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铲除诬告滋生的土壤,要从培育党内价值观和打牢党内政治文化根基入手,让诬告的歪风邪气无所遁形,在党内和全社会形成不敢诬告、不能诬告、不想诬告的文化氛围和制度机制,从而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培厚良好政治生态的土壤。
【关键词】诬告 政治文化 党纪国法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监督权是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检举的权利。同时,《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都对党员应当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有所规定。但诬告无疑是以上述两种权利的异化,危害甚大。创造风清气正的政治文化,铲除诬告滋生的土壤,既是党内政治文化建设的紧迫任务,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课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支持依据事实向上反映问题,提倡实事求是、光明正大的实名举报,但坚决反对捏造事实的诬告。在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既要“打虎拍蝇”,也要对诬告者打击震慑,在党内决不允许诬告陷害大行其道,用明规矩消除“潜规则”,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培厚良好政治生态的土壤。
诬告歪风导致政治生态恶化,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文化氛围难以形成
以党内政治文化为灵魂,培育健康向上的党内价值观。诬告与党内政治生活、政治生态、政治文化息息相关。党内政治文化不健康,党内政治生态不好,往往导致党内诬告之风越甚。诬告大行其道,导致政治生态恶化,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文化氛围难以形成。因此,铲除诬告滋生的土壤,要从培育党内价值观和打牢党内政治文化根基入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党内政治生活、政治生态、政治文化是相辅相成的,政治文化是政治生活的灵魂,对政治生态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要注重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倡导和弘扬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价值观,旗帜鲜明地抵制和反对关系学、厚黑学、官场术、‘潜规则’等庸俗腐朽的政治文化,不断培厚良好政治生态的土壤。”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党内政治、政治生态、政治文化之间的内在逻辑,深化了中国共产党在新形势下对党内政治生活规律的认识,特别是在党内倡导和弘扬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的价值观,为营造党内良好的政治生态提供丰厚的精神滋养,使铲除诬告拥有强烈鲜明的文化共识,让诬告在党内没有文化氛围和形不成文化气候。
创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文化,必须认清诬告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澄清对诬告的思想认识误区。诬告者往往都以“维护党纪国法正义”之名或者打着“举报贪腐”的旗号,冠冕堂皇,振振有词,实质上都有着不可告人的动机和目的。诬告不仅给被诬告人心理和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令敢于干事和担当的干部心寒,极容易对其他干部产生“涟漪效应”而不敢坚持原则,谁要是坚持了原则得罪了“坏人”,将来在仕途上就给自己埋下了“炸弹”,导致“坏人”诬告有恃无恐、胆大妄为,还分散反腐败工作力量,耗费反腐败工作成本,破坏反腐败工作布局。实践中对诬告认定十分慎重,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慎重对待和查清诬告人不矛盾。如果不查清诬告人是谁,除造成上述严重危害外,还会造成干部之间的相互猜疑和不信任。查清诬告人和接受监督不矛盾,查清诬告不是打击举报人。查清诬告和接受监督的目的具有同一性,都是为了全面从严治党,传承和弘扬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价值观。因此,在党内政治文化建设上,笔者建议如同对腐败“零容忍”一样,对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行为都应当持有“零容忍”的态度。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充分运用媒体和纪委的专业力量,让诬告的歪风邪气无所遁形
以舆论引导激浊扬清,让诬告的歪风邪气无所遁形。主流媒体应当大张旗鼓地宣传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干部事迹,用鲜活生动的语言讲好他们的故事,在党内形成充沛的正能量。同时,主流媒体要聚焦诬告与被诬告的舆情视点,在涉及到是非原则的诬告问题上不失声、不缺位,对已被党组织批准和纪委认定是诬告的通报案例进行跟踪采访调查,鼓励各级纪委积极支持媒体相关采访,充分发挥各级纪委以舆论引导激浊扬清的独特权威作用,别让已经定性和处理结束的诬告人和诬告行为变成“死档案”,而是把“死档案”变成“活案例”,充分运用媒体和纪委的专业力量,进行翔实确切的信息披露(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有规定的除外),呈现诬告事件真相,以正视听。对诬告案例深入剖析,充分报道诬告的负效应,揭示诬告者五花八门的动机,揭露诬告者不可告人的目的,对被诬告人造成的伤害,给政治生态造成的严重破坏,给党的事业和反腐败造成的严重危害,形成严厉谴责诬告者的强大舆论场,提升决不能让诬告大行其道的话语音量,发挥诬告案例的警示作用。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让诬告者受到党纪追究。党内政治文化有着非强制性的影响力,创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文化,需要依靠承载风清气正政治文化价值的党的纪律做强制性保障。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是习近平总书记坚决反对和批判的党内“七个有之”之一。诬告陷害本身就是一种不讲规矩的行为,必须用党内规矩进行约束。在党内打击诬告陷害,必须严明党的组织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7年1月1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发布消息,通报经中共沈阳市委批准,中共沈阳市纪委对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李英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在此次通报李英华涉及的问题中包括违反组织纪律,为谋个人职务诬告他人一项内容。事实上,近年来,因诬告他人落马的官员,李英华不是第一人。一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党员领导干部被卷进了诬告漩涡,一些党组织和纪委在诬告漩涡中敢于担当,做到查清事实,澄清是非,保护了一些好干部,使诬告陷害者受到了党纪处分。
