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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也得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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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通过修订政府定价规则,强化政府定价约束,不仅可以更好地依法治价,也有利于稳定预期,激发经济增长活力——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就《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修订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与原《规则》相比较,此次修订的新版本修改22条,新增5条。

据介绍,新修订稿进一步缩小了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明确将制定价格机制纳入《规则》适用范围,并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健全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强化制定价格后评估和动态调整,强化公众参与决策。

专家表示,随着价格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政府定价范围不断缩小,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政府定价的约束可以弱化。相反,通过修订政府定价规则,强化政府定价约束,不仅可以更好地依法治价,也有利于稳定预期,激发经济增长活力。

有规矩才能成方圆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在认真评估风险、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放开能够由市场形成的价格,减少政府干预。

从中央层面看,已经先后放开、下放了约80项商品和服务政府定价。各地也结合本地实际,主动放开、下放了一大批政府定价项目,更好地发挥价格机制在引导资源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定价范围已大幅缩减。2015年新颁布的中央定价目录仅保留7种(类)20项政府定价。31个省区市定价项目也由四年前的平均100多项减少至平均45项左右,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行业。

在价格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的基础上,此次新修订的《规则》明确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限定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进一步缩小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同时,明确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价格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表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价格改革中,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哪些领域的商品和服务由政府定价,哪些则是把定价的自主权交给市场。对于市场定价部分,政府应该实行必要的监管,政府定价部分,同样必须受到约束。

孟雁北表示,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价格领域,同样应该构建完善的政府价格制定规则体系。有了规则,全面依法治价才有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制度保障。

国家发改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研究员刘树杰指出,在价格改革中,政府必须管住管好那些放开以后社会成本大于收益的行业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政府的价格规制就必须做到有规可依、依规而为,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框架行事。此次修订《规则》,有利于依法加强和改善政府价格管理,使政府定价制度化、精细化,进而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用户合理负担。

定价过程更加透明

根据工作实践以及减少具体定价事项的要求,此次新修订《规则》将制定定价机制,作价规则、办法等也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形式之一。今后将更多采用制定公开透明的定价机制办法管理价格,确保定价的严肃性、规范化。

按照《规则》,除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价格外,明确规定制定价格可以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明确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严格监管。

“目前,我国有部分商品和服务领域由于特定的发展现阶段或行业属性,实行政府定价仍然很有必要。政府定价往往牵涉到多方利益,明确定价机制,定价工作将更加科学、公开、透明,定价也更严肃、更规范,使每一个利益方的正当权益都能得到更好地维护。”孟雁北表示,如果政府定价出现权力滥用或者职权行使不受约束,使用权力不正当、不恰当,定价的过程就会缺乏合理性,所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也会受到质疑。从这种意义上说,强化定价机制,更有利于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刘树杰也认为,每一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都会关系到利益相关方的切身利益,如果定价不严肃、欠规范,定价方法经不起检验,或者政府定价偏离市场太远,或者价格决策朝令夕改,都会影响利益相关方的市场预期。

“特别是我国目前在许多领域鼓励推动PPP模式,如果无法给市场主体稳定的市场预期,肯定会影响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投资者积极性的提高,最终影响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动力的提升。”刘树杰说。

也有人担心,由于绝大部分垄断行业都具有国资背景,因此在政府定价过程中,相关部门会搞“暗箱操作”,导致价格制定过程不透明,制定的价格也偏向企业。

不过,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的《规则》强调公众对政府定价过程的参与,明确“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未经过听证不得制定价格”。

孟雁北表示,强调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过程的透明度,就是要让越来越多的主体参与知悉政府的定价过程,并通过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程序性安排,使政府制定价格的过程和结果更加合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规则与过去相比是一大进步。

定价依据更加明确

在定价依据方面,新修订的《规则》比过去更详细,强化了对垄断行业约束,明确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有了更明确的定价依据,可以促进政府定价的结果更接近行业的本质,既不会出现由于价格过低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也不会由于价格过高而让企业获得暴利。”孟雁北表示,细化定价依据以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更科学、更准确,在很大程度上也有利于促进行业企业展开公平竞争,各自想方设法提升自己的生产效率,压缩生产成本,这将推动产业企业的升级发展。

“细化定价依据是政府定价严肃性、规范化的具体体现。”刘树杰表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这就要求政府定价不能再用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而是要有周密、科学、严谨的依据,这也是依法治价的内在要求。

刘树杰建议,当前在政府定价中要严格执行准许成本和合理收益,就必须尽快建立适用于政府价格规制的企业会计准则,有效抑制企业乱摊成本,确保成本构成的匡算更合理、更准确。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规则》在现有程序基础上还补充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强化成本监审、集体审议程序和成本信息公开。同时,强化制定价格后评估和动态调整,明确了后评估内容;强调制定价格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价格。

孟雁北表示,通过增加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有利于使政府的定价权力受到严格监督,后评估机制的引入,既可以审视和检验前期的工作成果,也能为今后政府再开展价格制定工作提供基础性的依据。

从实践看,开展成本监审,则是政府制定价格中最为棘手的环节之一。孟雁北建议,要做好成本监审,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制度供给,完善成本监审办法,构建适用于不同行业的成本监审体系,并通过规章制度强化监审对象的配合成本监审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监审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案例学习和经验总结,进一步提升成本监审的素质。

刘树杰建议,要做好成本监审,一是要制定适合成本监审和价格管制的会计准则,做到科目齐全、分类清晰;二是要有相关的制度要求,督促被管制企业如实报告成本;三是要把成本监审和投资审批结合起来。

[责任编辑:潘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