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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互联网金融泡沫化

核心提示: 一些国际资本投资大鳄,可以凭借其金融投资技术和手段上的优势,利用互联网金融工具来操纵一个国家的股市、期货、汇率等市场来牟取暴利,引发区域性甚至是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对国家经济发展可能会造成灾难性影响。因此,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应当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防止虚拟资本过热而引发金融泡沫化。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时代网络技术和金融业的深度融合,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贷、大数据金融等形式。为防范信息不对称及相关机制不完善带来的风险,需要强化互联网金融法制建设,强化行业规范体系及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防止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泡沫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P2P网贷  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金融是近两年发展起来的新事物,是主要依托于支付体系、云计算数据、社交网络工具而发展起来的互联网应用平台。在这个新兴的平台上,可以实现资金融通、资金结算及支付等业务,可谓是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金融功能。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结合,但这种结合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组合,而是信息时代网络技术与金融业的深度融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必会改变当前我国传统金融发展模式,同时也会带来更大的市场风险,需要认真防范。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几种发展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互联网金融中最早发展起来的一种业务类型,是通过有一定信誉及结算能力的第三方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借助于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与各类实体金融机构签订支付合约,在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建立基于支付为目的的电子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客户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关系,能够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与多样化的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中,明确鼓励非银行类机构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以降低银行经营成本。可以说,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形式。

P2P网贷,又可称为点对点信贷,是2013年开始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网络金融信贷模式。这种模式是借贷人(中间人)通过网络对借贷双方实施信息配对,在所有借贷信息中选择信用最匹配的一方进行业务合作。在P2P模式里,当事人有三方:中间人、出借人与贷款人。中间人提供网络平台并承担担保责任,出借人与贷款人是借贷合同当事人。这种模式实际上是民间借贷的一种网络延伸,比一般的民间借贷更为规范。

大数据金融也是一种基于网络的借贷模式。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掌握消费者的消费和交易情况,以此来掌握客户资金的偏好,进而进行准确的金融信贷和营销。如阿里花呗、苏宁金融信贷、京东白条就是这种模式。开展大数据金融,必须有准确记录消费者信息的大数据,一般而言电商在这方面具有绝对的大数据优势。通过海量的数据进行云计算来实施金融服务,在操作的过程中具有针对性与快速性,但缺陷是容易暴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再加之,其低门槛的信贷和消费方式,无法对每个消费者进行风险评价,可能会引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消费和信贷风险。

众筹,即大众筹资或集资,通过团购或预约的方式使互联网用户募集资金的一种金融模式。这种模式当前主要应用在个人创业者或风险创业者身上,通过引起网民的关注、认同来获取资金投资,进行投资的网民即为企业股东。其实众筹与传统的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有类似之处,只不过是借助了互联网的平台,国内知名的众筹平台有天使汇、创投圈、大家投等,当前主要应用于影视、音乐、人文及公益等领域。此种模式的最大风险主要是易出现非法集资,某些不法行为人虚构投资项目,引发网民关注并吸收投资款项,随后再消失的现象频繁发生。

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比较典型的一种互联网金融,也是传统金融行业在互联网领域的创新,是传统金融机构信息化的体现,比如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子保险等皆是其代表。这种金融模式乃是传统实体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但最近两年有扩大化的趋势,众多的信息化金融机构开始涉及第三方业务,如从事电商行业等。

互联网金融门户。这种金融模式是以信息化金融机构为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金融机构自身的平台或第三方平台来进行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用户在这个平台上进行产品的对比和筛选,来选购合适的金融产品。目前这种模式主要是用于金融理财,从整体看,这种模式风险较小,毕竟平台只是起到一个中介作用,不负责相关金融产品的销售和投资。但是平台与消费者建立契约关系,一旦发生风险,也是需要与产品提供方承担连带责任。当前典型的互联网金融门户主要有货币基金销售平台,如余额宝等,以及金融理财销售平台,如天天基金网、91金融超市等。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

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制建设。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需要法治的保障。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业务范围、业务形式、组织方式、法律责任及监管模式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范,确保其风险在法律控制范围之内。具体而言,在当前,政府应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定位、风险责任、组织形式、业务范围进行规范,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相应的立法经验。按照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修改现有的商业金融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以确保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能够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和特点。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在这些法律体系下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及法规体系,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强化风险防范的行业规范体系及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第一,应制定互联网金融业统一的技术标准。行业协会应该按照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及特点,制定统一的行业规则,强化行业规则的自律,完善相关的技术细则,确保降低风险。第二,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性现象,客户的信用度及信誉度无法通过面对面的方式来获取。因此,应该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做到及时更新,实现全网查询,完善客户的信用网络评级体系,完善守信激励制度,强化负面消息披露制度,提供网络服务及监管水平,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三,建立互联网金融的网络防护体系。为了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要强化其防火墙、智能卡、数据加密等技术,完善安全策略、信息接口、访问策略等端口技术,避免系统漏洞和安全风险。

防止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泡沫化。互联网金融毕竟是虚拟经济的一部分,最终是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但是不能完全代替实体经济,不能无限制地夸大其作用。虚拟经济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能够正确地驾驭,确实能够起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但虚拟资本在现实中可以脱离实体经济而独立扩张,一些互联网企业为了生存及利润,高杠杆、重复担保等现象较为突出,从而扩大了其经营风险。如果监管部门不加大对其运营过程的监管力度,就可能会出现泡沫化趋势并引发金融危机。虚拟资本的过热,将会减少实体经济的投资量,从而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一些国际资本投资大鳄,可以凭借其金融投资技术和手段上的优势,利用互联网金融工具来操纵一个国家的股市、期货、汇率等市场来牟取暴利,引发区域性甚至是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对国家经济发展可能会造成灾难性影响。因此,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应当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防止虚拟资本过热而引发金融泡沫化。

(作者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江苏省公安厅公安理论与软科学科研项目“P2P网贷的法律风险与刑法适用”(项目编号:2016LX009)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赵君:《互联网金融业态现状及未来发展走向研究》,《经营管理者》,2015年第21期。

②向思遇:《互联网金融业态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③袁金星:《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及其监管机制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年第12期。

责编/贾娜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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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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