创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工作,破解“诬告者逍遥于党纪国法之外”难题
创新党内法规制度,充分保护被诬告人,挤压诬告的制度空间。文化是制度的价值导引与价值反映,制度是文化的价值载体与价值保障。运用党内法规承载和固定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文化,让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价值观不仅成为每一位党员干部应当具备的政治品德,更是每一位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政治规矩,是创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文化的重要任务。要总结全国各地、各个层级的党组织和纪委处理诬告陷害的做法和经验,梳理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在现有党内法规制度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创新。
在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单位和部门的党组织和纪委都能认真履行职责,敢于担当,不放过腐败分子,不冤枉好干部。如果调查结果出来是诬告,要及时给被诬告者撑腰正名,澄清是非,震慑诬告者。也有个别情况是在查出结果是诬告后,只向被诬告人反馈调查结果简单了事,没有及时和公开地为被诬告者正名和消除诬告带来的不良影响。有的诬告消息满天飞,澄清清白的方法却只是内部传达。对此,必须强化对党组织和纪委按规定程序及时、公开地澄清是非和正名工作的督查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及时、公开地为被诬告者正名的有关组织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当然,对公开的范围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信访回复见面会”的形式为诬告者正名是基层纪委特别是县纪委的主要做法,就是把被诬告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所有党员、干部和群众,通过“信访回复见面会”,公开和公布调查过程、细节、结论,这是一种好形式,体现了地方纪检人的实践智慧。但如果诬告人除了向被诬告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举报”外,还在互联网上发布诬告信息,诬告消息满天飞,那么,有关纪委也应当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为诬告者澄清是非和给予正名。给被诬告者正名和消除不良影响应当坚持影响对等原则,在诬告消息传播的范围内给予被诬告者澄清是非和还给清白,曝光诬告人并使其无处可藏。
创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工作,破解“诬告者逍遥于党纪国法之外”难题。《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可是,事实上,一些诬告者并没有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上述规定,只有对诬告情节严重的,才进行法律责任追究,这就使那些情节较轻或较重的诬告行为人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追究。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启动修改《刑法》程序,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进行必要的修改,增加对情节较重的诬告行为人处管制、拘役的新规定。相对于党纪来说,国法更具有国家强制力和威慑力。对于中共党员来说,诬告既是违纪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如果诬告行为人是中共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就不应当仅仅给予其党纪处分,还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果诬告者是群众,那么,也应当由有关机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宜由诬告人公开或私下向被诬告人道歉而简单了事。
在一些诬告案例中,有的诬告者并不掌握某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直接证据,但他认为某领导干部“动了自己的奶酪”或者出于其他动机和目的,采取“歪打正着”策略,通过诬告对被诬告人制造负面影响,上级组织启动调查程序,虽然查清他是诬告,却也查出某领导干部一些其他违纪违法事实,结果被诬告的领导干部被查处,而诬告者却没有受到惩治。其实,面对这种情况,应当坚持分别对待的处理原则,诬告者不能因为被诬告人被查处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而“立功”和抵消其诬告之过。如果诬告者是中共党员,必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如果构成违法犯罪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果诬告者是群众,则应当由党内调查机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笔者建议改变目前以诬告者是否向司法机关“举报”作为判断诬告者是否有《刑法》规定诬告的主观构成要件的定性根据,诬告者向被诬告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纪委和领导干部或者上级党组织、纪委“举报”,不应当成为认定诬告人没有追究被诬告人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的理由,正如被诬告人被查出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样,诬告人被查出有诬告违法行为也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为,诬告人作为具有法定行为能力人,理应具备对自己捏造事实的诬告行为,可能引起有关机关和组织,甚至司法机关对被诬告人进行追究的主观判断能力。作为法定行为能力人,自己要对自己的诬告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一旦被认定是诬告,就不能让诬告人道歉了事,要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法律手段,并做出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打出党纪处分、国法惩戒、社会诚信规制的组合拳,让诬告者付出巨大代价,在党内和全社会形成不敢诬告、不能诬告、不想诬告的文化氛围和制度机制。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党的建设教研部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辛鸣:《论党内政治文化》,《北京日报》,2017年1月16日。
②《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李英华被开除党籍》,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7年1月12日。
责编/肖晗题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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