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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不应误导投资者

作者: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 杨宝华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加剧,在金融产品雷同的状况下,加大创新成为角逐胜负的不二法门。但创新型金融产品在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之时,也带来了不少风险。人们不禁要问:金融创新产品的复杂性是否必需?金融产品创新的边界在哪里?

金融产品的战略复杂性是指发行人有意增加产品的复杂程度,主动制造信息不对称。现有研究表明,在市场竞争愈趋激烈的时候,发行者越偏好增加产品的复杂性,以通过两大途径实现超额获利。第一,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使得投资者搜寻同类产品的成本增加,难以进行产品比较,无法选择投资者效用最高的产品,而金融机构却可以从中获利。第二,对无经验的投资者进行价格歧视。经验丰富或专家型的投资者能够撇开产品的复杂性,选择风险调整收益较高的金融产品;而无经验的投资者对复杂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水平的估计较高,从而倾向于选择复杂产品而非简单产品,为产品的复杂性支付溢价。

从短期来看,信息不对称使得具有战略复杂性的金融产品往往给人以“低风险、高收益”的假象。加之投资者的损失厌恶、对小概率事件的错误估计以及过分自信等心理偏差,金融机构采用的战略复杂性颇有成效,造就了金融市场的非理性繁荣。

从长期来看,金融机构实施金融产品战略复杂性的后果值得警惕。一是损害良性创新。良性的金融创新应该使市场参与各方获得充分信息,提高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然而,金融创新产品的战略复杂性人为制造信息不对称,损害了效率的基础。同时,监管部门亦难以基于充分信息予以监管或作出决策,长久下来必然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二是危害国家信用。在我国,银行信用在相当程度上被视为国家信用。在各类金融机构中,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度最高。因此,就算结构性理财产品仅以预期最高收益率为诱饵时,广大的投资者还是愿意选择相信。但研究表明,金融产品越复杂,投资者预期收益实现程度越低。当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被金融产品的战略复杂性一次次碾压后,投资者难免会反应过度,从而造成信用危机。国家信用是一国内治外联的基础,失去信用必将政令不畅。

那么,如何应对金融产品战略复杂性的趋势?

第一,通过协调监管为金融产品创新划定边界。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上横跨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的金融创新产品大量涌现,金融机构实施产品战略复杂性更为便利。战略复杂性是金融机构主动制造的信息不对称,大多数投资者又没有专业能力和精力应对这种复杂性,将很容易导致市场失灵,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通过协调监管为金融产品创新划定边界实为必要之举。

英国的统一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对新发行的结构性产品进行压力测试,并公布各种可能情况的概率。这一监管要求适用于涉及结构性产品的各类金融机构,促使金融机构最大程度地公开产品信息,降低产品的战略复杂性。类似举措值得借鉴。

第二,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很多金融产品的特质和收益结构比较复杂,如果金融机构再进行战略性复杂化,以大多数投资者目前所具有的金融素养,对产品的风险与收益情况根本无从判断。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各银行内部评定产品风险等级,自行开展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通过二者匹配确定投资者适合购买的产品。这种做法无法体现具体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及其对投资者的要求,却有利于隐匿金融机构实施战略复杂性的意图。如果能够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采用公正、客观、专业、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金融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其实际表现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结果公之于众,将大为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规范和督促金融机构承担主体责任。金融交易是基于信任的商业活动,金融机构对客户不仅负有法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实施产品战略复杂性,以增加搜索成本和价格歧视为手段实现超额获利,虽不违反明文法令,却贻害无穷。金融投资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金融机构应该珍惜投资者的信任,遵循稳健和诚信的原则,审慎构建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在进行产品设计和销售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投资者的金融素养,确保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与目标客户的理解水平相匹配。不以战略复杂性迷惑投资者,不以小概率的高收益事件诱导投资者。

[责任编辑: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