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道德绑架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是愈演愈烈,已然成为人们社会生活领域的一个新问题。用道德“绑架”道德,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表现。“道德绑架”行为亦善亦恶,是一种善恶共在的行为,具有公开性、弱强制性、善恶共在性的特征。
道德绑架具有公开性。道德绑架不是私人间的救助行为,尽管它往往缘起于私人引发的救助行为。公开是道德绑架的必要条件,而媒体报道和网络传播是其主要的宣传方式。私人间的救助行为形不成道德绑架,道德绑架的要件之一是将他人的道德选择置于公众面前,以舆论的压力要挟其行使并非出自本人意愿的施助行为。要挟的对象往往是顾及其社会道德形象的个人或群体,这些个人或群体为了避免丧失或降低其社会道德形象而不得不遵从。
道德绑架具有弱强制性,区别于法律范畴上的“绑架”。法律范畴上的绑架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指为了某种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他人的行为。道德绑架并非使用暴力强制他人,其对“被绑架者”的伤害主要是从精神上、心理上或名誉上。因此,道德绑架与法律上的绑架具有不同的性质。然而,道德绑架也有一定的强迫性和强制性。在道德绑架现象中,社会舆论表现为“制人于无形之中”,把当事人“应该做的”的行为变成了“必须做的”,将本来不属于当事人的道德义务,变成了其必须要承担的道德义务,将其置于“非此即彼”“非善即恶”的选择处境中,往往迫使“被绑架者”不得不违背自身意愿而遵循“绑架者”的愿望去做。
道德在传统中国社会是最重要的社会控制工具之一,人们习惯于以道德标准来评价和判断不同领域人们的意图和行为。中国人历来注重“重义轻利”“贵义贱利”的义利观。在人们的道德认知中,讲道德就不能谋取私利。这一观念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仍有深刻影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道德的”或“善的”的误解甚至是曲解。在这种公众认知的支配下,当事人不无私牺牲自身利益,便被置于不仁不义的不道德境界中,其道德选择在无形中被强制了。
道德绑架具有善恶共在性。道德绑架的出发点通常是善的,多数道德绑架行为都是试图通过舆论的压力,敦促或者希望有施救能力的强者向弱者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弱者渡过难关或帮助弱者伸张正义。正由于这种客观现实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道德绑架行为的产生。因此,“绑架者”往往理直气壮,将自身视为正义的化身,公开“绑架”他人。但往往“通往地狱的道路是由善意铺就的”,道德绑架以“善”为出发点,却导向了“恶”的结果。道德绑架行为的出发点虽然是善的,但行为实行的过程侵犯了“被绑架者”的自由选择权,使“被绑架者”不得不违背自身意愿行事,因此它是一种恶。
道德绑架在特定时候或许能救助某些人,但从道德行为的本真意义上来讲,它并非是一种道德的行为,而是一种伪道德现象。
从道德绑架的主体(“绑架者”)角度看,侵犯了“被绑架者”道德选择的自由权利。任何个人或者群体都没有权利要求他人让渡出属于他人自身的权益,即便是这种让渡有利于某些群体的利益,也不可以将之视为让渡人的道德义务。通过任何手段胁迫他人做出违背自身意愿的道德选择都是不道德的行为。自由既是道德的前提,也是道德的表现。当道德绑架成为社会生活的一个习惯时,人人将都有可能成为被贬低的对象:富人有义务帮助穷人,穷人无权利丰富自己的精神生活,富人因为富有而容易遭遇绑架,穷人因贫穷也容易成为绑架对象。道德绑架行为侵犯了人的自由权利,使其失去道德主体资格,某种程度上,将仅仅成为满足“绑架者”的某种心理需求的手段。
从道德绑架的对象(“被绑架者”)角度看,破坏了伦理公平。道德体系本身有层次之分,不同道德境界的约束力不同,义务的道德不能等同于崇高的道德,如公正、诚信等义务的道德有较强约束性,而慷慨、仁慈、无私等崇高道德的约束力相对较弱,对于这类道德行为履行与否,允许有个人的自主选择,不应受到外力胁迫或谴责。否则,便是对“被绑架者”的不公平对待。显然,道德绑架所凭借的是崇高道德,崇高道德不能被当成“被绑架者”应当做的道德义务,“被绑架者”有自由自主的选择权,不应受到外力的胁迫。
(作者为中山大学教授;广东科技干部学院郑晓纯亦对本文有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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