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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带一路”构筑法治保障网

核心提示: 中国应从双边、区域、多边角度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经贸投资、民商事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商事仲裁、打击跨国犯罪和腐败行为等领域的司法合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构筑牢固的法治保障网,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摘要】中国应从双边、区域、多边角度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经贸投资、民商事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商事仲裁、打击跨国犯罪和腐败行为等领域的司法合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构筑牢固的法治保障网,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司法合作 法治保障网 【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4年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了实现“让各国政策沟通更有力,设施联通更高效,贸易更畅通,资金更融通,民心更相通”,就需要沿线国家加强合作。而为了保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人员、资金、服务和商品的正常流通,加强沿线国家间的司法合作应是一项重要的合作内容。

中国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合作的必要性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民商事、投资案件日益增多,需要加强司法合作。“一带一路”倡议是一个开放、包容的体系,为了便于统计和分析,笔者只选取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间的民商事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分析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收集的资料,近年来,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很多,并且一直呈上升趋势,案件涉及到“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的当事人,案件类型多样,涉及合同争议、投资争议、不当得利、继承、婚姻家庭等事项,还有很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在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案例。随着中国企业和个人更多地参与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经贸活动,在这些国家也出现了很多涉及中国企业或个人的民商事案件,其中有些案件甚至被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解决,产生很大影响。此类跨国民商事、投资案件的顺利解决需要有相应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合作体制,如两国之间签订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或加入有关司法合作的多边公约,如1965年在海牙缔结的《民商事事项司法和司法外文书的域外送达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域外送达公约》)、1970年在海牙缔结的《民商事事项的域外取证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域外取证公约》)等。

从沿线国家之间法律制度和语言的复杂性来考虑也需要加强司法合作。前已述及,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民商事、刑事案件以及投资争议日益增多,这些争议的解决涉及到涉外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外国法的查明、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引渡、被判刑人员的移交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各异,语言多样,为上述问题的解决带来诸多困难。通过设立司法合作体制,中国可以和沿线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司法合作条约就涉外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外国法的查明、法律适用、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资料和信息的交换作出明确规定,这样就可以减少因法律和语言的复杂性而带来的困难,为顺利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民商事、刑事案件以及投资争议铺平道路。

开展司法合作也是“一带一路”安全保障的需要。法律保障是“一带一路”安全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没有法律保障,中国当事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财产、人身安全就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维护。在跨国民商事往来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和冲突,法律保障尤为重要。近年来,中国企业和公民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遭遇绑架、抢劫、诈骗、恐怖袭击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但对中国企业和公民的财产、人身带来极大损害,而且会影响他们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信心和决心,成为“一带一路”倡议顺利实施的“拦路虎”“绊脚石”。要防范和打击这些跨国犯罪案件,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营造安全的环境,就需要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加强刑事司法合作,交流相关情报和信息,及时防范恶性案件的发生,有效打击跨国犯罪。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司法合作的现状

涉外民商事、投资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诉讼和仲裁。国际上有关诉讼的多边公约主要有《海牙域外送达公约》和《海牙域外取证公约》,有关仲裁的多边公约主要是1958年缔结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就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的有关司法合作的国际公约来说,根据统计,截至目前,在上述6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加入《海牙域外送达公约》的国家有25个,加入《海牙域外取证公约》的国家有26个,加入《纽约公约》的国家有57个。中国是上述三个公约的成员国。

此外,在这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34个国家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如希腊、塞浦路斯、菲律宾、印度、俄罗斯等。判断一国仲裁法是否先进,一般要看该国的仲裁法是否是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制定的。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采纳示范法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国家的仲裁立法都很先进,这可以创造出一个仲裁友好型环境,有利于外国的当事人了解并利用它们的仲裁法。从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加的多边司法合作公约来看,通过仲裁解决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民商事争议更为便利,可鼓励当事人更多地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

