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民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该群体的相关权益理应受到社会关注。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渐趋完善,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却依旧很低。解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应从理念支撑和法律保障两个方面寻求破解路径,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农民工 用工企业 劳动合同 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比例虽有提高,但仍然较低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比例虽有一定提高,但总体签订率仍然较低。据统计,2016年底,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为35.1%,较上年下降1.1个百分点。面对这一现实社会问题,我国人社部早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的专项行动——“春暖行动”。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民工总体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并没有得到显著提高,反而略有下降。
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何如此之低呢?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学界足够的重视,相关研究也较为丰富。从社会学角度出发,有学者指出农民工得不到劳动合同制度保护的深层次原因是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对于用工单位——企业而言,制度压力、企业性质、企业规模均影响着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从法学视角审视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鉴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完善,而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仍如此之低,其原因在于农民工法律上的权利意识比较淡薄。这些相关学术领域的研究为我们认识和剖析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提供了不同的视角,但是,从崇尚“以人为本”理念的劳动法的角度看来,并未以劳动关系主体的意愿去考虑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劳动力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对于处于劳动力就业低端市场的农民工来说更是如此,但“用工荒”现象说明农民工并非都是“任人宰割”的。
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理念支撑
用工企业:强调社会责任。在现代社会,对现代企业的一个新的要求是要有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特别是用工企业依靠低成本人口红利发展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依靠支付给农民工无竞争力的劳动报酬和侥幸的违法用工行为来节省成本,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所追求的“盈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法律渐趋成熟完善,给企业带来的反而是农民工的高流失率,企业应该反思自己的用工行为。用工企业应当明确,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经营者与受雇的劳动者之间其实是利益共同体,只有兼顾彼此的利益,才能实现自身的利益。企业除了担负着为资方创造利润的经济责任之外,还承担着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等社会责任。企业经营者应将尊重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作为基本职责和应遵守的社会道德,应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劳动法规,依此而行,将促进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和谐化,最终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农民工:培养法律和契约意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表现为对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的一种认同感,同样,赋予劳动者权利的法律也正是劳动者维权的依据。受农村生活习惯的影响,当遇到权益受侵犯的情况时,农民工所寻求的救济手段通常为循私情解决或者忍耐。《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赋予了劳动者较为详尽的劳动权益及维权途径,只要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能够牢牢把握其精神实质,当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用工企业违法对待时,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应做到在进入工作岗位之时,协商劳动合同条款,有无劳动合同都应收集相关证据,应有意识地了解劳动仲裁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方式,以便需要时维权。农民工在离岗之前,要和用工企业以友好的态度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能私自离开。
多措并举,提升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
用人单位加大违法成本。针对用工企业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对用工企业处以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用工企业能够从此行为中获得更为有利的经济利益,如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不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不提供符合劳动标准的安全卫生保护条件,等等。如果用工企业需要为此行为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增加其违法成本,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也会逐渐降低。因此,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的罚金等措施外,应对用工企业处以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同时置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应注重保障农民的权益。
农民工加强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比例低使得大部分农民工接受用工企业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安排,也导致农民工的就业竞争力弱,倾向于从事技能水平低的劳苦工作。因此,为了提高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必须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产业发展的特点,由政府指导和引导农民工参与到不同类型的培训中。作为用工企业应重视对农民工的培训,注重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的结合。对于技术能力要求较高的岗位,培训农民工机械操作与业务流程的能力。
劳动行政部门加强监管。由劳动行政部门为主要执法主体的劳动监察制度是劳动者维权的主要手段,只有充分发挥劳动监察作用才能为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提供有效保障。现阶段我国劳动监察执法的力度不够、效果欠佳,加强监察应做到:第一,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的机构建设。保证有充足的监察员数量的配置,提高监察员的整体素质,赋予劳动监察公务员在劳动监察执法时的独立地位,避免其他因素的干扰,让劳动监察真正做到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第二,加强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察执法。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大对用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力度,通过定期深入企业巡查、对书面劳动合同抽查、面向全社会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监督和检查用工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规定,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令改正;对一些用工企业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订立方面的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做到事无巨细,有备无患。
工会职能的介入推进集体协商。对农民工而言,工会组织可以成为农民工的保护伞,实现农民工的组织化维权是劳动法律实施不完善的补充机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而言,当农民工与用工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由工会代表农民工去跟企业谈判和协商,对农民工维护权益更为有利。因此,应运用工会的力量将农民工组织起来,用集体的力量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一方面,要以赋予农民工结社权来保护权益,应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打破原有的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体制,简化为一元管理制,使工会的社团活动只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管,去除现行的工会需挂靠业务主管单位,即用人单位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广泛推行用工企业工资等相关制度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订立集体合同的形式来迫使用工企业将各种劳动制度固定在劳动合同中,提高农民工的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保证农民工享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成果。
(作者单位:信阳师范学院)
【注:本文系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6YJC820027)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张展新、侯慧丽:《两类外来人口的劳动合同签订与社会保险获得差异》,《开放导报》,2011年第2期。
②魏建、肖永泼:《劳动合同法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意愿》,《理论学刊》,2013年第2期。
责编/孙垚 美编/杨玲玲
声明:本文为人民论坛杂志社原创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载请回复本微信号获得授权,转载时务必标明来源及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