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是反腐倡廉、建设廉洁政府的大敌。贿赂者通过向政府公职人员输送各种利益和好处,将一些公权力执掌者“俘获”,使这些公权力执掌者不再为人民服务而为他们的私利服务,不再追求公益而只追求钱、色和各种享乐。
商业贿赂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大敌。贿赂者通过金钱、美色等收买、腐蚀执法、司法官员,使他们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或者为满足贿赂者的需要而故意曲解法律、规避法律,让法律、制度、规则形同虚设,甚至变成废纸一张,阻碍党和国家及全体人民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然而,怎么治理和杜绝商业贿赂呢?无论是我们各级党和政府,还是国际社会,都进行了很多探索,并取得了重大成效,但至今却未能找到能从根本上最大限度消除商业贿赂的治理良方。
深圳发布的《反贿赂管理体系》在反贿赂的机制、制度方面有诸多重要创新
《反贿赂管理体系》中所体现的探索精神、创新精神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尤其是该体系所确立的下述理念、原则和制度,从理论上和从国内外已有的实践经验考察,对于治理商业贿赂是有重要作用的,值得全国其他地方借鉴,也值得高层领导和专家学者在进行反贿赂的顶层设计时参考。
反贿赂不仅要注重国家层面的硬法制约(如刑法对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惩治,行政法对通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贿手段的处罚),而且要注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层面的软法自律,要通过在商业组织系统内推广和实施《反贿赂管理体系》所确立的此类体制、机制及其制度、标准,使行贿者不仅不敢,而且不能、 不易行贿。
反贿赂不仅要有宏观设计,如规划、政策、教育、道德指引等,而且要有精细化的制度和措施规制,包括商业运作中对各种交易、交往行为诸如请客、送礼、接待、回扣等各种细节的规范。
反贿赂应明确贿赂的定义和确立贿赂包括的范围。根据《反贿赂管理体系》的规定,贿赂指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何地,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承诺、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价值的不当好处,可以是金钱的,也可以是非金钱的,以引诱或促使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其范围包括组织内部的贿赂、组织及其员工、商业伙伴代表组织或为组织利益而实施的行贿或受贿、介绍贿赂等。这一定义有广泛的包容性,可保证反贿赂不留死角。
反贿赂必须明确机构、人员、权限、职责、手段。《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各种商业组织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反贿赂合规管理部门或人员,明确反贿赂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有效沟通和运行。只有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企业里才会有人去认真推进反贿赂工作。有关部门发现了贿赂行为,可以据此既追究行贿受贿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商业组织的责任。商业组织也会事后积极弥补制度的漏洞,防止以后再发生同样的行为。
反贿赂应要求各种商业组织建立完善的反贿赂机制,包括制定规则、标准、运作程序;配置资源;建立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信息监测和反馈系统、评价系统;明确其与与之交往的各种利益相关方(如政府审批许可部门、监管部门、商业伙伴、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的关系、可能存在的贿赂风险、并据此制定相应的反贿赂方针和目标,包括确定贿赂风险管控率、控制贿赂事件发生率、确定贿赂事件有效处置率、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率等。
反贿赂应要求各种商业组织及其负责人对反贿赂做出明确承诺。商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承诺以及组织反贿赂的方针、目标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员工、商业伙伴和社会公示。这种承诺及其公示可以对承诺者形成一种监督、鞭策的压力氛围和环境。
反贿赂应加强对员工的反贿赂教育和对员工反贿赂行为的保护。商业组织雇用员工时即应告知员工,将反贿赂相关职责的履行作为雇用条件,即要求其遵守本企业反贿赂的制度、规则、方针、目标,对违反这些制度、规则、方针、目标的人和事有举报的义务。并应向员工承诺和明示,任何员工不会因坚持和维护反贿赂的制度、规则、方针、目标和对违反制度、规则、方针、目标的人和事进行举报而受到报复、歧视或处理、处分(如威胁、孤立、降级、限制晋升、调岗、解雇、欺负、伤害或其他形式的干扰)等。这种机制对于保证企业反贿赂的制度、规则、方针、目标的真正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反贿赂应确立对贿赂的具体管控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对特定交易、项目、活动,特定岗位、员工、商业伙伴的尽职调查;二是建立严格细密的财务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报销、现款支付、审批程序和会计记账等一系列要求;三是在采购、营运、销售、业务、人力资源、法务以及其他非财务业务管理方面采取措施,以降低贿赂风险;四是制定有关礼物、招待、赞助费、捐赠及类似利益行为的规范,对之进行严格的管控;五是确保下属机构、子公司等符合反贿赂管理体系的要求;六是建立守规报告制度和违规举报及为举报人保密制度;七是建立并实施贿赂调查和处置程序;八是建立反贿赂制度运行的监测、分析和评价制度,发现问题和漏洞,及时修正和改进。
《反贿赂管理体系》及该体系所确立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对于法治建设以及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就推进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而言,《反贿赂管理体系》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最大限度地避免不正当竞争,保护市场主体通过改进经营管理,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的积极性。国家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竞争意识和创新精神,而市场主体的竞争意识和创新精神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环境。商业贿赂现象蔓延必然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环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旗帜鲜明和有力有效地治理商业贿赂。
就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言,《反贿赂管理体系》的发布实施有利于保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习近平总书记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当下已经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现在法治最大的问题是“有法不依”。为什么有法不依?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导致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毁坏甚至毁灭法治。《反贿赂管理体系》正是通过遏制贿赂现象而保障法治的正常运作。
就推进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而言,《反贿赂管理体系》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推进制度反腐。因为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腐败很大程度上与商业贿赂相联系,如果从制度上控制住了各种商业组织的行贿行为,就能有效遏制住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腐败势头。反腐败必须标本兼治,但治本比治标更重要。《反贿赂管理体系》确立的治理贿赂机制即是重要的治本措施。
此外,深圳发布的《反贿赂管理体系》及该体系所确立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亦有重要作用。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而商业领域(也包括非商业领域)的反贿赂,建立干净、有序、公平的营商环境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商业领域的反贿赂之所以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是因为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是建立诚信社会、公正社会、法治社会。建立诚信社会必须反贿赂,贿赂必然摧毁诚信;建立公正社会必须反贿赂,贿赂必然侵蚀公正;建立法治社会必须反贿赂,贿赂必然破坏法治。可见,《反贿赂管理体系》是实现当前社会治理任务的重要工具和抓手。
责编/孙易恒 宋睿宸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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