从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关司法合作的双边条约来看,截至目前,在6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同中国签订有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有7个,同中国签订有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有17个。这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一般都对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法律资料的交换做了规定。考虑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的复杂情况,在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对上述内容作出规定非常必要。此外,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还有9个国家与中国签订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有18个国家同中国签订有引渡条约,这对于打击跨国犯罪,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创造安全的法律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另外,在64个国家中,同中国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有52个,这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投资争议的解决大都规定了仲裁解决方式,有的规定通过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进行仲裁,有的规定通过双方设立的专设仲裁庭解决。

从上述分析来看,中国目前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司法合作对刑事司法协助和对外投资保护关注较多,对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关注较少。中国和沿线国家之间缔结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它们共同参加或缔结的相关国际公约的数量很少,涵盖的沿线国家数量有限,而且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缔结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并不统一,有关条约和监督的规定也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而在仲裁解决机制方面,中国和大部分沿线国家都加入了《纽约公约》,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也大都缔结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些投资保护协定基本上都规定了投资争议的仲裁解决方式。另外,大部分沿线国家都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了本国的仲裁立法,这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仲裁解决民商事、投资争议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加强多领域司法合作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发表的系列讲话以及高峰论坛圆桌峰会联合公报的内容,中国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司法合作过程中,应重视从双边、区域和多边角度,加强下列领域的司法合作:

重视仲裁在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民商事、投资争议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在仲裁解决争议方面的合作,共同呼吁、鼓励本国当事人在与沿线国家的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或投资合同中,列入仲裁解决争议条款,选择在沿线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探索构建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际情况的仲裁解决机制。通过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法律人员和仲裁人员的交流和沟通,探讨起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以及建立“一带一路”联合仲裁中心的可能性,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民商事、投资争议的解决创建专门的平台。

重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推动更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同中国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在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就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外国法的查明、法律适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通过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对法律资料和信息的交换作出相应的安排,这有助于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为民商事、投资争议的顺利解决创造适宜的条件。

通过建立、健全刑事司法协助体系,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推动更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同中国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等,以便有效打击跨国犯罪,开展刑事司法和执法合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创建安全的法律环境。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的地区性组织的沟通与协调,扩大司法合作领域,建立地区性司法合作机制。“一带一路”沿线有很多地区性组织,如东盟、上海合作组织、亚非法律协商组织、海湾合作委员会、伊斯兰合作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欧盟、东南非共同市场等。这些地区性组织有的制定了很多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投资经贸、国际商事仲裁、反腐败等领域的地区性公约,加强与这些地区性组织的司法合作,有利于中国利用这些地区性法律框架开展相关领域的司法合作。

尊重现有的国际法规则,并在多边法律框架下开展与沿线国家间在经贸、投资、反腐、打击跨国犯罪、涉外民商事案件解决等领域的司法合作。“一带一路”圆桌峰会联合公报强调,沿线国家要“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国际法基本原则”,“深化经贸合作,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和效力”,并重申“促进和平、推动互利合作、尊重《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和国际法,这是我们的共同责任”。为了推动国际经贸投资的发展,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腐败行为,保障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开展,国际社会和一些国际性组织制定并通过了很多相关的国际公约,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各类经贸规则、联合国通过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世界银行主持制定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各类涉外民商事领域的司法合作公约等。在这些公约框架下,开展与沿线国家的司法合作,可以有效解决各类经贸投资纠纷、打击并遏制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腐败行为、促进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顺利解决。

倡导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经贸合作法律框架。倡导构建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需要的经贸合作法律框架,并不是要推翻现有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另起炉灶,而是在认识到现有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不足后,进行创新完善,在不与现有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冲突的情况下,制定符合沿线国家实际需要的区域性经贸规则体系。习近平主席曾在讲话中指出,要推动全球治理体制的变革,“使全球治理体制更好地反映国际格局的变化,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和利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都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都已认识到,“全球贸易和投资增长仍然低迷,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有待加强”。因此,构建符合沿线国家实际需要的经贸规则是沿线国家的共同愿望,符合沿线国家的利益。具体而言,在双边、区域和多边司法合作的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沿线国家可考虑谈判起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民商事司法协助公约、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投资协定、创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投资争议解决平台等,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创造更为便利的多边法律环境。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演讲》,新华网,2017年5月14日。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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