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落地才是关键
为了更好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有效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就业方面的作用,政府应根据农民工在返乡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相关政策有效实施。
第一,不断拓宽资金来源,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金融资金支持力度。一是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探索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经营权等农村产权纳入抵押范围,积极争取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同时也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发农村金融产品,加大针对返乡创业人员的资金支持。二是最大限度地发挥小额贷款担保的作用,给予创业者以小额贷款支持。三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建立专门的创业扶持基金,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开办的企业,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和适当降低贴息优惠的条件。四是积极协商争取政策性金融服务项目对返乡创业的支持。五是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最后,应全力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中提到的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根据本地创业的特点与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应将返乡农民工中有意愿创业和处于创业初期的人员全部纳入培训服务范围,及时全面了解他们在技术和管理等多个层面的实际需求,真正做到根据不同群体实际需求开展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创业培训的基础能力,尽可能调动优质资源力量,最大限度满足创业者的培训需求。结合实际需要,积极开展专门的电子商务培训,推动农民工等人员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办和发展企业,利用互联网扩展产品销售渠道。政府要积极搭建创业培训与创业孵化的桥梁,帮助创业者将培训成果付诸创业实践。
第三,在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的同时,鼓励各地建立专门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服务协调机制,提升创业管理服务水平。除了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返乡农民工创业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收费项目,同时建议建立专门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服务协调机制,至少可以承担以下三方面的职能。一是承担政策宣传和引导职能;二是承担重大问题协调职能,及时帮助创业者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三是承担协助监督职能,对创业者反映的有关部门权力行使不合理等问题,进行协助监督。
第四,多渠道解决人才缺乏问题。政府应及时了解创业企业面临的人才需求,针对某些缺口较大的人才,制定相应的帮扶机制。同时尽可能提供相应的便利和保障,协助人才引进。比如,解决好人才子女就近入学等问题。
第五,不断拓宽渠道和创新方式,尽可能加大政府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一是对于一些政府承担、财政支持的公益性项目,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一些返乡农民工创立的企业参与其中。二是在政府采购目录中,尽可能将返乡农民工创立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纳入其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予以考虑。三是对于政府组织或支持的相关的推介会,应尽可能给予这些企业相应的推介机会。四是积极推荐这些企业参与一些奖项的评定以及财政支持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六,建立对帮扶政策制定与落实的评估考核机制。一是应在前期政策制定过程中,对政策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举行相关听证会,听取返乡创业农民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强化对政策实施过程的跟踪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策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客观的评估,促使政策日臻完善。三是加强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