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道德绑架具有一定的弱强制性、善恶同在性及事先评价性特点,对他人自由和权利、社会伦理公平及道德社会控制功能具有一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必须加强对道德绑架的消解,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关键词】道德绑架 现实危险 消解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道德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与方式,其执行在于社会主体的自觉,并无硬性的规则要求。一旦被要求强制“执行”,难免就有被“绑架”的意味。无疑,道德绑架是人们对他人、社会的一种先行义务设定,这种先行义务设定是对他人自由和权力的一种侵犯,也不利于道德的社会控制功能的发挥。
道德绑架具有弱强制性、善恶同在性和事先评价性
弱强制性。道德绑架的弱强制性是与法律的国家强制性相比较而言的。显然,在法律上对他人人身的绑架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这种对他人的强制带有胁迫的特点,会对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的伤害。而道德绑架行为也是对他人的一种身心伤害,但这种伤害主要是体现在精神、心理及名誉等方面,比如舆论的攻击和谴责等,正是因为其对他人的人身不能造成伤害,因此其强制性是较弱的,不具备法律上的后果。尽管如此,道德绑架对他人精神、心理上的强迫性是存在的,是一种道德性的强制力,通过社会舆论、习惯及习俗对他人造成影响。
善恶同在性。事实上,道德绑架的实施者其出发点通常是善的,是出于维护其认可的社会道德观念,也是为了维护其自身或弱势一方的实际权益。在生活中,很多道德绑架的实施者通常会借助于舆论的力量,希望社会的强者(主要是在经济、社会地位的优势者)来帮助弱者,实现社会正义的再次分配。因此,从其行为看,道德绑架者自认为是占据了道德的优势,对于“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显得理直气壮。正是这种理直气壮,将其善的动机演化为恶的行为或后果。正如密尔所言:“善的动机并不一定产生善良的后果,善的动机也可能会引发道德惩罚或道德报复,无疑这种惩罚和报复是不道德的,同样为人们所厌恶。”
事先评价性。道德的事后评价性,称为道德审判。道德审判是一种道德评价,这种评价通常是通过舆论以肯定或否定的形式作出的。显然,这种评价是一种事后的评价,是对人们已经实施完成了的行为作出事后的评判。但是道德绑架却是一种事先的评价,带有事先的道德审判特点。也就是对他人尚未完成或尚未作出的行为进行一种事先的道德评价预设,这种事先的道德预设正是道德绑架最为荒谬的地方。无疑,事先的评价性其作出的依据是实施者的个人好恶,而非真正的社会道德,更不是社会的理性表达。
道德绑架侵犯他人权利与自由,破坏社会的伦理公平
道德绑架侵犯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权利、自由是每个社会主体所享有的,除了法律,其他任何社会主体均无权让他人让渡出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来满足别人或社会的利益。当然,即便是主体自愿让渡,也不能将这种让渡视为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每个社会个体对社会生活及社会道德观念有自己的主体性认知,每个社会个体也能够通过自己认可的社会道德规范去生活,去与他人交往。因此,不能认为社会个体的行为不按照他人的要求行事就是不道德的。显然,对被道德绑架的人来说,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满足他人的利益,这就是他人对自己道德自由的一种限制。除了自由被限制之外,还可能会涉及到权利被侵犯。在社会生活中,他人通过设定道德标准要求自己让渡利益,如果不让渡利益,可能就会背上不道德的骂名。而让渡利益,自己就会丧失一定的权利。
道德绑架破坏社会的伦理公平。由于我国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和对于“圣人道德及理想”的追求,各种重道德义务而轻道德权利的观念较为突出。有些人甚至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义务就是行为的不道德。显然,这种太看重道德义务而轻视道德权利的观点是有一定市场的。事实上,如果一个社会个体过分注重对他人道德义务的要求,实际上就是要求他人让渡出自己的道德权利,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是对公平秩序的一种破坏。道德绑架破坏了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平等对应关系,进而破坏了社会基本的伦理公平秩序,道德绑架者本身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
道德绑架影响了道德社会控制功能的发挥。如果道德绑架泛滥,道德的社会控制功能就会受到影响。按照道德的层次,道德可以分为“崇高的道德”和“底线的道德”两种。底线道德是道德控制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则,如果破坏了底线道德,良好社会秩序就难以实现。崇高道德是一种理想的道德境界,具有强烈的无私性和利他性。道德绑架的实施者依据的道德往往就是崇高的道德。但事实上,崇高的道德主体在行事过程中是建立在自身自律的基础上,而不是被他人所胁迫,一旦胁迫可能会出现相反的效果,无法实现崇高道德作用的发挥,进而削弱了道德的社会控制功能。
道德绑架的消解路径
大众传媒要加强正确舆论引导,谨慎行使话语权。在当前社会中,大众传媒相较于一般的社会个体,具有更大的话语权。现实中的道德绑架事件,大众传媒的报道有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富人阶层、明星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话语,迫使公众人物不得不去履行本不属于他们的道德义务。而普通网友或民众在大众媒体的引导下,也成了道德绑架的帮凶,从而给公众人物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很多人只好按照“绑架者”的要求去行事。实际上,每个社会个体对于自己的行为均有自身的道德选择,但是道德绑架者利用舆论迫使部分主体无从选择。大众传媒作为享有一定话语权的主体,必须谨慎利用这种话语权,不能以道德的名义干预社会个体的选择,更不能侵犯社会个体的道德权利。
正确厘清道德义务的底线和边界。尽管与法律义务相比,道德义务是一种弱强制性义务,但道德义务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道德义务本身的层次性,也使得道德义务的强制力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底线道德义务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如诚信、公平等;但是崇高的道德义务,如无私奉献等,其约束力是较小的,对于这类崇高的道德义务而言,社会个体是否需要履行,全然在于自己的选择。如果社会个体履行了这些义务,应该予以较高的道德评价;如果没有履行,也不能谴责或声讨。可见,底线道德义务,每个个体是一种基于“应该”的状态来履行,而崇高的道德义务则是基于“可以”的状态选择是否履行。
适当弱化道德在“私德”领域的控制作用。显然,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其具备社会控制功能是必然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治理的推进,道德在“私德”领域的控制力在逐渐减弱。这种减弱是法治发展的必然,也是消解道德绑架的一个基本路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他人对任何社会个体提出“私德”方面的要求,不仅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更是容易导致人们在道德规则认知上的模糊,进而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混淆,造成道德绑架的盛行。故此,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适当弱化道德在“私德”领域的控制作用,是消解道德绑架的一种路径。
引导民众提升道德的理性认知。实际上,当前很多的道德绑架事件是民众的不理性所造成的。在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中,每个社会个体都应该有基本的道德底线要求,同时对他人的道德底线要予以尊重和理解。在不违背社会底线道德的情况下,每个个体有选择的自由,任何人不能以道德为借口或是以自己的道德理想为要求,对他人进行“绑架”或质疑。显然,判断社会个体善恶的标准是看其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或他人,但这种“有利于”对应的不是“不利于”,而是“有害于”,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利于他人和社会,很难说他在道德上就是恶的。只有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危害,道德的恶才能体现。因此,必须要通过正确的舆论教育和引导,使大众理性认知他人的道德选择权及道德生活。
(作者为成都理工大学讲师)
【参考文献】
①杜振吉、孟凡平:《道德绑架现象论析》,《学术研究》,2016年第3期。
责编/宋睿宸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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