年8月开始,公屋租户如符合下列資格,便可获减四份之一或一半租金:第一,非长者家庭总收入低于轮候册入息限额50%,或租金与入息比例超过25%,或家庭总收入介乎轮候册入息限额50%至70%之间,而租金与入息比例超过15%,均可获减50%的租金;第二,非长者家庭总收入低于轮候册入息限额70%、但不低于50%,或租金与入息比例超过18.5%、但不超过25%,均可获减四分之一的租金;第三,长者家庭(即全部家庭成员年满60岁或以上)总收入低于轮候册入息限额70%,或租金与入息比例超过18.5%,均可获减50%的租金。这些规定既反映了香港公屋政策的细腻与公平,也说明香港公屋政策制定者深谙住房保障之道,即使是被冠以保障房之名的住房,除了极少数以完全免费的形式提供给赤贫者的保障房外,其他保障房仍被视为兼具保障品和商品性质的住房,且其保障品的属性有强弱之别。
除了公屋和居室的建设规模常被用作调节住房市场的“调节器”外,公屋的单套面积、人均居住面积、建筑高度和密度等也被视作住房市场的调节手段之一。为了不损害住房市场的健康运行,以便政府能从土地市场获得较多卖地收入,同时也为了让居民租得起或买得起公屋,香港政府坚守公屋的高层、高密度、小户型(单套面积和人均居住面积均小)等原则,使居民保有努力工作、攒钱买商品房的动力,借以保障住房市场需求,促进住房市场繁荣发展。20世纪50年代,香港开始建设公屋时,成人人均面积仅2.2平米;20世纪60年代,成人人均居住面积为3.3平米;1973年至1977年,香港政府推行“十年建屋计划”,规定个人居住面积不少于3.25平米;20世纪80年代,人均居住面积提高到5平米;20世纪90年代末,人均居住面积才提高到7.5平米;时至今日,新和谐式公屋的二至三人单位(室内面积约22平方米)可配予二或三人家庭、一睡房单位(室内面积约30平方米)可配予三或四人家庭等,人均居住面积也仅10平米左右。20世纪50年代,公屋(即“救灾屋”)每户面积11.14平米,设备简陋,没有厨房,洗手间、浴室和水喉楼层公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公屋单套面积多为23至46平米,每户有单独的厨房、洗手间。1987年,香港推出新款十字星型公屋——青衣华苑的两房套间仅37平米、三房套间仅52或59平米。1996年以来,香港推出的康和式公寓的两房、三房单套面积一般也只46平米、61平米,卧室甚至只有4~5平米,三居室一般不超过85平米,且即使85平米的住房内住有6人之多,也被视为必须迁出的“优先处理宽敞户”。为了节省土地,香港公屋采取了高层、高密度的发展模式,目前新建的公屋都向高空发展,住宅大厦一般以40层高为标准(叶国谦,2006)。与私人地产商开发的住宅区相比,公屋住区的开发密度要高出44%~72%(杨靖、郭菂、张嵩,2008)。
在坚守高层、高密度、小户型原则的同时,尽可能提高公屋住户的居住品质,以增进公屋的住房保障意义。在此方面,香港公屋主要通过精巧的室内设计、丰富的室外景观设计、完备的配套设施、便捷的交通、严格的管理和细腻的服务来弥补公屋的“先天不足”,力求在房屋夹缝中为居民创造出“别样的洞天”(邹颖、卞洪滨,1999),让社区成为居民的户外“起居室”,实现公屋虽小但整体居住环境却未恶化的良好效果。
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的香港住房保障机制之所以能取得成功,不仅取决于香港住房委员会明确地将住房分为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两个部分,根据经济情况、居民收入、房价等因素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的住房保障,而且取决于以下几个关键条件。
第一,土地政府所有。香港公屋政策赖以实行的关键条件之一是土地政府所有,政府能免费向房委会提供用来建设公屋的土地,若土地并非政府所有,在寸土寸金的香港,政府须花高价购买土地建设公屋,则不仅财政难以承受,而且这样的公屋即使建成,低收入居民也租不起。
第二,政府对土地财政高度依赖。香港政府需通过卖地收入来维持低税制,以吸引投资和人才,维持经济繁荣。如果不依赖土地财政,那么香港政府完全可以像新加坡政府那样更广泛、更高层次地实行住房保障政策,使住房保障范围空前扩大,住房市场高度紧缩。正因为香港既要实行具有基本品质的住房保障,又要保护住房市场的持续繁荣,所以香港政府才不得不根据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而不断地在住房公平和效率之间艰难地寻找平衡。
第三,法治完备,社会透明,政府廉能。实施住房保障的前提之一是如何确保公房能够被分配给真正有需要的人,如何根据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提供不同层次的住房保障,这就需要该地区法治健全、征信系统完善、政府廉洁高效,确保申请租赁或购买公屋者的资产和收入真实可信,每一位申请者都不造假,每一位与保障房建设、分配、管理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都既不敢腐败寻租,又有能力把公屋建设、运转、维护工作做好,否则公屋资源就会被无谓浪费,公屋品质也无从保证。
第四,成立专门机构,颁布相关法律,制定一系列严格到位的政策。为了加强公屋建设、管理工作,香港政府成立了房屋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房屋署,专门负责公共住房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等具体事务;颁布了《房屋条例》《建筑条例》《业主与租客条例》等法规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住房保障的适用对象、标准、水平、资金来源、管理机构及相关罚则(李小莹、刘伊生,2011),制定了一系列公营房屋政策,共分为甲、乙、丙三个部分:甲部是公屋申请、调迁及资助置业计划,规定了申请租住公屋的资格、拆迁户的安置、租住公共房屋编配标准等12个方面的具体政策。乙部、丙部包括房屋管理、租金政策及一般事项等。这些法律和政策使公屋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五,没有流动人口及潜在的“洼地”效应。香港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体,不像内地大城市存在严峻的流动人口居住问题,不会出现潜在的“洼地”效应——住房保障越好,流动人口就越会因此大量涌入,使政府不堪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