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程序建设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和举措。司法程序建设既要从思想意识上让司法人员树立起公平公正价值观念,又要在司法程序设计上充分考虑,完善细节,提升司法程序的可操作性,还应该加强监督抑制程序违法,有效推进司法程序建设。
【关键词】司法公正 司法程序建设 价值原则 建设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实现司法公正需要从司法的整个过程入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司法程序公正作为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对司法公正能否顺利实现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因此,如何促进司法程序在公平的轨道上前进呢?这一问题值得司法研究者们的深入思考。
司法程序建设的时代价值: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公平正义,司法工作要围绕这一目标展开,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深层次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更加密切了中国与世界的联系,社会价值多元化逐步显现。一方面,多元化价值在网络和现实世界的冲突对司法公正的价值标准的形成产生强烈冲击。另一方面,当前一些社会冲突和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让一些社会底层群众感受不到司法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在考虑司法公正问题上就要从司法从业者角度和当事人角度重新审视这一问题,从整体上客观公正地对司法公正进行概括和评判。既要关注如何在现实司法程序上实现公平正义,同时也要注意到基层司法存在的诸多问题。为此,在加强司法程序建设过程中一定要立足司法改革前沿,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程序建设的时代价值。
司法公正内涵丰富,从概念上看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予以要素分析,主要包含司法制度、司法环境、从业人员、司法程序和裁判结论等几个方面。从静态上看,主要包括司法制度完善独立,司法体制和司法监督机制健全完整;政府和社会能够为司法公正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公众法律意识觉醒,信访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司法从业人员都能够具有高度的法律专业知识,并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从动态环境来看,包括司法程序公开、司法程序及时,司法程序公正贯彻司法公正始终;从裁判结论看,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适用法律得当,裁判结果符合要求,事实认定清楚,执行及时得当等。可以说,司法公正不是一个阶段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司法部门单独能够解决的问题,应从动静结合的角度正确理解司法公正,从整体上理解司法公正问题,将司法公正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看待,既需要司法部门秉公执法、严格司法,同时也需要政府和社会为司法公正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推动全社会司法公正有序进行。
司法程序建设应遵循公正原则、效率原则、和谐原则
司法程序建设公正原则。公正是法律制度赋予社会全体最基本的价值体现,体现在整个司法程序过程之中。一方面,司法程序本身必须具备公正这一要素,司法程序所维护的价值目标必须是公正的,并为这一价值目标不断进行自我调整,以期符合时代特点和人民需求,同时被社会所接受和支持。从结果上看,司法程序结果也必须是公正的,只有司法程序结果公正才符合整个司法程序的价值追求目标,才能最根本地维护司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最终结果。另一方面,司法程序所坚持的公正原则,还包含自由与秩序这一层含义,通过司法程序所坚持的公正原则,确保社会成员都能免受他人约束,独立开展活动,这与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思想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
司法程序建设效率原则。随着网络时代到来和市场经济确立,人们获取信息、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效率得到大幅度提升,同时也助长了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的发生,现有的司法资源很难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在现有的司法资源基础之上,通过合理优化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司法需求。因此,必须加强司法程序建设,提升司法程序效率,用最少的司法资源获得最大司法效益。一方面,在司法滞后性的现实基础之上,在司法程序上及时完成调查裁判,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之上,尽早做出判决,避免矛盾纠纷升级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合理运用现有司法资源,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通过简化司法程序,减少错案等方式提升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司法程序建设和谐原则。和谐一词内涵丰富,不仅包含社会和谐、自然和谐,也包含人与人之间和谐等诸多内容。从社会和谐角度看,就是社会成员和社会要素都处于相互协调的状态,共同推进社会进步发展。和谐在司法层面则体现为“无讼”,社会成员之间和谐相处也必然没有诉讼案件发生,同时也是司法制度本身和社会制度追求的最高价值境界。传统社会所追求的和谐则更多是从国家利益出发,通过国家权威来保障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从而忽视甚至抑制个体权利和自由,来达到“无讼”的社会和谐状态,这种和谐状态是统治阶级牺牲个体权益所换取的,并不是现代社会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和谐。现代社会所追求的和谐是建立在充分尊重社会成员权利和自由基础之上,将社会矛盾纠纷诉诸于司法程序,并通过合理司法程序解决这些社会矛盾,从而恢复社会秩序,从本质上就是将司法程序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途径,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
如何确保司法程序在阳光下运行
强化司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司法人员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主体,是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核心力量,因此,司法人员应该从自身做起树立法律和程序意识,摒弃传统意义上重实体、轻程序的落后思想观念。通过培训教育进一步增强司法人员对程序主体和程序规定的认识,恪守司法人员道德操守,坚持法律准绳,在司法程序执行和运用上不减少程序,不应付程序,不法外造程序,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公平、公正地推进司法程序建设。
细化司法程序,规范司法流程。当前,我国司法程序在制度规范和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缺陷,一些制度在执行过程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上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缺陷和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司法程序建设顺利开展。因此,应做到如下两点:首先,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司法程序,对程序违法要明确责任后果,对司法程序相关法律要予以细化,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升司法程序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构建以司法公正为目标的司法程序。其次,对司法程序实施动态管理。遵守司法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核心途径,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社会矛盾和纠纷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特点,原有的司法程序很难兼顾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应该对司法程序体系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定时、定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司法程序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加强监督防止程序违法。司法人员受贿贪污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特别是由于司法人员受贿造成程序违法,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当前我国部分司法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升,部分人员还没有在思想上形成拒腐防变的自觉。另一方面是由于缺少抑制程序违法的相关制度保障。因此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培训,树立起严格司法、程序司法意识,坚决与程序违法作斗争。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确保司法程序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单位:中共焦作市委党校)
【注:本文系河南省社科联课题“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KL-2016-340)和河南省党校课题“加强社会立法 促进社会和谐”(项目编号:2010164)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雷澳星:《程序正义,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4期。
②曹建明:《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检察》,2016年第1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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