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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微腐败”,全面小康“大祸害”

核心提示: “微权力”也是权力,“微腐败”也是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腐败必须受到惩治。基层党员干部权力虽“微”,但是,一旦滥用权力导致腐败,就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治理农村基层“微腐败”要抓住问题的关键,从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出发,着力构建基层贪腐有效治理机制。

【摘要】“微权力”也是权力,“微腐败”也是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腐败必须受到惩治。基层党员干部权力虽“微”,但是,一旦滥用权力导致腐败,就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治理农村基层“微腐败”要抓住问题的关键,从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出发,着力构建基层贪腐有效治理机制。

【关键词】农村基层  “微腐败”  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拳打击贪腐“大老虎”,严肃查处严重违法违纪“大案”“要案”,掀起强大反腐“飓风”,表明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态度与坚强信心,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取得显著的治理成效。但是,农村基层“微腐败”问题并未根本遏制,仍有滋生蔓延的趋势,如果不能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就感受不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也会成为毁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蚁穴”。因此,治理农村“微腐败”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补齐农村短板,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

“微腐败”传染力大污染面广,是破坏农村基层政治生态的病菌

农村基层“微腐败”是基层社会公权力的滥用行为,也是“微权力”不受约束的必然结果。“微腐败”发生在广大基层社区,作用在社会神经末梢,遍布于人们日常生活,容易让人感到切肤之痛而深恶痛绝;因其“情节轻”“数量大”“距离近”“面源广”“形式多”而被称为“小腐败”“亚腐败”“非典型性腐败”。

“微腐败”隐秘度高、持续性强,且手段多样,是腐蚀基层党员干部的毒瘤。“大老虎”不是一日养成的,往往是由“小苍蝇”发展而来。“微腐败”在一些农村基层广泛存在,涉及房屋拆迁、征地补偿、惠农补贴、集体资产处置等领域。相比于“大贪”“巨腐”,“微腐败”往往因其“小”“微”而被人们忽视,有的人认为这种腐败“理所应当”而“见怪不怪”,甚至还有人认为治理“微腐败”是小题大做。“小贪不算贪,大腐才是腐”的基层“病态心理”为“微腐败”长期发展提供条件,也使其隐秘度高、持续性强,且手段多样的“蚕食”“啃噬”“蝇贪”行为更不易被人们发现。不虑于“微”,始成大患。少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在“温水煮青蛙”的过程中逐渐放松警惕性,而一旦走上贪腐之路,“胃口”便不再满足于“微”“小”的贪腐,积少成多,“小腐”也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变成“巨贪”。“微腐败”是基层社会的毒瘤,是落后腐朽文化观念的当代表现。“微腐败”打着“人情”幌子腐蚀个别基层党员干部,使个别基层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直接影响到公权力的行使,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微腐败”传染力大污染面广,是破坏农村基层政治生态的病菌。农村基层贪腐现象往往不是个别人的行为,而是盘根错节利益纠缠,牵扯面广,形成基层“团伙腐败”的“贪腐共同体”。个别农村地方“微腐败”长期累积,乃至酿成“窝案”“串案”“家族式”腐败,甚至使个别农村社会“黑社会化”。“微腐败”严重败坏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极大地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影响党的执政之基,更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严惩“微腐败”是保持政治生态山清水秀的必然要求。

“微腐败”在重点领域高发,是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障。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不断推进,脱贫攻坚、补齐农村短板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环。党和政府对“三农”发展投入资金日益增多,扶贫惠农资金也越来越大,在促进农村发展、农业进步和农民幸福的同时,也为少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贪腐提供了可乘之机,认为吃点拿点、小打小闹,不是什么大事。农村基层“微腐败”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侵害农民的切身利益,阻滞国家扶贫战略的贯彻推进,使党的农村好政策停在“断头路”而无法进村,成为制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大路障。

农村基层贪腐是多方面因素交织作用引起的复杂社会现象

农村基层贪腐现象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多方面因素交织作用引起的复杂社会现象。只有找到“微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才能明确责任,采取得力措施,防止养痈成患、积弊成疴,才能正本清源、源头治理。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农村党员干部大多年龄较大、流动性较大、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对党和国家的政策认识不深入,少数党员干部思想观念落后,法治意识薄弱。有的基层党员干部能够直接接触政策性补贴,就打着私利的“小九九”,把国家资金当作自家“小金库”,还认为天高皇帝远,上级有关部门不会注意到基层“微”“小”的事务,贪腐自然神不知鬼不觉,加之村民不了解政府相关政策,这就给贪腐人员提供了便利。有的基层党员干部认为“微腐败”不算腐败,因所处基层职位较低,往往社会关注度较低,逐渐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少数基层党员干部认为法不责众、法不责微,以为“微腐败”是基层常事,错误认为法规法纪会向人情世故妥协。同时受错误思潮的影响,个别基层党员干部价值取向发生转变,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正之风在党内有所蔓延,成为农村基层“微腐败”的思想基础。

