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信息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拥有一系列独特的优势,我国互联网金融抓住时代和网络技术发展的契机,无论从规模还是形式上,都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其爆发性的成长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诱发了一系列风险和问题,加强监管刻不容缓。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 创新思维 监管沙盒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在新一轮信息通讯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推动下,互联网金融成为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产业相结合的一个新兴领域。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拥有它独特的优势,如资源分布广、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交易成本相对更低等一系列特征。从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开始,我国互联网金融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根据有关监测平台数据,截至2016年8月底,监测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达到8490家,互联网金融活跃用户达到6.18亿户。中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无论从规模还是形式上,都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在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隐藏在繁荣发展态势背后的风险更是不容忽视。从“e租宝事件”到部分P2P平台倒闭等问题的出现,愈发凸显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在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之下,互联网金融创新作为金融行业中的新兴组成部分,如果我国的监管政策处理和管控得当,互联网金融将推动中国经济产业升级,成为企业转型升级的有效助力;如果监管失控或处理不到位,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框架基本成型
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只有制定松紧适度的监管政策,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才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随着2015年7月18日央行、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也先后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关实施细则。总体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从将监管提上日程到《指导意见》发布,以及实施细则的最终落地,使得千呼万唤的指导思想和规则等都得以落实,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框架基本成型。
我国金融监管创新的探索应该吸取中华民族传统智慧,坚持基层探路与顶层设计相结合,让监管跟上经济社会变化的节奏,实现市场、监管和社会的多元互动、良性促进。只有把美式的以行政监护为主、市场监管为辅,和英式的以社会创新为基础、政府监护为辅的经验吸收进来,才能实现中西结合,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中国模式。
首先,基层探索与顶层设计互动。在中国很多事情都是发端于基层探路,比如说30多年前,农村改革是从农民按手印包产到户开始,后来得到最高层认可,变成了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面向全国全面推广。2013年启动的互联网金融,也是以基层探路开始,得到最高层的认可,并且以《指导意见》为标志,进行系统顶层设计。然而进行了顶层设计并不意味着制度就已经完备,习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基层探索工作。今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仍然需要基层探索来丰富发展的模式和监管创新的道路。
互联网金融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实际上是通过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探索来寻找一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道路,在这个创新的领域中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战略,通过基层草根与高层设计等多方的社会力量相互结合,形成社会主体多元互动,产生良法善治,共同推动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其次,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并重。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创新与风险的平衡的问题,是创新监管中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我国为了适应经济新常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金融领域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行动。互联网金融从技术创新起步,历经产品创新、平台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之后,正亟待制度创新和监管创新。需要用互联网的思维和互联网的技术进行监管。
再次,技术创新与监管创新因应。监管创新应以落实创新驱动战略为前提,创新驱动既要发挥技术创新作为核心的作用,同时也要重视制度创新的保障作用。如果只有技术创新那就像是一个汽车只有发动机,没有方向盘,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由制度创新来正确引导,才能保障在正确的道路上加速前行。随着今后基于互联网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相继问世,监管创新就显得越发重要,监管必须跟上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的脚步,而不是用传统的监管方法,让新的产品和技术适应原来的监管模式。
最后,法律底线与创新扩展结合。互联网金融从一开始就必须在法律框架之内发展,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典型模式,诸如P2P借贷和众筹等,都完全可以适用现有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应该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底线已经得到全社会的共识,所以互联网金融还是要遵守已有生效的法律。互联网金融能且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这个底线基础之上进行创新。
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一个从技术到产业,再到社会创新的过程,这种新的变化最后又会推动我们的制度不断推陈出新,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企业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到法治变革、监管创新环环相扣,不断在进行创新链式扩张。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创新思维
