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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政府管理信息化的价值点(3)

行动一:完善法律政策体系、管理运行体系和监管体系

第一,加强政府数据共享与信息公开法律和制度上的完善和保障。逐渐探索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政府信息公开法》,提高政府数据共享与信息公开的立法层次,解决好政府数据共享与信息公开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保守国家秘密法》,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合理界定国家秘密范围,划清政府信息公开的边界,解决好哪些能公开、哪些不能公开的问题。有关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的申请、获取和救济措施等还需要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保证。

第二,数据共享与信息公开保障机制、约束机制、监督机制的完善。首先,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其次,建立司法监督制度。再者完善媒体监督制度。

第三,建立有效的数据管理机制:1需要建立数据主管部门,专门负责数据的管理、审查和发布工作。2建立有效的数据管理体系。3建立“以公众为中心”的理念,积极推广数据的使用。4积极探索建议加大力度进行社会宣传,广泛接受社会服务监督评价,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数据共享的实施和推广,制定相关标准规范,优化政府数据质量,建立政府数据治理体系,使地方政府数据共享变得简单、高效、可行。

原则二:数据高效共享

数据高效共享是指针对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孤岛问题,以数据资源协同共享、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为基本原则和支点。强化各部门间协调和统一规划,打通数据孤岛。充分利用各类数据资源,有更好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社会服务和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要打通政府各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的渠道,统一政府各部门数据库和跨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制定数据集标准和统一发布机制,建立统一、集成的共建、共用和共享的政府数据网群体系(可以建立部门系统、地方的数据共享平台)。将割裂储存于不同地域、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数据在统一平台上开放,消除政府部门间“数据孤岛”,最大程度汇集数据,使政府数据的附加价值被充分发掘。

另一方面,强力推动各级各部门政府间依法数据共享与协调机制。在数据共享过程中,使得各个部门,除了自己部门的数据之外,可以在有权限的情况下随时从数据中心调取所需的任何数据。同时要重视政府内部各个层级以及跨部门的协调性和整体性,更要加强与社会征信、商业资讯、学术研究等各项社会性信息源的协同推进,以推动形成广域的信息共享,盘活整个大数据世界。使得政府的数据资源能够发挥合力的作用,提高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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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二:打破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孤岛”

一是要进行政府数据共享范围的界定。明确行政主体应当公开的内容和不予公开的内容(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制定数据共享目录,说明数据共享领域和清单,以数据目录为抓手,推进部门和各级政府加快数据共享。

二是要统一数据标准、确保数据质量。所有公布的数据集信息应信息完整,应包括如标题、摘要、数据时间、数据来源、数据收集部门等信息。各级各部门的政府数据,在统一的数据口径下实现多个数据库的互联互通,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切实做到政府数据的对接与整合。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确保不同部门之间发布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协调性。

三是要通过重点示范工程,在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重点领域,选择一批共享数据集,选择一批大数据运用的主体,建设试点工程,逐步推广实践。

(本文作者为中国电子科学研究院白倩倩、梁智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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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一丹]
标签: 政府管理   信息化   价值   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