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创造性地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新范畴。它是对社会主义运动史的科学总结,也是对现实社会主义发展一般规律的最新认识,具有突出的创新性和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般来说,国家治理是一个政治概念,主要指国家领导者如何治国理政。由于国家的性质不同,国家治理具有不同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例如,尽管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也有所谓的法律,并且宣扬“仁政”,但并不能改变其阶级剥削和阶级统治的实质。又如,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建立的资本主义国家,本质上仍然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经济上,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固有的内在矛盾,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贫富两极分化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金融危机。
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消灭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从而具有不同于历史上任何国家形态的性质,即它不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实行公共管理的机构和形式,因而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自行消亡了”。
不过,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起源于相对落后的国家,并且是在发达国家仍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因而,现实中的社会主义不仅天然地与“国家”联系在一起,而且这种“国家”一开始必然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实行公共管理的机构和形式,从而必须实行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它又必须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不被敌对势力所颠覆,从而要实行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因而,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必然是人民民主与专政的有机统一。如何处理好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是我们面临的重大历史课题。
“国家治理现代化”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于我国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是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们有必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它的丰富内涵。
需要指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历史上来看,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都不可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是一种更为高级、更为先进的国家形态,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能是国家治理的资本主义化,而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完善与提升。在此基础上,我们不断提高国家整体的民主、法治和文明水平,进而使社会主义事业得到巩固和发展。
必须看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仅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且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范畴。这一点同样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是一种新型国家形态,不同于任何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旧国家形态,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职权和职能上不仅仅限于政治、国防和外交领域,而是在经济、教育和文化、社会发展等各方面都具有广泛而积极的职能。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及其优越性的突出表现之一。
就此而言,“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指国家的政治治理、经济治理、社会治理、国防治理等各方面的现代化。通过国家治理的全面现代化,进而实现整个国家各个方面的现代化。此外,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还决定了参与治理的主体不仅包括执政党和政府、各民主党派,而且包括各种企业、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全体人民。由于国家治理体系不仅包括政治体系,而且包括参与国家治理的各方面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也必然意味着各种主体之间的关系现代化。
总之,“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指明了新时期国家建设、发展及改革开放的内容和目标,而且指明了实现“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具体途径。由此出发,我们就能够充分认识“国家治理现代化”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发展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史上的创新性地位。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