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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贪利型职务犯罪滋生土壤

核心提示: 当前,贪利型职务犯罪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及各类团体中依然突出和多发。纪检工作应在全面分析该类犯罪案例和犯罪特点的基础上,科学界定预防工作的职能和方向,从理想信念培养入手,端正“三观”,因人施力、因岗施教、综合施策,系统而有针对性地构建犯罪预防体系,消除职务腐败滋生蔓延土壤。

【摘要】当前,贪利型职务犯罪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及各类团体中依然突出和多发。纪检工作应在全面分析该类犯罪案例和犯罪特点的基础上,科学界定预防工作的职能和方向,从理想信念培养入手,端正“三观”,因人施力、因岗施教、综合施策,系统而有针对性地构建犯罪预防体系,消除职务腐败滋生蔓延土壤。

【关键词】纪检监察  贪利型职务犯罪  预防体系    【中图分类号】DF636    【文献标识码】A

贪利型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关联性与蔓延性的特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任务目标进一步明确,预防贪利型职务犯罪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承担着纪律审查和预防犯罪职能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需要加快调整角色状态,精确职能定位,综合施教施策,增强党员干部队伍廉洁从业意识,着力推进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洁建设。结合胜利油田员工队伍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工作,提出构建系统的贪利型职务犯罪预防体系,以减少贪利型职务犯罪的发生。

贪利型犯罪在职务犯罪中占很大比重,主要包括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行为,占职务犯罪案件总量的55%以上。这类贪利型职务犯罪主要特点为:一是涉案领域比较广泛,具有一定管理职责和自由裁量权的人员都有违纪违法风险。二是人、财、物、事岗位发案突出,涉案人员中各级别领导干部、基层管理干部、业务技术骨干等权力集中岗位人员比例较高。三是团伙型作案占有相当大比例。这类贪利型涉案人员往往为攫取更多利益,四处联络攻关,上下联系通关,形成腐败利益链。四是侵占和盗窃案件时有发生。实施侵占和盗窃行为的人员身份复杂,执掌公务(业务)职权的领导干部、项目管理人员,甚至企业一线员工侵占因职业而占有的保管物,有的还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实施盗窃行为,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从上述特点看,贪利型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犯罪过程具有隐蔽性、关联性、蔓延性的特点,对党组织形象和党员干部健康成长危害极大。

贪利型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

“三观”偏差是廉洁信念动摇的起点。随着深化改革和市场化运作模式的不断推进,在党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内部形成了利益多元格局。由于组织内部成员所处的社会地位、业务环境和自身素养不同,在多元价值诱导下少数人形成了扭曲的“三观”。在金钱物欲驱使下,一些党员干部将本职岗位和手中职权变成了追逐金钱、追逐享受、追逐私欲的媒介,不知不觉走上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权力寻租是放大私心贪欲的始点。权力寻租的诱惑太大,贪欲难以遏制,权力可以使人的私欲在不知不觉中放大。党员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取得不法利益,践踏了作为一名党员的基本要求,丧失了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那些利用手中的权力让自己的家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非法利益行为的也是一样的道理,其实质是把权力商品化,滥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权力失去控制,贪念由此滋生,贪腐行为也就成为必然。

侥幸心态是导致自我放纵的推手。一些党员干部认为自己位高权重,行为隐蔽,权钱交易的对象都是“朋友”“兄弟”,不会出事;有的还认为自己业绩突出,“有功于单位”,甚至是“有功于领导”,有荣誉光环罩着,有上级领导护着,自己不会“翻船”;更多的是在一开始违纪违法后没有被查处,进而强化了行为人的侥幸心理,导致在违纪甚至犯罪道路上一发不可收拾。侥幸心态本质上是对法纪的漠视,加快了在违纪违法道路上的自毁进程。

无知无畏是造成行为脱缰的盲点。一部分党员干部法纪知识匮乏。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胆大无知,个人行为不断脱缰越界,最终触动了司法强制的标准和红线,直至被司法机关处罚时方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违法犯罪的程度。

审查滞后是预防职务犯罪的“短板”。现在一些党员干部“破法”几乎都是从“破纪”开始的,导致一些所谓的“好同志”一夜之间变成“阶下囚”。纪检部门在这些问题上调研不够、分析不够、监督不够、问责不够,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蝇”贪“微”腐现象监察监管措施不足,预防预警措施力度不够。纪检部门查办案件后以案释纪、以案释法宣传教育不深入,反面案例没有形成规范管理的依据,没有形成纪律审查的震慑效果和冲击效应。

贪利型职务犯罪预防体系构建

信仰的固化、正向的激励、规范的管理、全面的监督、严格的纪律审查,是促使党员干部形成正确需求,自觉调整行为偏差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激发“不想腐”的内在动因。鉴于此,纪检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当通过系统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全面构建信念培养、制度监管、警示引导、执纪问责、纪法合作等预防工作体系。

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自主预防形成重点。强化法治理念教育,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求,着重解决“四风”问题,通过“照镜子”式的自查自纠,集中整治干部行为偏差和作风问题。强化党员干部理论素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法治理念的综合培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法治理念、党性修养,实现自我约束、自我净化,真正培养一支党性强、作风正、自身硬、能干事的党员干部队伍。

二是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全面管控堵塞漏点。落实廉洁风险防控措施,规范权力运行,突出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管理,逐级签订廉洁承诺书,层层落实廉洁建设责任清单,领导干部权责清单,全面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任务目标。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要求,对重点岗位人员加强教育,做到关口前移,防微杜渐。纪检部门加强协调和督察,组织业务部门查找管理漏洞和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建立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的职务腐败风险防控机制。

三是开展案例研讨分析,警示教育拓展触点。利用本行业、本系统发布的涉及公款吃喝、违规发放福利、公款旅游、收送礼金礼品礼卡、操办喜庆婚宴借机敛财等典型案例进行解剖分析,做到层层组织研讨和交流,查摆产生贪腐行为个人原因和主观动因,查摆权责运行偏差的制度原因。通过警示教育,教育党员干部依法合规履职尽责,找准履职用权出处和依据。结合不同案例,深刻认识权力风险与职务犯罪转化的触点,分析到党员干部岗位职务廉洁性要求上,分析到党性党纪党风的根本问题上,分析到纪律规矩的新要求上,达到对违规人员心灵触动和对违纪人员惩治教育的目的。

四是加大纪律审查力度,执纪问责放大痛点。创新方式方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能简单地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对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做到高压遏制、重拳惩治;对一般违纪的党员干部,坚持抓早抓小、抓细抓实,做到红红脸、出出汗,扯扯袖子、咬咬耳朵,使警示谈话、组织诫勉成为纪检部门的重要工作方法。通过严格的纪律审查,让大多数党员干部有压力、有痛点,敬畏纪律、心有底线,日常监督执纪成为常态,使纪律规矩真正立起来、严起来,确保审查教育、问责执行同步到位。

五是构建纪法合作格局,联合预防建立支点。纪检工作因在职能定位、预防机制上存在的制度性不足,如对调查手段、审查移送等实体和程序规定还不到位,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在预防和打击贪利型职务犯罪上受到一定制约。纪检系统和司法机关应在职务犯罪预防上开展预防项目研究,结合具体案例,在司法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导纪检机关深入研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反腐倡廉的新思路,积极探索廉洁风险防控新机制,推动形成预防贪利型犯罪的有效支点,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科学化水平。纪检系统与司法机关共同强化对研究成果的转化、运用,努力探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面有效开展。

(作者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仙河社区管理中心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之江新语》,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

②吴岳坚:《预防职务犯罪十五讲》,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

责编/陈楠  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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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橙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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