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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政府管理信息化的价值点(2)

法律保障:为应对数据共享涉及的用户隐私和安全问题,欧美普遍的做法有三种:第一,制定专门的数据共享、信息公开、以及隐私保护的法律;第二,不断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使其不断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第三,在国家的一些诸如宪法等国家根本性法律中设有专门的数据共享、隐私保护等相关的法条。在立法这一方面欧美国家相对起步较早,法律相对比较完备。例如,《信息自由法》是德国政府信息公开最重要的法律依据。美国则是法律体系最为完备的国家。澳大利亚和欧盟则采用修正或改革法案的方式,加强数据共享所带来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问题的保护。

数据门户的共享和共建:通过搭建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政府信息门户网站来向公众公开信息和共享数据是政府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通过专门的网站和平台发布信息和共享数据确保了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的合法性;统一的网站和平台也确保了数据标准的统一性、数据信息的完备性;而数据格式的多样性也便于不同数据需求者对所需数据的再次处理和分析。

数据的有效管理模式:各国的数据门户管理方法虽然有所不同,各具特色,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已成为趋势:

·数据群的建设。美国的数据门户网站共建立了农业、教育、能源、健康、法律、消费者等17个不同类型的数据群。

·关联开放数据的应用。英国、欧盟采用关联开放数据的方式,连接不同的资源,促进数据的创新性使用。

·用户的参与。大多数的政府数据门户都很重视公民的参与,基本上在网站上都建立了博客、信息定制和专门的信息交流服务。

重视数据再利用,推动广泛合作:采取鼓励措施,激发企业和创新者利用开放数据开发更多的应用,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引导数据的开发和利用。国外开放数据的成功经验还表明在推进开放数据过程中注重政府与企业、非营利组织的广泛合作,民间组织和机构委员推进数据的开发再利用和促进创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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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推进政府数据共享的原则与行动

原则一:信息有序公开

信息有序公开,是指必须先对政府掌握的数据资源进行分类,界定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知情权,以及占有、出售等问题的法律责任。还要界定数据的涉密和隐私问题,针对敏感性数据确定不开放的依据,确保开放数据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构建信息公开要分对象、分层次、分内容有序公开的体系化共享机制。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工作

程序等方面明确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内容和方式,明确审查责任,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与安全性。完善信息公开责任制度,既要明确对应公开而不公开、不及时公开的法律责任,也要对那些滥用申请公开权的情况和恶意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法律惩戒,以维护正常的政府信息公开秩序,利用好有限的政府信息公开资源。

共享的数据应是最原始的,我国政府在引导之外,更应该鼓励企业、个人、公益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最大程度利用原始数据发出自己的声音。同时,共享的数据应是高价值的。所谓高价值的数据即为社会最需要的数据。数据的共享机制应该是主动开放与依申请开放相结合,紧紧围绕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这一核心主题,建立的数据共享机制。

信息公开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措施必须具有开放性、兼容性和互操作性的原则,要确保数据共享与信息公开的数量质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读性等;确保共享数据与信息公开的价值性。通过有价值数据的共享能增强公众对政府部门的问责能力和政府部门的反应速度、提高公众对于政府机关及其运作的了解、推进部门的核心使命、创造经济发展的机会、满足公众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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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一丹]
标签: 政府管理   信息化   价值   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