只有不断探索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模式,在创新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支持创新,互联网金融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目前互联网金融从观察期进入了监管期,新的监管模式需要新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思维与之配套,四年前笔者曾提出十六个字新思维的建议:“软法先行,硬法托底,刚柔相济,混合为治。”已有的法律和已经生效的规章制度必须要在互联网发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
软法先行与硬法托底。我国政府实行的新政,一方面倡导简政放权,放松管制,优化金融环境,以底线监管为多,确定了一些领域的指引,放权的清单等。另一方面放管结合,提出一些新政策、新规范和新的思路,《指导意见》就是新政策规范,但是还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全国人大出台法律、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需要按照程序一步步来,不可能一蹴而就,可能跟不上互联网发展变化的节奏。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鼓励发展“软法”的法律观念: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导企业形成产品规则、交易规则的标准流程,提炼形成行业标准、惯例和公约,行业性组织以及没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探索出台规范、准则、公约等“软法”进行尝试,经过事实验证之后再上升为法律,变成“硬法”,这样软硬结合,相互转换。让制度变革跟上创新的步伐。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创新时代,必须有软法的体验。全国政协原副主席罗豪才提出的“软法治理”理念已经得到地方实践和认可。
同时互联网金融要以硬法托底,金融监管以法律来保证实施,这点尤其重要,不是提倡“软法”就不要“硬法”。相反,我们认为坚持“软法先行”的前提是“硬法托底”,现在已经生效的法律必须要执行,尤其对于涉及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必须严打,毫不留情,否则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导致市场混乱,最终出现系统性风险。
柔性监管和刚性监管。众所周知,在生产制造中“柔性制造”的理念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可以实现。同样,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通过数据监测作出创新模式来实施辅助刚性监管的约谈,或者窗口指导等方法,都是柔性的监管方式。刚性监管是必须以行政力量,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时候才实施。而为了防止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冲突,可以在中间增加一种协调的力量,即第三方介入的机制,由社会组织来使得市场的无形之手推动行业走向繁荣。
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指导意见》的出台,一方面表明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是积极促进和鼓励创新,另一方面强调互联网金融需要健康发展,不能走入歧途和病态。意见出台后,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和具体要求就如何实现意见的落地先后出台实施细则,从而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另外,目前业内成立了各种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俱乐部、沙龙等,就是通过行业自律来引导整个行业习惯、形成惯例,对于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也能够起到较好的作用。
“监管沙盒”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未来
“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由英国首创,指从事金融创新的机构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按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特定简化的审批程序,提交申请并取得有限授权后,允许金融科技创新机构在适用范围内测试,FCA会对测试过程进行监控,并对情况进行评估,以判定是否给予正式的监管授权,在沙盒之外予以推广。通过沙盒测试,一方面可以在监管机构的控制下实现小范围内的真实环境测试,在沙盒测试中,受测试者不因测试本身而丧失任何合法的权益;另一方面,沙盒测试可以为监管机构提供清晰的视角来看待监管规定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及时发现因限制创新而有损消费者长远利益的监管规定,并第一时间调整,真正让适度监管、包容监管等创新监管精神落地。
国外“监管沙盒”模式的实践:目前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引入了监管沙盒来进行监管的探索,比如致力于打造世界金融中心的英国伦敦和新加坡,在监管金融科技的发展上推陈出新。
中国“监管沙盒”及未来趋势: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国很早就有了同“监管沙盒”不谋而合的柔性监管思路,而且也正在实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和标准工作的启动就是很好的证明,在这方面中国比欧美早了三年,又相映成趣,中英两国就监管沙盒的国际合作交流达成共识。2017年2月16日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报告2016》发布会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霍学文透露,北京政府将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沙盒”模式的试验,以位于北京房山区的“北京互联网金融安全示范产业园”作为试验地。“监管沙盒”模式的试验过程中将着力打造网贷行业协会。
北京互联网金融安全示范产业园的示范作用可在五个方面体现:第一,组织示范,互联网金融生态中的企业应组织起来;第二,制度优势,把制度优势示范出来;第三,技术是示范产业园的核心,以技术驱动进行广泛的、共同的对接和试验;第四,标准示范,通过互联网金融安全示范产业园,制订一些北京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甚至世界的标准;第五,打造一批国际顶尖、国内领先、在行业起到示范作用的互联网金融安全企业。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的“监管沙盒”,都是基于承认和顺应“变”这一永恒不变的主题,兼顾了时间和空间的维度而提出的监管思路,在“变”中寻求效率与安全的平衡。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独特的内容和丰富内涵的经验,同时也将会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进行动态的调整,这是互联网金融1.0版。今后期待在各界共同努力下把这些经验进一步进行提升,对于顶层设计进行落地、实践,从而实现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2.0版早日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然是机遇和挑战并存。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是大势所趋。如何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内将软法与硬法,柔性与刚性管理相结合,在现代法治框架内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仍有待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雪冰亦对本文有贡献)
【参考文献】
①张承惠:《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发展》,《金融论坛》,2016年第10期。
责编/贾娜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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