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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铁路开通令沿线集镇层级有何变动

核心提示: 华北铁路开通后到1937年前,受工商业发展、铁路运输兴起等因素的影响,华北铁路沿线少数集镇进入较高层级,并开始向城镇演变,大多数集镇仍处于较低层级,这样的发展态势对华北区域城镇体系变动具有明显的影响。

【摘要】华北铁路开通后到1937年前,受工商业发展、铁路运输兴起等因素的影响,华北铁路沿线少数集镇进入较高层级,并开始向城镇演变,大多数集镇仍处于较低层级,这样的发展态势对华北区域城镇体系变动具有明显的影响。

【关键词】集镇  华北铁路  市场职能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清末以前,华北直隶、山东、河南等省集镇中,仅有少数大镇具有中转市场职能,大多数集镇与普通集市仅具有基层市场的职能。如光绪年间,乐亭县胡家坨、汤家河、新寨等,“城堡集市皆有定期,遇期远近毕聚,日夕而散,所易不过布、粟、鱼、盐之属,无他异物,而市布、粟者尤众。粟则来关外,以资一县之用”。

华北铁路兴建以前,由于店铺也是集镇交易活动的主要机关,因此,华北集镇的层级以集镇商号和铺户数量为划分。清末以前,周家口、朱仙镇、赊旗镇、北舞渡、荆子关、清化镇、周村等7个具有中转市场职能的集镇中,商号少者有400至500家,多者达1000家以上。同一时期,直隶定州、武清和河南南阳三县26个集镇中,铺户超过100家者仅有赊旗和河西务2处,超过50家者仅清风店和明月店2处。其余24处集镇或无铺户,或铺户数不足20家。由此可知,在一般情况下,铺户数在百家以上者一般属于具有中转市场职能的集镇,不足百家者多为具有基层市场职能的集镇。

华北铁路兴建以前,虽然华北集镇未能成为一级行政中心,但驻官级别仍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行政地位。具有中转市场职能的集镇商号和铺户较多,驻官级别也比较高;具有基层市场职能的集镇商号和铺户数量较少,驻官级别也比较低。由此表明,华北集镇已具有一定的层级性。

华北铁路开通后沿线集镇层级的变化

随着通商口岸的开辟、煤炭资源的开发、铁路由沿海向内地的延伸和工商业的发展,华北铁路沿线集镇出现了明显分化。清末以后,华北铁路沿线部分较大集镇相继设立的警政、商会等机构也往往具有层级性,可以作为集镇层级研究中的重要参照。笔者从集镇在市场层级中的定位、警政机构、商会组织等方面,考察华北铁路开通后沿线集镇层级的变化。

从集镇在市场层级中的定位角度看,1937年前华北铁路沿线集镇的层级主要发生了三方面的变化。其一,石家庄、唐山等成为具有中转市场职能的工商业大镇。其二,除以上少数集镇外,1937年前华北地区因铁路运输发展而兴起的大多数集镇,仅具有基层市场的职能。其三,无论是具有中转职能的大镇,还是仅具有基层市场职能的集镇,均成为以基层市场、中转市场和沿海港口市场为层级,以铁路和河运为主要纽带的多层次开放型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集镇设置警政机构的层级看,清末以来,随着县以下行政体制建设的开展,华北集镇驻官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其中,警政机构不仅普遍设于各县境内较大集镇,而且行政职能比较突出。因此,可以作为考察集镇行政层级的一个重要方面。1937年前华北铁路沿线设有的公安机关有特种公安局、公安分局、公安分驻所(派出所)三个层级。其中,特种公安局由各省当局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规定和设置。虽然,特种公安局、公安分局、公安分驻所(派出所)的设置,未必与集镇商业和人口规模完全对应,但却能够反映出一个大致的趋势,即集镇商业在层级中的地位越高,集镇公安机构的级别亦相应较高,反之亦然。

