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可设立巡视机构
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条例》进一步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强调“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目前,已有62个中央单位探索开展巡视工作。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的观念淡漠,党的纪律松弛,“两个责任”虚化,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坚决防止“灯下黑”。
赵洪祝表示,新修改的巡视条例对中央单位巡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单位巡视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
“派驻机构是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发挥好政治‘探头’作用,既要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又要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在协调配合、成果运用、督促整改等方面切实履行职责,推动中央单位巡视工作规范发展、深入开展。要健全完善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和机关党委、纪委协调机制,认真处置巡视移交问题线索,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促进解决‘灯下黑’问题,确保中央政令畅通。”赵洪祝对此提出具体要求。
明确市县巡察制度 聚焦群众“切肤之痛”
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是强化党内监督、完善巡视格局的需要,有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探索市县巡察,完善巡视工作网络格局多次进行部署,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建立巡察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截至目前,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5个副省级城市全部建立巡察制度,336个市地、2483个县区开展巡察,工作成效明显。
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同时规定“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杨晓超介绍说,明确市县巡察制度要坚持政治巡察定位,结合基层特点,着力发现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脱离群众以及“雁过拔毛”、“小官巨贪”、“乡匪村霸”等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促进巡视监督向纵深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净化基层政治生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监督内容增加“结党营私”等巡视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全面从严治党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对照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第十五条对巡视监督内容进行了新的梳理和归纳,修改补充了相关内容。
一是将原条例中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修改为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明确规定巡视工作要“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三是结合巡视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第一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中,增加“结党营私、团团伙伙,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在第三项“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中,增加“任人唯亲、跑官要官”;在第四项“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问题中,增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
“这样修改后,既保持了相对稳定,又进一步突出了巡视监督政治作用,更加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杨晓超说。
《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指出,这次《条例》的修改,有力印证了我们党完全有决心、有能力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展望未来,坚持“实践探索在前、提炼归纳在后”的壮丽篇章,将始终与真理同步,与时代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