农村基层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个别农村基层党组织存在软弱涣散问题,突出表现在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有的基层监督机制和各项制度规定内容笼统,缺乏执行力,甚至成为“挂在墙上”“写在纸上”的“稻草人”。个别农村基层权力处于上级“难监管”“同级不敢管”“下级管不着”的病态状况。上级党组织监管方式单一,通常是以听汇报的方式来完成,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基层权力运行状况,容易造成两级政务信息不对称。基层同级监管部门或不敢管、或不想管,容易抱团形成“利益共同体”,少数基层党员干部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官官相护难以完成监管。

村民自治制度贯彻落实不力。村民自治制度是农村基本政治制度,核心是“四议三公开”制度,即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党组织提议或村民提议,亦或村民代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干部位小权大难监督、村里民主氛围差、村务公开程度低是农村基层“微腐败”生成的主要原因。从根本上说,农村基层“微腐败”发生的体制性原因,还在于村民自治制度没有落地生根,“四议三公开”贯彻落实不力。

治理农村基层“微腐败”要抓住问题的关键,着力构建基层贪腐有效治理机制

“微权力”也是权力,“微腐败”也是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腐败必须受到惩治。基层党员干部权力虽“微”,但是,一旦滥用权力导致腐败,就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治理农村基层“微腐败”要抓住问题的关键,从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出发,着力构建基层贪腐有效治理机制。

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政教育。“打铁还需自身硬”,基层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才是治本之策,将“微腐败”扼杀在摇篮里。从提高思想认识和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入手,积极引导基层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开展“两学一做”活动,针对农村基层党员特点,推动党员教育从少数性教育、集中性教育转向普遍性教育和常态化教育,知行合一,补足精神上的“钙”。积极引导基层党员干部深化对“微腐败”危害的认识,坚决铲除法不责微、法不责众的思想顽疾,铭记初心,不让放纵的思想成为基层贪腐的温床。不断以经常性的学习约束基层党员干部,并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文化活动。对于典型“微腐败”案件要加强通报曝光力度,发挥舆论震慑作用和教育引导作用。

落实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加大压力传导。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治理基层贪腐现象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只有抓住主体责任这个主要矛盾,才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基层党组织尤其是农村“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责任者,基层党组织要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要充分落实主体责任,一级一级传导,一级一级落实,压实责任机制,将责任落到实处。出现贪腐问题,要以高压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以问题倒逼责任落实,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同时要严肃倒查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落实责任主体不是空喊口号,不能“雷声大,雨点小”,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让责任压力传递到“最后一公里”,落实在最基层。

靶向整治,对症下药,严厉惩处。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管基层“微腐败”,抓大不能放小,治“微”不留死角,要不断加大执纪执法力度,严厉惩治农村基层的贪腐“蚊蝇”。要抓早抓小抓细,有病马上治,没病早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真正将反腐败从惩治“微腐败”抓起,做到全面覆盖,无“微”不“治”。积极探索反腐倡廉新形式,推进创新各级各部门监督方法,根据“微腐败”发生类型的不同,从源头抓治理;探索针对关键岗位和“微腐败”高发领域的权力分解和定期轮岗办法,有效预防“微腐败”发生。“苍蝇”并不好打,“微腐败”具有反复性,不从根本上解决“微腐败”发生的问题,就会让“微腐败”“死灰复燃”。要清醒地认识到,反腐倡廉取得的成果是阶段性的胜利,反腐败斗争不可能一蹴而就,治理“微腐败”不可能铲草除根,而需多方努力,花大力气持之以恒开展“打苍蝇”常态化长效性行动。

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体制机制,把“微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以完备的法律法规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发展,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体制机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反腐倡廉和改进工作作风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广大党员作出细致具体的要求。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规矩之中没有例外。农村基层“微腐败”要标本兼治,不能把“补窟窿”作为主要任务,而要不断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和监督机制,各地则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发展情况的具体做法。

治理“微腐败”也要体现时代性,要用好“互联网+”监督系统,全面推进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服务“四务公开”制度,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防患未然,防微杜渐,将“微权力”关在制度笼子里,让基层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基层是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微腐败”虽然贪腐数量小,但危害巨大,影响深远。无论是“大贪腐”还是“微腐败”,其本质都是一样的,都严重损害人民利益,完全背离党的群众路线,是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的元凶,是基层群众幸福感的死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只打“大老虎”还是悬在上空,同时打“小苍蝇”才能落到基层。整治农村基层“微腐败”,严防“微腐败”成为建设美丽乡村,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大祸害”,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础性内容。治理“微腐败”关系到我们党的生死存亡,只有进行时,而没有完成时,也同样是一场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伟大斗争。

(作者为中国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董泽潇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编号:2017RW006)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林日新:《“小村官大腐败”呼唤健全监督机制》,《检察日报》,2014年11月11日。

②杜治洲:《改善基层政治生态必须治理“微腐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年第11期。

③吴高庆、周嘉禾:《莫让“微腐败”酿成大祸害》,《检察日报》,2016年12月6日。

④凌焕新:《摈弃“法不责微”的心态》,《人民日报》,2017年5月10日。

⑤李威:《基层“微腐败”的危害及治理建议》,《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6期。

⑥夏冠男:《海南海口:紧盯“四议三公开”治理基层“微腐败”》,新华网,2017年2月17日。

责编/肖晗题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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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橙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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