从集镇设置商会组织的层级看,1904年以前,华北集镇并未成立商会组织,1904年以后,随着多部《商会法》的颁布和实施。华北铁路沿线部分较大的集镇也开始设立商会组织,且在法规条文和实践层面均形成一定的层级性。因此,亦可作为考察华北铁路沿线集镇层级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法规条文层面,1915年《商会法》和1929年《商会法》规定商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设置分事务所,表明这一时期的集镇商会已有总商会、商会、商会分事务所等层级。在实践层面,1929年到1937年间,华北各铁路沿线集镇商会数量有较大增长。与此同时,一些集镇商会的等级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提升。如京汉沿线的石家庄在1911年前已组建商务分会,1916年时已跻身河北省甲级商会行列,1925年改组为石门商会,1929年后工商同业公会纷纷成立。因此,就商会系统而言,华北铁路沿线集镇也形成了一定的层级性。

集镇自身发展和华北区域城镇体系变动具有明显的影响

纵观清末以前和1937年前两个时期的华北集镇层级变动,既可以看到多方面的变化,也可以看到一些共趋性的特征:

第一,直到清末以前,周家口、周村、赊旗等传统名镇仍然是华北地区重要的中等商业城镇和中转市场。华北铁路开通后,石家庄、唐山、张店、漯河、驻马店等铁路沿线集镇逐渐成为重要的中转市场,周村、周家口、赊旗等位于传统驿路和河流沿岸的传统名镇开始出现衰落现象。于是,唐山取代开平、漯河取代周家口、张店取代周村、石家庄取代获鹿县城及周边重要集镇便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现象。在兴衰变动之间,中转市场的构成发生了重要变化。

第二,警政机构、商会组织等级与市场层级一起,成为考察集镇层级变动的重要方面。清末以前,集镇层级主要体现在商业规模、驻官级别等方面。清末以后,随着县以下地方管理体制建设的加速推进,警政机构和商会组织在华北铁路沿线部分集镇相继创设。由于这些机构有一定的层级之分,且与集镇工商业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因此,可以作为观察集镇层级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仅就某一方面而言,同一集镇可能会分属于不同的层级,如就集镇在市场层级中的定位来看,石家庄、唐山、张店、驻马店、漯河、芦台等均可归为中转市场,秦皇岛、塘沽等归为沿海港口市场;就警政机构而言,石家庄、唐山、漯河、驻马店等设有特种公安局,张店仅设有公安分局;就商会组织而言,石家庄、唐山、漯河等在清末时已设商务分会,直到1937年前均升格为商会。秦皇岛、塘沽、芦台等均设有商会,张店先设同业公会,后成立商会,驻马店则仅设有各同业公会。但就整个华北地区形成的多层次开放型市场体系而言,石家庄、唐山、张店、驻马店、漯河等均可归为中转市场,秦皇岛、塘沽等可归为沿海港口市场,其余为数众多的中小集镇中,仅会兴镇、平地泉等少数可归为中转市场,其余大多数集镇,无论设有警政机构和商会组织,抑或尚未具备设立警政机构和商会组织的条件,均可归入基层市场之列。

上述变化及共趋性特征表明,在工商业发展、基层政制改革和铁路运输兴起等诸因素的影响和推动下,华北铁路沿线少数规模较大的集镇进入较高层级,并开始向城镇演变,但大多数集镇仍处于较低层级,甚至与普通村庄差别不大。这样的发展态势,对集镇自身发展和华北区域城镇体系变动具有明显的影响。因此,设有警政机构和商会组织的较大集镇不仅管理体制开始由传统向近代变迁,而且可以借助警政机构改善社会治安,借助商会组织推动集镇商业的发展,最终推动集镇持续发展,进而向城镇演变;未设警政机构和商会组织的大多数较小集镇则大体维持着原有的发展状态。

(作者分别为山东政法学院讲师;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华北铁路沿线集镇研究(1881—1937)”(项目编号:15FZS053)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美]施坚雅著,叶光庭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

②许檀:《清代河南的商业重镇周口——明清时期河南商业城镇的个案考察》,《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1期。

③许檀:《清代河南朱仙镇的商业——以山陕会馆碑刻资料为中心的考察》,《史学月刊》,2005年第6期。

④王庆成:《晚清华北乡村:历史与规模》,《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

⑤(清)史梦兰等纂修:《乐亭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9年。

⑥詹福瑞主编:《近代交通史全编》(第27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

责编/肖晗题    美编/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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